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
調查緣起:本案係委員自動調查。
調查對象: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及檢察總長陳聰明。
案 由:據報載:檢察總長陳聰明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任命以來,紛爭不斷,社會輿論反應甚多,是否仍適任檢察總長一職,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
調查依據:本院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九七)院台調壹字第○九七○八○○二四六號函,並派調查官成其動協助調查。
調查重點: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運作有否違失。
檢察總長陳聰明行為有否違失。
調查事實:
前言:
民國四十二年的一期「建設雜誌」登有司法行政部部長林彬一段演講辭,談到監察院不該向法官調閱卷宗和查詢案情。林彬部長說:「五權分立重在分工,而不在互相制衡。監察院當然不能侵越其他治權的範圍,而影響政府權力的運行。尤其監察權和司法審判權,一在糾彈違法,審究行責任,一在檢舉犯罪,判明刑事責任,其職權各有專司,原屬並行不悖。倘案件已在司法機關偵察審理中,除承辦人員本身有違法失職者外,監察機關即可不必使有影響。例如向法院調閱卷宗,向承辦推檢查問處理案件之意見等等,足以影響司法程序之進行。」
林彬部長的真意是在拒絕監察院對法官行使調查權。陶百川先生深恐林部長矯枉過正,特在五月十二日監察院一次院會中,公開發表意見,請林部長注意。陶百川先生說:「監察院當然不是法院,不得參與審判。如有監察人員對法官要求某案應如何判法,法官自可置之不理。但事實上不會有這種事情。監察人員到法院去調閱案卷,查詢案情,都是因為有人控告有關法官違法失職或枉法瀆職。監察院為調查真相,以便決定該法官應否負法律責任,應否予以糾彈,有時自不能不調閱案卷,查詢案情。如果法官一律拒絕,監察院如何對法官行使監察權,希望雙方都不要矯枉過正。」
但是林部長仍在六月下旬簽呈行政院,攻擊監察人員,行政院在八月十六日令飭司法行政部可以拒絕監察人員的調查。該部轉令所屬遵照辦理。茲錄令文於下:
前據該院院長本年六月十六日呈內牘字第三二七號暨該首席檢察官同年六月十二日簽呈,以近來監察院監察委員對各院推檢承辦案件,常於訴訟進行中有調閱案卷查詢案情,甚至作成筆錄強令簽名等情,致妨礙司法權之行使,請轉呈行政院迅賜補救,以維法治等情。當經據情轉呈核示。
茲奉行政院四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臺(法)四八○二號令知,經提出八月六日第三○三次院會決議,飭各級司法人員善守司法獨立之精神,凡在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認為依法不能接受監察人員之調閱案卷查詢案情者,應堅守立場,必要時請示上級處理。希即轉行遵照等因。
查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律明定檢察權對法院行使及偵查應守秘密,凡此均表示推檢之執行職務有其獨立之立場,凡偵查審判之案件不得接受任何人之非法干涉,其為國家利益應秘密之事項,更有絕對保密之義務,不得向任何人有所洩漏。深望各法院審檢人員均能善體院令意旨,堅守立場,益奮忠勤,為國服務。法治前途,實深利賴。奉令前因,合行令希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切實遵照。
陶百川先生當時擔任監察院司法委員會的召集人,擬具「關於行政院及司法行政部命令應向行政院查詢事項」,提會通過。但監察院函到行政院之後,行政院長陳誠,對上述查詢事項置之不覆。
俞鴻鈞院長上臺之後,行政院才派了幾位政務委員與監察委員們商談,於民國四十四至四十五年元月間,由行政院、司法院與監察院三院派員會商此項問題,作成第一次會議。紀錄如下:
時間:四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
地點:中山北路監察院圖書資料室
陶監察委員百川:行政院在四十二年八月四日舉行了一次審查會議,通過審查意見如下:
「經就法律與事實詳加研究,僉以法官依據憲法,獨立審判,為司法獨立精神之所在。監察人員對於案件審理,加以詢問,調查調卷,或對審判結果認為違法不當而提出糾舉,亦係憲法及監察法所明訂。其對於司法機關行使調查權,並無例外規定。為求問題漸獲解決,似宜採逐案處理之方式,就某一案件之被調查,認為確有干涉司法之具體事實,由司法行政部詳細報院,再由院審酌處理,尋求改進。由此逐案解決之具體事實,演為兩權行使之適當分際。
基於以上審查結論,擬由院令行轉飭各級司法人員(推檢為限),善守司法獨立之精神,注意案件性質,認為依法應守秘密,不能接受監察人員之調閱案卷查詢案情者,應堅守立場,必要時請示上級處理。」
這個審查意見,經行政院第三○三次會議決議:「照審查結果由院令飭司法行政部照辦。」
不過後來行政院給司法行政部的命令中,卻刪去了「注意案件性質」字樣,而增加了「凡在偵查中或審判中之案件」,「應守秘密」的這個限制條件,也給刪去了。監察院司法委員會乃推王文光委員、張岫嵐委員和陶百川委員等三人,到行政院與張厲生副院長晤商補救辦法。
當時審檢尚未分立,高等法院以下之各法院與各級檢察署均屬司法行政部。司法行政部部長谷鳳翔說,兩年來監察人員到法院查案,並未發生爭論。不過司法行政部那個命令是一件正式公文,存在各法院的檔案裡,各法院有執行的義務。法官(時稱推事)與檢察官是否可以依據那個命令拒絕監察人員的調查?仍有澄清的必要。
其後行政院將審查意見第一段酌改如下:
「查法官依據憲法,獨立審判。為司法獨立精神之所在。監察人員對於案件審理加以詢問調查及調卷,或對審判結果認為違法失職而提案糾彈,亦係憲法及監察法所明訂,其對於司法機關行使調查權,並無例外規定,司法人員自不得任意拒絕。至若某一案件之被調查,認為確有干涉司法之具體事實,應由司法行政部詳細報院,再由院審酌處理,尋求改進。」
行政院政務委員田炯錦亦依司法行政部所擬,作成「研討意見」的草案。全文如下: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行使不致影響司法之尊嚴,凡訴訟案件尚在進行中,監察院當盡量避免對承辦人員或其監督長官實施調查。但若有顯著事實足證承辦人員有枉法瀆職之故意,需要緊急措施者,監察院於不影響偵查或審判之範圍內。似可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但陶百川委員認為「被調查人不得拒絕」是關鍵所在,很是重要。乃建議更動的文字為:
「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行使,不致影響審判獨立,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其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認承辦人員有違法失職,需要即加調查者,監察院自得斟酌情形,加以調查。被調查人不得拒絕。」
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查良鑑先生認為,可以就陶百川委員的修正意見加以研究,改為「為求監察權之行使,並維護司法之尊嚴」。最後加上一句「承辦人員不得拒絕」,查次長覺得似乎太多刺激,也不太好。司法院秘書長王煥:剛才陶委員修改的稿子,我們司法院方面大致認為很好,現在再參酌各位的意見,將陶委員的修正文字擬略加修改。修改文字如下:
「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順利行使,兼能維護司法獨立的精神,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其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認承辦人員有枉法失職之具體事實,需要即刻調查者,自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並於四十五年二月七日第四○九次院會作成決議。為本院立案調查之重要依據。
監察法施行細則因此於第二十七條規定:
「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但其行政責任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而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調查。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監察權與偵查或審判分屬憲法權限中之三者,並非互相排斥而不得並存。尤以近日,各界對司法是否獨立公正運作疑慮甚多,為維持司法不受干擾,並為督察司法之怠惰或偏頗,更無限制監察權介入之理。
本案之調查,係於尊重檢察官偵查不公開原則下,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以下簡稱特偵組)運作及檢察總長陳聰明行為有否違失為調查核心,謹將本案調查經過及所查得資料臚陳如下:
按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依法成立「特別偵查組」 (以下稱特偵組),並於同年四月九日開始運作。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之一條第一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是故,特偵組偵辦案件轄區遍及全國,跨越各審級,該組成立伊始除接辦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偵辦中且符合上開各款明定之案件外,嗣後更陸續偵辦經由告訴、告發、主動偵查及機關移送等重大貪瀆、賄選、經濟犯罪等案件,其中包括前總統國務機要費與洗錢案及前副總統、行政院長、部會首長因特別費涉嫌貪污案等。
另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之一條第二項雖規定「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然該組初期成員僅由陳雲南主任一人,檢察官沈明倫、朱朝亮、周志榮、侯寬仁、吳文忠、越方如、林嚞慧、李海龍、周士榆等九人組成,另包括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等其他人員合計共約四十人,其中檢察官係分別由法務部及一、二審檢察署調該組辦事,擔負第一線偵查工作,嗣後復有周志榮、侯寬仁等二位檢察官退出該組。
為瞭解特偵組辦案績效,爰向最高法院檢察署函查特偵組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成立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案件統計資料,獲知特偵組此期間辦理案件情形如下:
註:陳情:陳情案
特查:是否屬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之案件,尚需過濾。
特他:被告或犯罪事實尚不明
特偵:被告與犯罪事實已特定
特選他:全國性選舉舞弊案
按首長特別費案件喧騰全國,南北檢方態度迥異。馬英九先生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在檢方決定上訴之前,因未有案件繫屬法院,為統一全國檢方法律意見最佳時機。惟檢察總長陳聰明枉棄檢察一體之原則,延宕決策,任令亂象繼續,致使審檢空轉,虛耗司法資源,千餘高級官吏涉案猶倒懸。另經調查發現,特偵組偵辦前教育部長杜正勝、內政部長李逸洋、法務部長施茂林、考選部長林嘉誠、銓敘部長朱武獻等人之首長特別費案,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偵結,分別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然未立即移審,歷經半年時間,全案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才移審,對此,特偵組公開表示,由於這段期間特偵組都在偵辦前總統陳水扁家相關案件,加上特別費案相關單位憑證過多,整理相當費時,所以才會拖到半年後才移審。上開首長特別費案延遲移審,與法務部頒定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七日內,將起訴書連同卷證移送管轄法院」不符,法務部長王清峰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要求特偵組查明相關人員責任,並且依規定處理。
另由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壹週刊」雜誌披露黃睿靚有海外帳戶及進出鉅額款項消息,該消息是否係特偵組將偵辦案情洩漏,有查明必要,本院爰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函詢法務部有關瑞士政府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以公文要求我國司法協助,調查有關陳前總統家屬海外匯款乙事,該公文經外交部轉交該部,該部係何時收文?收文後何時交付處理?係交由何單位及人員處理?有否通知特偵組?如是,何時通知?以及台北地檢署係何時指派主任檢察官慶啟人赴瑞士查案?慶主任檢察官於何時赴瑞士?上開函詢各點,獲該部函復略以:「【節略】」特偵組竟至八月十四日立法委員洪秀柱揭露此事,方始知悉其事。陳致中夫婦竟早此一步離境赴美。陳致中夫婦赴美何為,與案情日後之發展有何影響,迄今尚難論斷。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立法委員吳敦義指稱檢察總長陳聰明曾於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特偵組搜索陳前總統水扁住所當天凌晨,密訪黃芳彥。為瞭解是否屬實,本院爰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函請法務部提供相關調查報告,併請該部查復有關媒體報導稱黃芳彥住所之管理員表示九十七年農曆年時,曾見過陳聰明到黃芳彥家好幾次,該部之瞭解情形。嗣獲該部函復「立法院吳委員敦義質詢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陳檢察總長聰明疑於特偵組搜索陳前總統住家當天凌晨三時半密訪黃芳彥先生事件調查報告」與「報載檢察總長與黃芳彥先生聚會報告」各一份。
「立法院吳委員敦義質詢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陳檢察總長聰明疑於特偵組搜索陳前總統住家當天凌晨3時半密訪黃芳彥先生事件調查報告」內容略為:
緣起:吳委員敦義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施政總質詢時指出,「據說陳水扁先生住宅被特偵組搜索當天的凌晨三點半,檢察總長陳聰明有沒有到涉案人之一黃芳彥的住處…因為檢察總長陳聰明到了黃芳彥的住處未表明自己的身分,警衛也不認識他,所以就不讓他進去,聽說他們還吵了一陣子,結果被住在同一棟大樓的若干庭長、法官及檢察官看到…」,要求本部查明,如果沒有這回事,應該還給陳聰明檢察總長清白。
調查爭點:查特偵組因偵辦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於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搜索陳前總統住家等處,陳檢察總長聰明有無於當天上午3時半密訪陳前總統之好友黃芳彥住處。
調查經過:本事件因涉及有無洩漏偵查秘密之虞,故本部將本事件交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該署查復如下:
調查作為
該署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即指派檢察官調查,前往黃芳彥住處之金潮華廈(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分別詢問證人黃芳彥、住在該大樓之司法官四人及管理員三人,並訪談吳委員敦義,同時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現場,調取並勘驗鄰近監視錄影晝面資料。
查證情形
金潮華廈之管理員,共有陳其昌、林義雄、王志雄等三人。當夜值班之管理員陳其昌證稱,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凌晨三時係伊值班,並沒有看到陳聰明來過,當天也沒有發生爭吵或發生其他糾紛。
詢問現住在金潮華廈之現職或已退休之尤姓、楊姓及2位許姓司法官,所證與陳其昌同。
黃芳彥證謂,伊與陳總長結識已有一段時日,因雙方均曾遭逢親人亡故及罹癌等情事而成為朋友,九十六年春節陳總長曾到伊住處與其會面,報紙刊登後就沒去過,今年八月十六日凌晨三時那天,陳總長沒有到伊住處,當天也未聽管理員提及此事,伊實不知道。
訪談吳委員敦義,並未提供相關資料供參酌。據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自由時報及台灣時報之報導,吳委員曾表示質詢所指的時間,有一點出入。
經查金潮華廈雖設有監視器,但未錄影,亦無訪客登記簿,再經調取附近監視攝影設備七處,其中六處因無錄影功能、未錄影或己逾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錄影晝面,僅一處有錄影,但無法涵蓋金潮華廈入口之出入情形,有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六張可證。
調查結論
綜上所述,吳委員敦義之質詢內容,尚有誤會。
「報載檢察總長與黃芳彥先生聚會報告」內容略以:緣中國時報於九十六年三月間報導標題為「保證不見總統檢察總長陳聰明赴黃芳彥家喝春酒」、「瓜田李下自稱鐵面卻有私」之新聞,指陳檢察總長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晚間在黃芳彥先生家中眾會,認陳檢察總長行為失當,有瓜田李下之嫌。各媒體亦對該次聚會有所批評,並質疑陳檢察總長將來執行職務,包括特偵組等職權行使之公正性,認為黃芳彥先生係總統親信,陳檢察總長不避諱至爭議人物家中聚會,行為不當,引發各界爭議。
經本院對陳總長及黃芳彥等查詢,並有陳聰明檢察總長亦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提供書面報告乙份,內容略為:
有關媒體報導職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晚間在黃芳彥先生家中聚會,認職行為失當,引發各界爭議部分
職之配偶約於十數年前,因罹患直腸腫瘤,經多次化療及開刀治療,幸病情獲得控制,惟因開刀之後遺症仍需長期就醫治療,因多方請教醫療資訊及就醫、治療等因素而輾轉結識多位醫師,黃芳彥先生亦職及職內人當時詢問療程、用藥等醫療資訊之醫師,雙方並因長期之醫療諮詢等醫病關係,而成為朋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為春節後上班之第一日,職接到黃芳彥先生來電,告稱有一位宜蘭同鄉來訪,該宜蘭同鄉希望與職新春期間聚會敘舊,職乃於當日晚間至黃芳彥先生家中小聚,因當時為新春期間,且當日為春節連續假期後上班之第一日,職基於禮俗及同鄉情誼等因素而同意前往聚會,並於當日晚間下班後近八時許,前往黃芳彥先生位於台北市金山南路之住處,當日晚間約十時左右離開告辭返家,當日聚會人數僅共三人,由黃芳彥先生自行下廚準備簡單菜餚。聚會期間均在閒話家常,因當時為新春期間三人彼此問候近況及禮貌性互道恭喜,並詢間春節連續假期之行程、有無外出旅遊等,職提及過年期間回宜蘭家鄉過年,聊及宜蘭目前發展等,黃芳彥先生二人亦關切詢問內人身體情形及病情之追蹤醫療、用藥等。
本次職與黃芳彥先生之聚會,經法務部檢察司指派專人調查及訪談黃芳彥醫師結果,認為職與黃芳彥醫師二人因醫病關係而結識多年,偶有往來,當日晚間之聚會屬朋友間之禮俗來往,參與聚會人數僅為三人,地點在黃芳彥先生住處,聚會中僅互相問候,談及醫病知識及閒話家常等,並無特定之話題。惟因外界對職有相當高度之期待,對於本件聚會有不同之觀感,因本次事件引發外界多方聯想之情形,為職始料未及,職有思慮不周之處,願自我檢討,日後將更加審慎,不再發生類似情形。
有關職、法務部同仁及辦事檢察官參加王院長邀宴部分
本次宴會係由立法院王院長辦公室主動邀約職及法務部與立法院有業務聯繫之法制作業同仁眾餐,因王院長係現任立法院長,且係職擔任高雄高分檢檢察長任內舊識,職未便拒絕。該次聚餐係於九十七年二月六日晚間在王院長重慶南路官邸舉行,該次餐敘並無特定之議題或話題,職於餐會中除特別感謝王院長及立法院對法務部門相關預算及法案之支持,並希望王院長對預算及法案今後能繼續支持外,其他談話純屬閒聊。餐會於晚上七時二十分開始,因王院長另有行程,故聚餐於當晚八時三十分左右即行結束,參加人員即分別返家。該次餐敘花費經查證係由王院長辦公室方面支付。
本次餐會純屬王院長基於國會議長身分所邀請,地點在王院長官邸,且獲邀之對象除一名檢察官是於當日下午至本部洽公,故一同獲邀參加外,均係與立法院業務有關之法務部所屬同仁,純屬與公務有關之聯誼聚會,尚非不當之飲宴。
另受王院長辦公室邀宴之江松溪先生,並無任何司法案件在偵審中;至媒體所指江松溪先生涉及提供國務機要費發票等語,據事後查閱國務機要費一案之相關資料,在起訴書上並無任何有關江松溪先生部分之記載,僅在證據清單附表三所列舉之人證編號一五九號記載「江松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等數語,且據了解涉及江松溪先生部分僅有一張金額新臺幣五千餘元之發票,就該案而言江松溪先生僅為附表所列共計編號二七六號約近三百位證人中之一人,並非司法案件之涉案人,亦非不當人士,相關與會同仁始全程參與未退出該餐會。
本次餐會經法務部派員調查結果,亦認參加之檢察同仁並未違背檢察官守則第十五條禁止參加不當社交活動及第二十條禁止及限制接受招待等規定,亦未違反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現今各界對檢察官言行標準期待甚殷,為免引起外界不當之聯想,職將更加注意言行,惕勵自勉,以維繫檢察體系之優良形象。
蘋果日報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報導:「特偵組過濾在扁家查扣文件,赫然發現一份以『報告總統』為題的手寫文稿,內容提及『特偵組今天行文集保公司,要求調閱吳淑珍、陳幸妤等人集保帳戶歷年股票交易明細。』顯示扁卸任後,還有政府官員向扁通風報信,讓他同步掌握檢方偵辦行動;特偵組未來將追究這名高層官員洩密罪責。」顯示特偵組可能有洩露偵查作為予媒體。爰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查明特偵組九十七年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二度前往陳前總統水扁住家及辦公室進行搜索,搜索所得資料中是否確有報載「報告總統」文件一份?如是,何以媒體(蘋果日報)得以知悉並報導?獲該署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函復:「本署特別偵查組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在陳前總統辦公室扣押之物,積極清查結果,並無蘋果日報所載報告總統之文件。至於在其住宅扣押之物,按偵查計晝進度,尚未會同啟封,有無前述文件,尚不明瞭。一俟會同啟封後,立即奉復。」惟查,特偵組檢察官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對陳前總統水扁所為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之裁定,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提起抗告,抗告意旨中有謂特偵組第二度於陳前總統水扁住所搜索,搜扣得以凱達格蘭學校信紙,手書向陳前總統水扁報告特偵組向集保公司調查伊與吳淑珍於特定日期之持股情形及結果。證實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該日報之報導,確有該件文稿存在。
又據媒體報導,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上午審理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涉嫌隱匿公文及洩密案時,法官問出庭作證之陳前總統水扁,有關伊匯到海外選舉結餘款之問題,陳前總統水扁表示在葉盛茂向伊報告之前,伊已從特偵組知悉相關訊息。陳前總統所言,涉及特偵組可能洩露犯罪情資,本院爰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函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供該次庭訊筆錄影本,獲該院提供後,經查筆錄第八、九頁中,記載有:「受命法官問:被告(葉盛茂)有無將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提供黃睿靚帳戶資料及調查局依此製作之公文正本及附件資料交付給你?(提示調查局調錢貳字第○九七○○○四二三七○號函及附件資料影本)若有,何時地交給你?證人(陳前總統)答:我沒有看到調查局給最高檢察署的正式公文,也沒有看到其中的附件那麼多頁的英文,我只看到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來函的中文翻譯,這是像之前的情資報告一樣,時間是在一月底至二月我也沒有記憶,地點是在總統府我的辦公室,在例行的報告裡面。被告有交付幾頁的中文的翻譯給我,因為公文不可能給我,他不是給我公文,縱使給我,我拿到公文也沒有用,因為調查局可以重新再製作,不過當我拿到這些情資報告時,我太太就已經在之前,即今年的一月,因為資金被凍結,他跟我承認在海外有這個存款。另外,我從另外的資訊得知,其實特偵組早在今年一月已經知道這件事情。所以當局長跟我報告的時候,我心理上已經有了譜,所以沒有再多說些什麼。」第二十頁中,記載有:「陪席法官問:你說在九十七年一月在葉局長跟你報告之前,你已經從特偵組知悉相關訊息,請你說明是特偵組何人何時以何種方式跟你報告何種內容?證人(陳前總統水扁)答:到底葉局長跟我報告是否是在今年一月我保留,我只知道他跟我報告的時間是在我太太跟我坦承有錢匯留在海外之後,另外在我印象中特偵組應該在葉局長跟我報告之前他們已經有了相關或相同的情資。消息的來源來自何人,何單位我已經沒有印象我不記得,不是特偵組。陪席法官問:依照剛才你所作的證詞,已經明確提到是特偵組?證人(陳前總統水扁)答:是特偵組已經掌握類似或是相同的情資。也許有人報告給特偵組也不一定,我暸解是特偵組掌握。陪席法官問:是何人告知你特偵組有這個消息?證人(陳前總統水扁)答:我不記得。」
本案於調查過程中,嗣為瞭解特偵組偵辦前第一家庭案件,有無受到不當干擾,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五、十六日分別約詢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及越方如,相關詢答重要內容如下:
約詢朱朝亮部分:
問:特偵組有無來自檢察總長壓力?
答:國務機要費案,他說五二○前暫不要處理,五二○後即積極分案,碰到解密、國外洗錢問題,加上陳前總統提出新的事證,致使偵查作為有困難,陳瑞仁僅查請款之會計方面,目前則增加要瞭解洗錢方面,陳檢察總長反倒是催我們要快一些。
問:聽說總長有交待洗錢要緩辦?
答:總長面對輿論壓力,但有尊重我們意見,此案因涉司法互助問題,故有一些障礙,香港方面又涉及怕被說與中共結合辦陳前總統。
問:特偵組誰負責?
答:特偵組掛名在陳主任,我是作協調工作,但會大家討論決定如何做,案件管控是大家分工,細部我是負責國內清查。陳瑞仁當初僅查機要費,但機密費應該也要查。且錢的流向流用也要查,故該做的相當多,案件就會有拖延。
問:陳主任有何分工?
答:他是擔任發言及行政工作。八位檢察官中六位實際在做。
問:檢察總長對本案偵辦掌握程度?
答:他只掌握到部分,不致於會掌握全部,他應不致像葉前局長洩露偵辦之案件,他要我們謹慎應是合宜的。
問:特偵組士氣如何?
答:現在好很多,初時總長要考量藍、綠及他的信任的人,致大家會互相保留,目前較不會。
問:沈明倫好像和你們不太完全協同?
答:他說他辦他的案件,我們辦的他也不想介入太多,因為有一些人情上的因素。
問:目前是否應增加人力?
答:現在不算缺乏人力,我們有默契,案件辦成功應是借調其他機關支援人力或增加檢察事務官等,說實在政界並不希望我們增加人力。
問:你們沒有感受陳聰明壓力?
答:沒有,反倒是催我們趕快辦。他當時有講總統還在位不宜分案。
問: 【節略】
答: 【節略】
約詢越方如部分:
問:總長在國務費、洗錢案中角色?
答:坦白講,我們到特偵組都是個人有辦案意願。一般案件有特別狀況我們會向總長報告。基本上總長不太來,但國務費案,他比較常來,他有時會有不同意見,但檢察官有時也會有不同意見,例如陳致中案,總長就曾問何以不即時偵訊,但檢察官基於證據考量,且就算他回答,日後也會提起爭議;檢察官間也會有不同意見,但會討論折衷,總長原則上尊重我們看法。
問:案件辦理過程中,他對強制處分立場?
答:我個人當檢察官即不喜歡羈押,本案我們認為無逃亡之虞,至於串證,要串也早串了,我們是依客觀證據,陳前總統在五二○之前我們根本不能偵查,卸任後,我們也認為他不可能會逃出國,國務費案我們是整體來查,海外資金部分,壹週刊報導出來後,我們即有去調查局查,我們有求證於總長。北檢知道本案比我們早,應該總長當時不知道,司法互助是地檢要做的,特偵組是在壹週刊報導後才知道,總長、顏檢察長何時知道,我不瞭解。我們知道時,慶啟人主任檢察官已出國去提供資料,嗣後經協調後由我們來辦。
問: 【節略】
答: 【節略】
問:特偵組是不是有人洩密?
答:誰會洩密,往往是辦案伙伴,通常洩給媒體,洩露給被告最不應該,但我們考量處理時會以大局為重。
問:陳主任、沈組長是否沒辦此案?
答:是,目前特偵組合作很好,目前我們認為不需增加人力,但本案結束後可研究是否增加人力。
問:國務費案,總長不應因五二○就指示停辦?
答:我們不是以總長的意見來辦案,我們是以大法官的解釋,以總統不能為刑事被告,但我們在五二○前就有對於其他被告資金流向作清查,我們檢察官是積極的。
問:總長有無包袱?
答:那是他必須面對的事,身為總長就必須承擔作適當處理,檢察官不會,也沒有受到影響。
問:我們希望能幫特偵組建立防火牆,避免來自上級的壓力。
答:防火牆應是檢察官自己,總長新制的成立,也是為了這個目的,但可惜是立法同意權的介入,我個人希望對本調查案的處理,都能在國務機要費辦完之後。
由於某周刊登載「扁特偵組暗椿 直指沈明倫?」等語,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新聞:「近日某周刊登載『扁特偵組暗椿 直指沈明倫?』等語,核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以正視聽。本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係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之規定,選擇品操端正、學驗豐富、公正無私、富抗壓性之優秀檢察官,提請法務部檢察官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而任命。沈明倫檢察官曾經偵辦多件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而獲選拔,絕非陳前總統或任何人所推薦,指其為陳前總統之暗椿,顯屬誣陷,特此嚴正聲明如上。」
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聯合晚報刊載「企業行賄扁家?今下午大搜索」內容略為:「特偵組偵辦扁家洗錢疑案,根據羈押被告供述及司法互助查帳資料,懷疑除了力麒建設外,另有企業涉嫌向扁家行賄,最快下午再度發動一波大規模搜索,且視蒐證情形,不排除將涉案人強制處分。」對於本次搜索,最高法院檢察署則於同日發布新聞:「今日下午,本署特別偵查組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為調查貪污及洗錢嫌疑案,持法院搜索票,在臺北市區執行搜索。搜索對象包括中信、元大、中華開發等三家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相關公司辦公室及股東住所。搜索原因,係前述公司相關子公司之帳戶及人員,與疑涉洗錢案之相關帳戶有不明資金往來,與前述公司本身之業務並無關係。目前,亦未發現與其他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本次搜索十餘處,於今日下午一時三十分開始,至現在仍在執行中。」嗣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再發布新聞:「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報載『企業金控匯款扁家 檢將大搜索』、『企業行賄扁家?今下午搜索』,致各界對本署特別偵查組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疑慮。經本署多方了解,且據撰稿記者及媒體主管說明,前開報載應係各媒體綜合其他報導,進而依其新聞專業經驗判斷後撰寫,並非因特別偵查組同仁提供訊息而得知。本署陳檢察總長再次重申,請本署全體同仁務必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審慎辦案。」
由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媒體報導陳前總統水扁曾經透過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曾勁元想要認識朱朝亮和吳文忠乙情。爰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約詢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曾勁元檢察官,相關詢答內容略為:
問:請問有無與陳前總統見面?見面流程?以及與特偵組之間互動流程?
答:以前與扁沒見過面,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六月二日、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分別在台中、扁辦及寶徠見扁面,是朱朝亮透過張瑋津要我陪張女士見阿扁,出發前(按:係指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我先去特偵組見朱,朱要我代問扁對本案有無委屈有無意見,而後即至對面扁辦,由於扁已南下台中,故由張女士帶路,有柯建銘一齊,是開車或坐高鐵下台中,我有帶筆電,張瑋津到時說朱朝亮要我問你(阿扁)對本案有何意見,阿扁說任何事不要只看表象等,九十七年六月二日我有去特偵組,朱即說有四點意見要給扁,此四點意見是我紀錄,有經朱朝亮確認,當時僅我二人在,時間是早上八、九點,而後再由我與張瑋津一起去對面扁辦,當時扁有客人,由林德訓接待,林德訓並將資料copy去,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當天早上我去寶徠沒帶電腦,當時扁與吳淑珍對於陳致中回來有猶豫,張瑋津則保證回來沒有問題,而後張瑋津用電話與朱朝亮連繫,張瑋津電話有二支,談完後,扁與吳淑珍有些滿意,透漏了一些資料,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紀錄由張瑋津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交給朱朝亮,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召開記者會,朱朝亮可能因而辭特偵組發言人,朱朝亮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有承認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有收到此資料,並有開會確認,可比對特偵組所存資料,即知我所言真假。
問:報上有報導朱朝亮有寫信給阿扁?
答:我不清楚。
問:與阿扁連繫的除張瑋津,特偵組還有何人?
答: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張瑋津將電話交給扁,由扁和朱談,談完後扁說剛才林嚞慧有和他對話。
問:吳文忠呢?
答:張瑋津叫吳文忠、朱朝亮為大哥。
問:張瑋津有無案件在查?
答:我與張無關係,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柯建銘曾找我去,張瑋津亦有到場,柯向張表示曾找我問過張的案子承辦檢察官有無偏頗。
問:整件事是誰先找誰?
答;整件事是張瑋津先來找我,我再去找朱朝亮確認,相關資料朱、扁均有確認。
問:你有無問朱是否他先找張女士?
答:我不清楚他們二人關係。
問:台中是什麼地方?
答:我不清楚,帶路是柯建銘,車子非扁辦車子。
問: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是上午還是下午去?
答:是早上下去,到時是中午。
問:九十七年六月二日是早上?下午?
答:早上。
問:九十七年六月二日到扁辦是何時間?
答:確認完問題即過去。
問:特偵組搞出這些東西是何用意?
答:可能是要我不要辦張瑋津案子?
問:你辦張瑋津何案子?
答:我曾經辦張瑋津告他人的案子,現在有人告他誣告。
問:你如何認識張女士?
答:她去柯建銘處陳情,柯找我去而認識。
問:此事與沈明倫有無關係?
答:沒有關係。
問:朱楠查過沒有。
答:還沒。
問:你何時辦張瑋津案子。
答:九十七年九月,我是辦案中測他(按:應係她之誤)謊,才知她是不老實。
嗣為進一步查明,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函最高法院檢察署查復有關該署調查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於九十七年七月參與日慧法師圓寂法會時,與被告陳前總統水扁碰面、談話;以及日前檢察官朱朝亮、曾勁元互指對方替陳前總統水扁傳話等情,該署之調查結果。最高法院檢察署則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函覆有關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與陳前總統水扁之合照以及檢察官曾勁元曾透過陳前總統水扁好友張姓女子與朱朝亮檢察官會面等情之調查報告。
上開調查報告中「朱朝亮檢察官訪談內容摘要」乙節,內容略為:
不知五月二十八日張瑋津女士與曾檢察官見陳前總統之事,當時朱檢察官在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辦案,當日未與該二人見面。朱檢察官與曾檢察官很熟,不需他人傳話,故不會委託張瑋津女士找曾檢察官聯絡陳前總統。並無請曾檢察官去見陳前總統或請張瑋津女士找曾檢察官聯絡陳前總統。
五月二十九日下午朱檢察官在信義鄉開庭時,曾檢察官打四通電話,分別表示能否在三十、三十一及次月一日與其見面,朱檢察官均拒絕,曾檢察官再打電話給吳檢察官,亦遭拒絕。
六月二日曾勁元檢察官帶筆記型電腦至辦公室給朱朝亮檢察官看,說前總統要私下與朱檢察官見面,朱檢察官當場拒絕。嗣看完電腦內總統來信意旨後,朱檢察官因已婉拒見面,乃思順勢利用機會規勸陳前總統,而回信給陳前總統請其配合調查、多從事公益、讓外界有好印象,由朱檢察官口述重點,要曾檢察官以電腦記錄並傳給陳前總統,目的是希望陳前總統低調面對司法,不要有抗爭行為,否則社會觀感對其更不利。
六月二日託曾檢察官傳信給陳前總統後,曾檢察官並未打電話或親自見面回覆,因朱檢察官不知曾檢察官與張瑋津女士在一起,故六月二日之後隔兩天張瑋津女士來找朱檢察官時,朱檢察官才會就委請曾檢察官回信給陳前總統的相同內容,再託張瑋津女士回信給陳前總統,事後也只接到張瑋津女士打來轉告陳前總統感謝的電話。
朱檢察官稱:主動與張瑋津女士通電話,應該是六月十日與六月十二日。各通話時間係:六日十日當天通話二十五秒,內容是張瑋津女士說要帶陳前總統去見師父(日慧法師),要朱檢察官聯絡,朱檢察官表示不方便。張瑋津女士與陳前總統係六月十一日去見師父,六月十二日師父打電話給朱檢察官,告知見面情形,並表示身體健康情形不好,以後不方便再跟張瑋津女士與陳前總統見面,要朱檢察官轉告張瑋津女士,因此朱檢察官在六月十二日打電話轉告張瑋津女士,通話時間約三百五十五秒。
八月十七日張瑋津女士打電話謂會請陳前總統提供海外帳戶資料,講到一半,張瑋津女士將電話交給陳前總統,陳前總統即與朱檢察官講電話,表示會儘速提供資金資料,並叫陳致中回國。朱檢察官事先不知張瑋津女士與陳前總統在一起,也不知曾勁元檢察官在場。
八月十八日張瑋津女士打電話表示在寶徠,要幫陳前總統整理資金,因有助案情的發現,朱檢察官未反對。當日張瑋津女士帶來由其整理之資料,經與李海龍檢察官及盧素蓮檢察事務官研讀後,認資料不實。
八月十九日簽分陳致中為被告,張瑋津女士打電話來抱怨該事,說到一半將電話交給陳前總統,朱檢察官向陳前總統說明分案之原因,當時林嚞慧檢察官也在場與陳前總統對話。
除在法會上見過陳前總統一次外,之前未見過,之後亦僅在偵查行動中見面,並無私下見面之事。
事先不知道陳前總統會於七月二十七日會到法會來。當日上午八時許,有人告知陳前總統來了,朱檢察官擬避至三樓講堂,半途為張瑋津女士勸說前往打招呼,朱檢察官基於禮貌,即至會客室旁臨時搭建之休息室,見慧寂師兄也在現場,就坐下來陪,坐下來後吳文忠檢察官也來了,聽說吳檢察官也是被張瑋津女士拉來的。休息場所為開放的公共場所,人來人往。與陳前總統僅談及陳前總統遭踢、夫人身體狀況等,陳前總統不久就離開。十月二十日聲押陳前總統前,張瑋津女士請人送來陳前總統親筆六點聲明一紙及該照片,照片上有陳前總統親筆:「吳大哥,這是眾多照片之一,請留作紀念。」、「扁2007」等字,語帶恫嚇。陳前總統遭收押後,該照片就流給媒體,並由張瑋津女士在媒體公然抨擊特偵組辦案不公、作政治打手等,顯然係配合陳前總統設局之作法。偵辦陳前總統案未受張瑋津女士影響。
國務機要費案雖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分案,但在八月六日相關資料解密後,朱檢察官才正式閱卷進行偵辦,在此之前只是分案。七月二十七日的法會是公開的場合,在大庭廣眾下,朱檢察官係基於禮貌打招呼,並無私下深入接觸的行為,朱檢察官認為是禮貌上不得已的作法,並藉此機會詢問吳淑珍夫人的狀況,所談話題都是辦案的考量,有辦案的需要,未違反檢察官守則。
上開調查報告中「吳文忠檢察官訪談內容摘要」乙節,內容略為:
九十四年在高雄高分檢因偵辦貪污案與張瑋津女士認識,是朋友與內線交易諮詢對象,妻、子均認識張瑋津女士。吳檢察官介紹張瑋津女士認識師父。
未委託張瑋津女士向陳前總統轉達事情,未透露案件內容與張瑋津女士,不會因張瑋津女士而影響辦案。
五月二十七日柯建銘委員打電話給吳檢察官,表示要見面談陳前總統之事,吳檢察官回稱如果很急,可至辦公室公事公辦,柯委員表示不急。
五月二十八日曾檢察官打電話給吳檢察官表示有要事相商,希安排見面,吳檢察官拒絕。
五月二十九日曾檢察官先打電話給朱檢察官,朱檢察官不理後,曾檢察官即馬上打電話給吳檢察官,表示要安排很重要的人於五月三十日跟吳檢察官見面,吳檢察官亦未答應,但曾檢察官未說重要的人是誰。事後與曾檢察官亦無其他往來。
偵辦陳前總統案件時從未主動與曾檢察官聯絡,只是曾檢察官打電話給吳檢察官。
陳前總統於七月五日由張瑋津女士陪同在台大醫院病房遇見吳檢察官,吳檢察官與眾多居士正為日慧法師助念經文,陳前總統與吳檢察官握手後即離開。
七月二十七日法會時,吳檢察官事先不知陳前總統要去,其妻、子看到陳前總統前來,即要其趕快離開,離開時被張瑋津女士碰到,即硬拉去見陳前總統,談話地點為公開場所,當天談話內容記不清楚,但沒有談到案情。
十月十九日張瑋津女士託人送來照片l張(即媒體公布者),上面寫著:「吳大哥,這是眾多照片之一,請留作紀念。」、「扁1007」等字,意在恫嚇,吳檢察官並不畏懼,仍秉公辦案。
事先完全不知道陳前總統會來觀自在蘭若精舍。吳檢察官之妻與女兒看到陳前總統來之後,到廚房上方三樓講堂,要將吳檢察官帶走時,張瑋津女士突然上來硬拉吳檢察官下樓見陳前總統,因陳前總統及其隨扈就在旁邊,故很難拒絕。吳檢察官下來不到二、三分鐘,寒暄幾句即離開。該紀念法會任何人都可以去,又是公開場合,禮貌寒暄幾句馬上離開,並未違反檢察官守則。
上開調查報告之「調查結論」,內容略為:
朱、吳檢察官與陳前總統會面晤談未違背法令或檢察官守則
張瑋津女士所提供之照片,雖顯示朱、吳檢察官有向陳前總統晤談之事實,惟現場係觀自在蘭若精舍舉辦法會供信徒休息之公共場所,朱、吳檢察官事前並不知陳前總統會到場,且係張瑋津女士要求二人與陳前總統見面打招呼,雙方偶遇見面僅作禮貌之寒暄,並未深談或談論案件內容,此一部分,朱、吳檢察官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或違反檢察官守則問題。尤其,朱檢察官於見面時,探詢吳淑珍女士身體狀況,亦係為案件可順利偵辦立場所作之舉措,且法會當日,國務機要費部分尚未解密,檢察官均無法閱卷或進行偵辦作為,朱、吳檢察官又均係被動引見與陳前總統打招呼會面,而上開場所復為宗教精舍信徒居士眾集之所在,朱、吳檢察官前往上開場所,係為參加圓滿法會,偶遇陳前總統禮貌寒暄,顯難認有何違背法令或違反檢察官守則之情形。
吳文忠檢察官與張瑋津女士交往未違背法令
吳文忠檢察官因偵辦案件與張瑋津女士認識,並因宗教信仰及諮詢偵辦案件之相關實務經驗,而與張瑋津女士來往,另因張瑋津女士處理感情問題時,請教吳檢察官意見,致聯繫較多,惟吳檢察官與張瑋津女士見面時,現場均保持三人以上,且兩人並無金錢或任何私密關係。吳檢察官擔任特偵組檢察官時,張瑋津女士因告發案件,雖曾出入特偵組辦公室,本次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案件,吳檢察官並無運用或委託張瑋津女士介入傳遞訊息之情形。而外傳吳檢察官炒股票一節,亦經查證並非事實,就此部份,應認吳檢察官並未違背法令或相關規定。
朱、吳檢察官均未主動運用或委託張瑋津女士與陳前總統傳遞訊息,此部分亦未違背法令
張瑋津女士因與陳前總統相識甚久,且經柯建銘委員引介其與陳前總統在台中會見,受陳前總統之託,主動向朱檢察官提供陳前總統要求見面訊息,經朱檢察官拒絕後,朱檢察官基於檢察官職責考量,認勸被告悔改向上,有助案件之偵辦及案情之突破。九十七年八月六日馬總統將國務機要費解密前,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因陳前總統於卸任前,已將國務機要費資料列為絕對機密,而社會又對特別費除罪化之立法不斷研議意見,偵辦時空均有障礙之情形下,朱檢察官於被動回應中,適時規勸陳前總統改過向善,接受司法偵辦,其並未洩露案情中應秘密之事項。且朱檢察官於張瑋津女士與其聯絡時,始被動回應傳達希望陳前總統改變觀念、改變做法之訊息,均為希望陳前總統低調接受司法偵查,或要求陳前總統提供海外帳戶之資料,並無勾串、縱放、牟取不法利益等違法不當行為或事實,應無違背法令及違反檢察官守則可言。復依卷附之通聯資料顯示,均係張瑋津女士主動將陳前總統之意向電知朱檢察官,並主動協助提供陳前總統欲傳送特偵組之資料。近日社會輿論受張瑋津女士發布之聲明影響,致部分人士誤認朱檢察官主動請曾勁元檢察官、張瑋津女士協助傳送訊息,或認張瑋津女士係朱、吳檢察官在本案中運用之線民;但事實上,朱檢察官從未為偵辦陳前總統案件而主動聯繫張瑋津女士,反之均係張瑋津女士擔任陳前總統之說客主動聯繫,足見朱檢察官未運用或委託張瑋津女士擔任本案之線民或請其居間傳遞訊息。特偵組檢察官偵辦國務機要費案及衍生之其他重大刑案,辛苦備至,張瑋津女士公佈照片,影射朱、吳檢察官私下與被告之陳前總統往來,反指朱、吳檢察官偵辦本案程序違法,經以上查證顯示朱檢察官確未違反法令,應無違法責任可言。反之,張瑋津女士因朱、吳檢察官積極偵辦陳前總統洗錢案,並聲押陳前總統而心生不滿,公佈照片,打擊朱、吳檢察官及特偵組檢官士氣,意圖阻礙案件偵辦,誤導社會視聽,並影響司法信譽,應有可議。
朱朝亮檢察官並未主動運用或委託曾勁元檢察官與陳前總統聯繫,應未違背法令或檢察官守則
曾勁元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即由柯建銘委員帶同,與張瑋津女士一起前往台中面見陳前總統之事,朱檢察官事前並不知情。曾檢察官當日以行動電話撥打五次,分別致電朱檢察官四次,吳檢察官一次,要求與朱、吳檢察官見面,均未獲得首肯,如朱檢察官有委託曾檢察官面見陳前總統聯繫,曾檢察官應迫不及待將見面情形告知朱檢察官,朱檢察官也不可能拒絕與曾檢察官見面。同年六月二日,曾檢察官至特偵組辦公室,傳達陳前總統三點意見,並代陳前總統表示要與朱檢察官私下見面,朱檢察官並未同意,當場予以婉拒,並本與人為善之念,勸告陳前總統善盡孝道、低調接受偵查等,被動請曾檢察官將上開意見轉告陳前總統,因朱檢察官另又表示曾檢察官不宜介入陳前總統所涉案件,故曾檢察官自此即未再與朱檢察官聯絡,或要求見面。就此而言,朱檢察官係被動提供意見及適時發揮柔性司法之功能,難認朱檢察官有違背法令或違反檢察官守則之情形。
曾勁元檢察官與張瑋津女士交往,受張瑋津女士之請託,介入陳前總統案件,復對媒體發表不實之言論,損及司法信譽,應發交研議處理
曾勁元檢察官係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五月至八月期間,正負責偵辦張瑋津女士為證人或告訴人之案件,竟私下與張瑋津女士多次聯繫交往,且其並非陳前總統所涉案件承辦或協辦之檢察官,又明知陳前總統係朱檢察官承辦案件之被告,不應參與其中,竟多次與張瑋津女士出入身為被告之陳前總統辦公室或住家,復受陳前總統請託傳達意見;事後並發出內容不實之新聞稿,謊稱係受朱檢察官委託協辦案件及傳遞訊息,且否認有替陳前總統傳達希望面見朱檢察官之事實,致引起風波,損及朱檢察官與特偵組信譽,尚屬不當,其行為有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檢察官守則第二條:「檢察官應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第十條:「檢察官不得以私人名義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致損及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第十二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等規定之嫌,宜送由其所屬檢察署研議處理。
由於曾勁元檢察官於本院約詢時表示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於陳前總統水扁辦公室,張瑋津將電話交給陳前總統,由陳前總統和朱朝亮檢察官談,談完後陳前總統說剛才林嚞慧檢察官有和他對話。本院爰查證張瑋津與朱朝亮檢察官當日電話通聯情形,發現該日均係張瑋津主動打電話予朱朝亮,計成功發話七次,分別為:【節略】。總計張瑋津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與朱檢察官有效通話秒數為二,一九三秒(三十六分三十三秒)。至於朱檢察官當日與陳前總統通話時有將電話交予林嚞慧檢察官與陳前總統通話,林檢察官嗣後則向陳檢察總長報告,此經向陳檢察總長查證屬實。
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最高法院檢察署發布新聞表示為再加強嚴守偵查秘密,確保當事人權益及案件順利進行,該署將再採取具體保密措施如下:「一、本署特偵組指定專人收集或側錄有關特偵組偵查案件之新聞報導,就有關偵查案件之新聞或言論,隨時檢討,如有重大謬誤,將於不妨害偵查秘密下,即時回應、澄清,以正視聽。二、切實遵守『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貫徹發言人制度,指定特偵組主任為新聞發言人,凡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發布,其餘人員均不得任意對外發言。三、嚴令本署特偵組所有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各機關借調人員應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對外任意發言或透露相關訊息,如有違反者,嚴予議處,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追究其刑責。四、加強注意偵查保密措施,有關辦案之文書、訊息及採取之偵查行動或措施,切實依照機密案件規定程序辦理,防範外界刺探、窺視。然特偵組偵辦案件作廢之筆錄初稿放入碎紙機輾碎,疏未檢查是否完全輾碎,致該組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將紙張資源回收時,由於其中部分未被完全輾碎之筆錄掉落,造成筆錄外流情事。
法務部長對最高法院檢察署甚難依法進行行政監督之責。就本案,法務部長王清峰曾多次發言對陳聰明檢察總長表示意見: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國民黨立法委員吳敦義指控檢察總長陳聰明,曾在特偵組搜索扁家當晚,疑似到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的住處通風報信,這起事件當天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引發熱烈討論,而法務部長王清峰更在立委的追問下表示,依個人道德的標準,如果這起事件發生在她身上,她早就離開了。
九十七年十月三日,媒體報導多位立法委員昨(二)日前往最高法院檢察署聽取特偵組業務報告,立法委員當場對檢察總長陳聰明刮鬍子,「不被信任還不迴避(扁案)」;談到特偵組人力不足問題時,陳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王清峰當場意見相左,兩人你一言、我一語,場面尷尬。立法委員邱毅直接切入主題,指出特偵組人力不足的問題,王清峰部長也表明願配合補人。不料,陳檢察總長連忙回說,「沒有人力不足,是書記官與(檢察)事務官不足。」邱立法委員怒斥陳檢察總長說,「你公然說謊,業務報告明明提到書記官、檢察官都不足。」
王清峰部長接著說,特偵組辦案與社會期待有落差,只要特偵組開口,法務部願全力配合。沒想到陳檢察總長卻回說,特偵組八位檢察官已足夠,且如要借調其他地檢的檢察官,程序繁瑣、冗長。
王清峰部長當場推薦最高法院檢察署的十八位主任檢察官「有經驗、有幹勁、年紀也不大」,可以充分利用。不料陳檢察總長又回說,「他們都是十四職等以上,意願可能不高。」雙方你一言、我一句,各自堅持、互不相讓。
立法委員邱毅見狀,請回剛離席的十八位主任檢察官,據轉述,主任檢察官朱楠聲援長官陳檢察總長說,「即使我們想幫(特偵組),也幫不上忙。」王清峰馬上回說,「朱次長,你不要講這些技術性問題,特偵組還有很多案子擱著,社會無法接受,重點是有無意願?」
據轉述,王清峰部長說,「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特偵組的辦案成效,如果這十八位檢察官不能幫特偵組的忙,那國家要這十八位檢察官有何用?」陳檢察總長也允諾,事後會徵詢這十八位主檢的意願,增加人力。
特偵組辦理陳前總統貪瀆洗錢等案,至今有因涉入華揚史威靈疑遭掏空案被特偵組列為被告的郭清江,九十八年元月十四日晚間搭機離台赴美。特偵組追查SOGO案,發現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介入甚深,且長年經營司法檢調高層人脈,在特偵組搜索前夕突然離台。陳致中夫婦於九十七年八月出境。特偵組為何不能事先預防該等知有重大嫌疑之關係人出境,究竟有無情資洩漏,抑或人力不足不及虞防,猶待查明。
本案於九十八年二月五日約詢檢察總長陳聰明,相關詢答重要內容如下:
問:本人在約詢陳雲南時,部長有否與你商量不要接受本院約詢?
答:是有,乃過去例子,案子在偵辦中,委員有約詢的話,是待案子結束後再約詢。
問:過去林彬部長禁止司法人員被約詢而被彈劾。
答:我認為與貴院已取得諒解,我沒對外講,但是部長反而對外講出來。
問:特偵組說我們在干涉司法,為何你們沒有澄清?
答:二位被約詢的檢察官沒有對我講,是陳雲南被約詢時才對我講。
問:你們為什麼沒有對外澄清?
答:檢察官被約詢,很可能不會對我講,因為他們是在辦案中,且媒體記者沒有問我,而是直接問部長。媒體訪問部長前,我確係與部長商量過是否陳雲南請假不參加約詢。
問:總長對檢察一體有何看法?
答:我主張強力貫徹檢察一體,且要協同辦案。例如【節略】。
問:目前特偵組人力是否足夠?
答:現在希望檢察官再增加三、四人,但受限於現在場所,所以我們已找新的場所。
問:杜正勝等案子何以延遲移審?
答:因為承辦檢察官越方如將涉案人拆開,希望將部分人移送台北地檢處理,由於發票等數量多,檢察事務官人力也不夠。
問:為何不即時加人?
答:怕中間插新增人員,他們也插不上手。
問:人力不足?檢察官何以還去搜索上市公司?
答:那是在扁案之前即已偵辦的案子,扁案起訴後檢察官才有時間,且怕案子再拖延。
問:特偵組何以老是消息外洩?
答:有可能有一些是我們洩露,但大部分都不是我們洩露的,例如秘密外交,壹週刊登的連我們都沒有那些資料。我們洩露的,我們會檢討,確實有檢察官大嘴巴,或者聊天時講出來。
問:筆錄初稿未輾碎即外洩?
答:我們已買了較好的機器予以改善。
問:朱、吳二位檢察官與阿扁喝茶,你們沒處理?
答:我們認為他們是被設計,當時除他們二人外,也有其他檢察官在場。
問:見面都顧情份,辦案難道不會嗎?
答:就扁案過程看,我們認為沒有。
問:總長認為吳文忠是對的?
答:我們也認為當時他應馬上離開,是張瑋津有意安排他們見面,但無影響執行職務。
問:曾勁元是朱朝亮帶出來的,何以要害朱朝亮?
答:朱在雲林當檢察長,曾是部屬,何以會害朱朝亮我不清楚。
問:檢察官找張瑋津作什麼?
答:他們要偵辦炒作股票,故會請教他。
問:陳水扁和朱朝亮通電話好幾分鐘,講完再與林嚞慧通話,有這回事?
答:林嚞慧有向我報告。朱朝亮是學佛的,所以他向我說他是要勸陳水扁。
問:檢察官倫理規範允許檢察官與被告如此接觸?
答:因朱朝亮是學佛的。
問:檢察一體,總長何以不管?
答:由於他們在偵辦案子,朱楠調查報告當時有強調朱朝亮是學佛的,故想法可能有些不一樣,可能是想要勸陳前總統。
問:曾勁元目前如何處理?
答:我聽士林地檢講有將他送公懲會,由於他講話不老實。
問:曾勁元被移送懲戒,朱、吳就不處理?
答:由於他們還在辦案。
問:陳定南時有檢察官私下與被告接觸即被處分。
答:是。我準備這件案子告一段落,將人員作一處理。檢察一體將來勢必要貫徹,也希望委員能支持,讓首長能對檢察官做適當的處分。
問:扁案中有涉案人出境你們不知?例如黃芳彥?
答:我們當時有傳過他、問過他,SOGO案我們也去搜索過,搜索也沒有發現不法。直至十二月十一日我們才得知他可能藏有珠寶,最近我們得到消息,再去他家搜索。
問:艾格蒙資料來是給高檢,特偵不知道是否很奇怪?
答:部裡的決定,我也不好說什麼,我們是壹週刊報導,我們才知道。
問:我們這案子出發點就是要幫特偵組。
答:這我瞭解。
問:當時你為什麼不幫監院澄清?
答:我也不好和部長打對台。
問:特別費目前是否有統一見解?
答:目前大致上領據部分我們不辦,另外發票部分還是要辦,此係最高法院判例已存在。
問:目前特別費還有多少案?
答:尚有一九二人涉案尚待偵辦。
調查意見:
按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依法成立「特別偵查組」 (以下稱特偵組),並於同年四月九日開始運作,特偵組偵辦案件轄區遍及全國,跨越各審級,各界期盼甚殷,該署亦期許將以實際辦案績效,建立司法威信,俾不負國人殷切期待。復按監察院為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所明定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審計權、調查權及依其他法律規定所賦予之職權,負有監督政府施政、匡正違失、澄清吏治、保障人民權益之重大責任;依憲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條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監察院得行使調查權,調查政府官員或行政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無違法或失職之情事,資為提出調查意見及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之依據。基此,調查權不僅為監察權所不可或缺之輔助性之權力,且為行使其他監察權之基礎;職故,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本院依據上開法令所賦予之權限,為瞭解司法是否獨立公正運作,有無受到不當干擾,並為督察司法之怠惰或偏頗,爰於尊重檢察官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對特偵組之運作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發現:
特偵組偵辦案件工作繁重,最高法院檢察署卻未能充實該組檢察官人力。
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是故,該組成立伊始除接辦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偵辦中且符合上開各款明定之案件外,嗣後更陸續偵辦經由告訴、告發、主動偵查及機關移送等重大貪瀆、賄選、經濟犯罪等案件,其中包括前總統國務機要費與洗錢案及前副總統、行政院長、部會首長因特別費涉嫌貪污案等,案件不可謂不繁重,又特偵組檢察官之職權,尚包括公訴,於案件偵結向第一審法院起訴時,該組檢察官亦需到庭執行公訴業務,故允宜充實該組檢察官人力,以強化分工合作之效能,提升整體偵查能力,發揮團體作戰力量,有效快速打擊犯罪。
惟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雖規定:「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然該組初期成員僅有主任一人,檢察官九人,另包括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等其他人員合計共約四十人,其中檢察官係分別由法務部及一、二審檢察署調該組辦事,擔負第一線偵查工作,嗣後復因二名檢察官退出,故該組檢察官迄今包括主任僅有八名,致外界迭有增加特偵組檢察官人力之呼聲。經查,特偵組自成立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案件統計,特查案(是否屬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之案件,尚在過濾中)已結一八四件,未結九十七件;特他案(被告或犯罪事實尚不明)已結五十二件,未結一○五件;特偵案(被告與犯罪事實已特定)已結二十六件,未結九件;特選他案(全國性選舉舞弊案)已結八件,未結一件。上開特他案、特偵案及特選他案未結案件,佔該三類案件總數之57%,不僅影響社會對該組之高度期待,亦使涉案人猶如倒懸,尤有甚者,竟有案件起訴後遲未移審,職是之故,該組檢察官人力顯有不足,最高法院檢察署卻未能儘速充實該組檢察官人力,難辭其咎。
特偵組辦理案件時,未能加強嚴守偵查秘密,最高法院檢察署核有督導不週。
在無罪推定之原則下,偵查不公開乃依法所定,理所當然。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洩露,經媒體公告周知,形同媒體審判或人民公審。再者,一旦偵查公開,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名譽、隱私或其他權益,即有受侵害之危險,此與保障人權之精神背道而馳,故偵查不公開是在拘束檢警不得任意對外洩露案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即明定:「偵查,不公開之。」準此,特偵組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所有特偵組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各機關借調人員均應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洩露偵查案情。惟查,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水扁等人涉及洗錢、貪汙案等案件,該組卻洩密傳聞不斷,經常發生進行某項偵查動作後,媒體旋即披露偵查內容,致外界質疑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例如:
某日報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報導:特偵組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二度搜索扁辦及住家,過濾在扁家查扣文件,赫然發現一份以「報告總統」為題之手寫文稿,內容提及「特偵組今天行文集保公司,要求調閱吳淑珍、陳幸妤等人集保帳戶歷年股票交易明細。」顯示扁卸任後,還有政府官員向扁通風報信,讓他同步掌握檢方偵辦行動,特偵組未來將追究這名高層官員洩密罪責。對上開報導,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查復本院稱特偵組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在陳前總統辦公室扣押之物,積極清查結果,並無該日報所載報告總統之文件,至於在其住宅扣押之物,按偵查計晝進度,尚未會同啟封,有無前述文件,尚不明瞭。惟查,該署特偵組檢察官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對陳前總統水扁所為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之裁定,於同月二十五日提起抗告,抗告意旨中有謂特偵組先後於陳前總統水扁住所搜索,搜扣取得以凱達格蘭學校信紙,手書向陳前總統水扁報告特偵組向集保公司調查伊與吳淑珍於特定日期之持股情形及結果。證實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該日報之報導,確有該件文稿存在。故特偵組辦案人員洩露偵查作為予媒體,顯非空穴來風。
又最高法院檢察署曾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發布新聞表示為再加強嚴守偵查秘密,確保當事人權益及案件順利進行,該署將再採取具體保密措施,其中包括加強注意偵查保密措施,有關辦案之文書、訊息,切實依照機密案件規定程序辦理,防範外界刺探、窺視。惟查,特偵組偵辦案件作廢之筆錄初稿放入碎紙機輾碎,疏未檢查是否完全輾碎,致該組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將紙張資源回收時,由於其中部分未被完全輾碎之筆錄掉落,造成筆錄外流情事,該組處理文書資料顯有不慎。
特偵組朱朝亮、吳文忠二位檢察官,或與被告坐下寒暄或私下與被告電話通聯,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條檢察一體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未能適時調整渠等偵辦工作,難杜悠悠之口。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修正之「檢察官守則」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分別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檢察官受邀之應酬活動,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蓋檢察官係法治國守護人,外界對於檢察官職務及言行均以更高之標準看待。準此,對於發揮檢察一體之精神,強化分工合作之效能,提升整體偵查能力,有效快速打擊犯罪,運作採協同辦案為原則之特偵組檢察官,對上開條文應有更深刻之體會及認知,對於自身言行應更加審慎,對於外界觀感亦應多加考量,俾免引起外界任何不當之聯想,以共同維護特偵組檢察官形象。
惟查,陳前總統水扁國務機要費涉嫌貪瀆一案,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正式簽分貪瀆案偵辦,並指定由特偵組陳雲南主任負責主辦,其餘七位特偵組檢察官共同協辦後,卻迭生事端,有該署調查報告足佐:
九十七年六月二日,士林地檢署曾勁元檢察官至特偵組,轉達陳前總統意見予朱朝亮檢察官,朱檢察官則請曾檢察官回復希望陳前總統低調接受司法調查、善盡孝道、避免引起社會紛擾等之意見;約二、三日後,有一張姓女子至特偵組與朱朝亮、吳文忠檢察官見面,重複轉達陳前總統意見,朱檢察官乃再將上開請曾檢察官轉告陳前總統之意見,再透過該女子轉達勸陳前總統,並表示特偵組會秉公偵辦案件。
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觀自在蘭若精舍法會,朱朝亮、吳文忠檢察官應該名張姓女子要求,與陳前總統見面坐下寒暄,現場有觀自在蘭若精舍法師指定之信徒以V8拍攝影片及居士拍攝照片,該名張姓女子長子亦在現場拍攝。其後,該女子公佈該張照片,並發言批判特偵組違法濫權。
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該名張姓女子電告朱朝亮檢察官表示陳前總統會提供海外資金往來情形,講到一半,該女子將電話交給陳前總統,陳前總統即與朱檢察官及林嚞慧檢察官通話,表示會儘速提供資金資料,並叫其子陳致中回國。同月十九日特偵組將陳致中夫婦分案列為被告後,該女子打電話向朱朝亮檢察官抱怨該事,說到一半將電話交給陳前總統,朱朝亮檢察官即向陳前總統說明分案之原因。偵辦案件之檢察官未經正當程序私下接觸被告,且由不明身分及意圖之第三人穿梭其間,於檢察官守則與法律人職業倫理均非所許。
按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件已分案,特偵組已著手偵辦,陳前總統係被告,朱朝亮、吳文忠二位偵辦檢察官,於陳前總統亦在法會現場情形下,未能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卻仍坐下寒暄;又朱朝亮檢察官在非偵辦問訊情況下,與被告陳前總統電話通聯;凡此有損二人職務信任之行為,朱、吳檢察官雖均有辯解,最高法院檢察署亦予採信並公布調查報告,然渠二人仍不免受到外界質疑與非議,對此,最高法院檢察署未能適時調整渠等偵辦工作,實難杜悠悠之口。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人力不足,紀律荒弛,社會疑慮叢生,致司法威信損耗,宜當立即檢討改進。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其職權,惟所謂獨立行使職權者,乃指對外,亦即對其他機關而言。對內則有階級上下之分命令服從之責,而檢察官追訴犯罪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其所偵辦之案件繁雜,類型不一,非均能由單一之檢察官獨立承擔,因之,為集合全體檢察官之力量,積極發揮檢察官功能,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自最高層級之檢察總長及各級檢察長,以至最基層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官,依上命下從之指揮系統,縱橫聯絡,猶如頭之使臂、臂之使指,構成一大金字塔型組織體系,以發揮整體功能,妥適行使檢察職權,此謂「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官應服從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並服從檢察首長之事務分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係為檢察首長對於所屬檢察官之事務承接權及事務移轉權。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原具有充分之事務分配權, 卻任令特偵組人力不足,紀律荒弛,社會疑慮叢生,致司法威信損耗,宜當立即檢討改進。
處理辦法:
調查意見一至四,提案糾正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處理。
調查委員:李復甸
錢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