監察院 新聞稿
發稿日期:98年7月14日(星期二)
新聞發言:監察委員 李復甸、余騰芳、馬秀如、葉耀鵬
航發會投資高鐵 前交通部長林陵三被彈劾
前交通部長林陵三兼任航發會董事長,違背對航發會負有監督及管理之職務,明知該會以協助發展航空事業為目的,投資高鐵公司有違章程規定,仍曲承上意恣意違法。航發會在林陵三之指示下於一小時之內,先違反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嗣又接以臨時董事會以臨時提案通過投資高鐵四十五億。非惟程序違法,實體作為亦為反民法規定。被彈劾人林陵三違背其監督權責及董事職務,指示所屬配合執行。其間業務所屬人員均指出違法所在,並警示風險,惟林陵三仍肆意妄為,向法院具狀稱該次董事會之開會通知及議程均依規定送達等不實事項,妨害司法正當行使,嚴重違反公務員之義務。嗣高鐵公司於九十六年高鐵營運後,因虧損不能支付股息,肇致航發會重大損害,且因高鐵公司財務不佳,投資資金回收堪虞,社會資財損失非輕。
前交通部長兼任航發會董事長林陵三負有監督交通事業財團法人業務之權責,並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處理航發會事務。監察院調查發現,九十四年九月間高鐵公司因籌資不順之鉅額資金缺口,政策指示由航發會購買該公司丙種特別股計四十五億元。當時被彈劾人交通部長林陵三陪同陳前總統在中南美洲訪問,明知航發會以協助發展航空事業為目的,投資高鐵公司有違章程規定,且因時間急迫,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勢難合法,仍基於配合上級指示,違背其監督權責及董事職務,聯繫代理部務及在行政院參與會議之政務次長周禮良商討,指示由兼任航發會董事之交通部常務次長游芳來主持董事會,修改章程,並配合通過航發會購買高鐵公司特別股之投資議案。
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航發會購買高鐵公司特別股後,高鐵公司因營運期虧損並未支付該會九十六年度股息318,607,624元,而航發會每年卻須負擔借款利息支出約一億元,顯見其對該投資案評估失實。又該特別股(每股原購價9.3元)轉換普通股(以九十八年六月高鐵公司股價不到4元),其損失近二十三億元,而且該特別股四年到期後,能否順利以原購價回贖,亦大有疑問。再者航發會所購買之特別股,並非「臺灣南北高速鐵路計畫三方契約」效力所及,其風險堪憂。航發會並於九十七年底將該投資帳面金額4,134,213,350元全額提列減損損失,益見林陵三罔顧法律規範、摒棄專業考量,順承上意恣意違法,肇致航發會重大損害,顯然有虧職守。
林陵三明知召集航發會第六屆第五、六次董事會未及於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且非由其親自召集,竟以臨時動議提出修改章程及通過投資高鐵公司特別股案。即使捐助章程完成修正,尚須報經交通部核准,報法院裁定始能後生效。被彈劾人竟指示所屬,恣意違法,卻向法院具狀稱該次董事會之開會通知及議程均依規定送達等不實事項,肆意妄為,妨害司法監督,嚴重違反公務員之義務。
據上,林陵三違背法令,未能善盡監督職權,肇致社會資材重大損失,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以昭儆戒。
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航發會投資高鐵 前交通部長林陵三被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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