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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9日 星期四

社論-鼓掌支持監察院糾正高檢署

社論-鼓掌支持監察院糾正高檢署
2009-02-1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監察院通過糾正高檢署,引起輿論不同的評價,贊同者與批評者大多著眼於此項糾正案對於扁珍案的可能效應;我們則認為事關控制濫權的制度運作,不該只從個案思考,而應從制度面提供不同角度的觀察。
 在權力分立的安排上,此中有幾個應該澄清的觀念。首先,監察院是憲法機關,檢察機關不是。監察院負有憲法上的責任與義務,檢察機關則無。監察院提案糾正,是行使憲法層級的權力,檢察機關追訴犯罪,則是法律層級的權力。糾正是要監督權力免於濫用,不是要取代檢察追訴犯罪;評價監察院的糾正有無越權,要看糾正的內容有無道理,有無僭越檢方權力之處。
 其次,檢察機關和法院不同,司法獨立或審判獨立並不等於檢察獨立。現在檢察官辦案,不受法務部部長指揮,而應聽檢察總長調度,檢察總長享有法定四年任期保障,又直接指揮特偵組檢察官,法務部部長也不能干預,檢察獨立並不可得,檢察總長獨裁倒有可能。監察院則是憲法上的獨立機關,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也是準司法機關;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則是經過院會的民主表決程序。監察院當然不能接管檢察官辦理的案件,但不可因此即謂監察院一概不能對檢察機關行使糾正權。
 這次監察院針對高檢署提出糾正案,案由有三:一是高檢署未能充實所屬特偵組檢察官人力,二是高檢署未能落實督導特偵組嚴守偵查祕密,三是高檢署對於特偵組部分檢察官未能適時調整偵辦工作。這三點,並非以任何個案偵查辦理方向應該如何為其內容,監察院也是在善盡調查能事之後,舉出具體事例做為證明方行提案糾正。所舉出的個別事例,不論是偵查洩密部分或是不當接觸部分,均不但是完成偵查、業已起訴的案子,而且也都是確有顯然不當的情事。監察院並未對於具體個案的偵查,下棋指導。尤其是特偵組有百分之五十七的案件未結,還有起訴案件遲未移審的情形,都涉及涉案人的權益,監察院認定高檢署不思充實特偵組人力,聽任職務荒弛。指責有力,並無過當之處。
 糾正案的提案,原為監察院行使監察權較為輕緩的選擇,也就是監察院對於政府行政部門違法失職區別緩急輕重,不願隨意動用彈劾權,對於可以補正的過誤,以糾正案加以指責提醒,做為警示。特偵組此次被糾正的地方,包括特定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輕率涉入涉案當事人布置設局之中,嚴重影響檢方辦案的公信力,在案件起訴後遭到糾正,並不冤枉。不能因為檢察官手中尚有待辦的案件,即遽謂監察院不宜行使糾正權;否則豈有不辦案的檢察官,檢察機關豈非成為監察權的禁區禁地?
 檢察機關與法院絕不能相提並論,這本是多年來國人習焉不察的盲點。檢察機關威脅人權之處,遠甚於法院;檢察機關可以主動發動手中的權力,起訴、不起訴存乎一心,聲請羈押、強制處分,均在手中;檢察首長調度檢察官辦案,收放由心,掌有事務移轉權、指令權、分配權,檢察總長位於檢察機關金字塔頂端,法院組織法近年來又賦予四年任期保障,特偵組可以偵辦的案件,上至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上將軍階,下至選舉舞弊與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制度上制衡力量極為有限,謂之權傾一時,並不為過。這是兩年多以前,新法院組織法修正通過之前,從未出現的安排。
 特偵組是防制高層特權違法的利器,但是本身也該受到一定的節制;與之相較,監察院已是憲政體制,能夠防範高檢署、特偵組怠惰或是濫權,特別是威脅人權的僅有機關。反倒是監察院的權力有限,較少為惡之虞。只要監察院行使權力時,不是在取代特偵組的地位,干預個案的決定,就不能謂其越權。尤其是檢察總長實際上並無真正可以指揮其行事的長官,監察院甚至連糾舉權,也無用武的餘地;除了彈劾,就是糾正一途。
 監察院糾正高檢署,恰如其分,高檢署自檢察總長以降,應該知所警惕,免得下次就換上動用彈劾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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