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意見:
有關據報載,陳前總統水扁因案收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以下簡稱北所),卻仍能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接受英國金融時報記者鄺彥暉專訪,以及陳前總統九十八年五月七日停止進食,被北所戒護送醫迄還押該所期間,該所相關處置有否違失等節,業經調查完竣,謹將調查意見臚述如下:
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陳前總統接見鄺彥暉,相關之申請及准許,經查北所尚無違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第二項規定:「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羈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請求接見者,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事由、被告姓名及其與被告之關係陳明之。看守所長官於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准此,被告得與「外人」接見,請求接見被告者,除有羈押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二、形跡可疑者。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一被告者。四、酗酒或精神病者。」得拒絕接見之情事外,並無身分之限制,合先敘明。
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許,「凱達格蘭基金會」鄭純宜女士偕同鄺彥暉先生,以「朋友」名義至臺北看守所接見登記室登記接見陳前總統。該所接見登記室人員於審核鄺員身分時,鄺員僅表示為陳前總統朋友,加以鄺員等二人接見時並未攜帶任何攝影器材或錄音設備,接見室人員經電話通知孝一舍,詢問陳前總統接見意願,陳前總統表示願意接見,該所遂同意渠辦理接見。綜此,尚難認北所於此次接見之申請及准許方面有違失。
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陳前總統接見鄺彥暉,接見過程中北所發現可疑,未立即停止接見,宜檢討改進。
按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第三點之(二)規定:「收容人不得接受採訪或攝影。…」又為避免媒體以接見收容人為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同要點之第五點規定:「以接見收容人為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者,管理人員應立即停止收容人之接見。」
經查,陳前總統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接見接見鄺彥暉,方式為隔窗並持聽筒,該所監視人員於接見過程中發現鄺員與陳前總統一問一答,不似一般聊天,且鄺員有做筆記之行為,監視人員遂對其身分產生質疑,惟未先中止接見,俾暸解其記錄目的,是否為採訪後,再予繼續接見,卻先通報該所戒護科,戒護科長雖於接見完畢後即向鄺員查詢,鄺員承認其記者身分,並保證不會刊登接見談話內容,惟嗣後仍刊登於英國金融時報,致引發外界質疑陳前總統被羈押,竟能透過國外媒體發表言論。該所未能遵照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第五點規定,立即中止本次之接見,致生爭議,允應引以為誡,避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
2009年7月17日 星期五
陳水扁因案收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卻仍能接受英國金融時報專訪,該所之管理及法務部之監督,涉有違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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