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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9年2月12日 星期四

糾正行政院法務部及教育部980212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98)年2月12日通過並公布李復甸委員、沈美真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教育部及法務部案。因行政院對採高密度監督而設立的行政法人,未制定明確的法律規範;教育部遴選推薦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第2屆董事及監察人,缺乏公正、公開、透明的評選機制;行政院及法務部未能改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財團法人相關監督管理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董事席次的爭議、酬庸退休官員擔任董事、財產不當處理或運用、及轉讓或繼承「席位」等現象,仍無法有效處理與防制等,均有違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
一、 行政院對採高密度監督而設立的行政法人,未能制定明確法律規範,93年首例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實踐多年後,至今仍未建構完善法制,有待通盤檢討。
二、 教育部遴選推薦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第2屆董事及監察人,未能成立「遴選諮詢小組」,廣徵意見,外界抨擊「政治酬庸」、「政治力介入與干擾」,推薦作業缺乏公正、公開、透明評選機制,確有未當。
三、 目前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以內部作業規範及裁量基準為依據,但其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四、 行政院所屬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目前董事長由退休人員擔任比例高達19%以上,甚達100%,導致有酬庸退休官員的爭議,妨礙財團法人業務的推動,應審慎處理。
五、 主管機關允許財團法人任意將其基金或財產,成立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逃避監督,或以迂迴手段,將財產不當處理及運用,規避公益的宗旨,甚至違反原始捐助人的捐助目的,對於家族操控的財團法人轉讓或繼承「席位」等現象,也無法有效防制,確有未當。
為避免行政機關藉由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規避監督,監察院站在維護社會公益立場,對上開單位提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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