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 被糾正機關:教育部。 案 由:教育部辦理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康橋實驗高中之立案申請,教育部未能本於其固有之職守協助私校之自主完善興學,任由該部中辦曲解法令於前,未為適當作為,復任未經許可設立之學校違法招生其後,核有諸多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事實與理由: 據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或康橋)代表人李萬吉君陳訴︰為響應政府鼓勵私人興學及完成12年學制一貫的理想,於94年11月14日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實驗高級中學設校及實驗計畫書」,擬將現行學制改為實驗高級中學並附設中小學。案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中辦)於95年8月29日以部授教中(二)字第0950572401號函復原則同意。該校於成立高中董事會、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後,於96年7月5日檢具立案申請資料,函請中辦准予立案,中辦業已完成現場會勘及書面審查,惟迄未核准其立案申請。案經本院調查竣事,認教育部(含中辦)辦理康橋實驗高級中學之立案申請有下列違失: 教育部辦理私立專科學校申請改制為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及臺北市政府辦理私立中小學改制為高中案,與教育部中辦辦理康橋改制案,審查標準寬嚴不一,顯有悖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按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此即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惟查:教育部辦理私立專科學校申請改制為技術學院,係依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每年以辦理1次為原則,並訂定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審核作業流程等規定。依前揭該內政部96年10月15日內授營都字第0960154283號 函說明四「按目前國內多所私立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之部分土地坐落於私立專科學校用地、文教區、住宅區或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內,原為私立專科學校似無先行辦理都市計畫後再由貴部(按:指教育部)核准立案、辦理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招生。」教育部未要求申請學校應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環境影響評估,係因有關土地及校舍係申請改制之基本條件,學校應已處理完畢始可達到申請門檻。 又教育部雖未明定受理學校申請改制之申請後,應於一定期限完成審議及准駁,惟該部審核期限係以學校提出申請後,次一學年度(7月底)開始前為標準。經洽據該部技職司表示,申請學校通常在三月提出,該部於七月底前,即完成籌組改制審查小組、書面審查(業務單位)、初審會議、實地訪視、複審會議、核定改制等審核作業,俾利各校辦理招生事宜。 另查臺北市政府辦理私立復興國民中小學改制為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案,該校於95年3月21日提出申請增設「高中英文實驗班」,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請教育部釋示後,請該校依「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第4條規定將設校及實驗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於95年6月28日提出增設高中部申請,該府教育局於提「臺北市高級中學教育實驗審議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笫4屆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後,於95年8月7日以北市教中字第09535995600號函同意設立。該校於當學年度(95年8月1日)即奉核准招收高一新生。本案臺北市政府未要求該校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環境影響評估,據該府函復係依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規定第5條規定略以,申請設立實驗高級中學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提供足夠進行教育實驗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限制。該校即依是項規定運用原有校舍辦理增設高中部事宜,爰未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環境影響評估。 又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並無訂定申請升格或增設實驗高級中學之法定期限規定,臺北市政府爰未訂定申請之法定期限。惟本案自臺北市私立復興國民中小學提出增設高中部申請,至臺北市政府核定准其依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第4條及第五條規定,改制為「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並附設國民中小學乙案,歷時不到3個月。 由上開規定及案例顯示,教育部辦理私立專科學校申請改制為技術學院,及臺北市政府辦理私立復興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實驗高級中學,並附設國民中小學案,均未要求申請學校於立案前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環境影響評估。 本案康橋國民中小學於94年9月20日提出改制為實驗高級中學之申請,中辦迄95年8月29日始函復准予籌設,該校於成立高中董事會、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後,於96年7月5日函請中辦准予立案,本案自該校申請籌設迄今已逾4載,惟中辦仍未准其立案。除造成康橋之困擾外,亦嚴重影響學生就學之機會。 兩相比較,凸顯教育部對於私立學校改制案審查標準及作業時限,要求寬嚴不一,為差別之待遇;相同之事項,教育部與臺北市政府亦存在要求寬嚴不一,作業時限快慢不同之歧異。該部所為顯有悖於前揭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違反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殊有未當。 教育部中辦未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函釋意旨辦理,一再延宕康橋之立案申請,核有未善盡主管機關輔導之權責及逾越職權之不當 本案康橋於96年7月5日函請中辦准予立案,並於同年月12日、20日、9月6日致函中辦,敘明該校96年6月已有國中部第一屆畢業生畢業,其中83名學生選擇直升該校實驗高中,請教育部准予立案,以利該校實驗高中於96年度招生。及引用內政部75.11.19台內營字第450633號函規定:「為鼓勵私人興學,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當地政府申請於都市計畫圖上將其核准立案之校地範圍標明『私立○○學校用地』。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2.已成立財團法人者。3.土地自有,並有合法證明文件,其所有權屬於財團法人者。4.校地面積不超出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者……或為學校發展須擴大者,可於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法辦理變更……」,及臺北縣政府北府城規字第0960546927號函說明三:「校地經編定為文教區,未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實施細則第24……」等函,足見各級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咸認定該校之申請案並無適法性之問題,請中辦儘速核准該校之立案申請。 96年9月20日及21日,立法委員林淑芬針對康橋實驗高中立案問題召開協調會,該會由教育部政務次長呂木琳主持,內政部營建署亦派員參加,會中做成「由中辦發函內政部,針對康橋籌設實驗高中擬用校地尚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前,得否合法使用之相關疑義做出解釋,若內政部認為適法性並無問題,教育部中辦將依法立即核准康橋實驗高中立案。」中辦爰96年9月28日以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18606號函請內政部釋示本案擬用校地尚未完竣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法定程序,得否合法使用之相關疑義。經內政部營建署於同年10月15日以0960154283號函略以:「按目前國內多所私立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之部分土地坐落於私立專科學校用地、文教區、住宅區或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內,原為私立專科學校似無先行辦理都市計畫後再由貴部(按:指教育部)核准立案、辦理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招生。本案財團法人私立康橋實驗高級中學向貴部申請立案,案涉私立學校之籌設、設立核准立案事宜,係屬……貴管,允宜由貴部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核處,以符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 再查臺北縣政府業依內政部前揭函示,於96年至97年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審查小組審查;97年1月13日經縣都委會374大會審議通過,97年2月22日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97年3月18日經內政部都委會678次大會審竣。中辦竟於97年10月01日以教中(二)字第0970514496再函詢臺北縣政府有關「康橋國民中小學所有文教區(供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使用)土地擬供實驗高中使用,得否比照私立華夏技術學院及私立明志科技大學之校地使用模式,准予合法使用」,該府爰於97年10月14日以北府城規字第0970736237函,敘明上開審查情形,並請教育部中辦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核處,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 按都市計畫法第4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足見都市計畫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案內政部營建署既明確函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非私校改制立案之要件,且指出私立專科學校申請改制為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均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該函釋自有拘束其他機關之效力。嗣中辦函請台北縣政府准予康橋比照比照私立華夏技術學院及私立明志科技大學之校地使用模式,准予合法使用,縣府敘明康橋業經縣都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審竣,並請教育部中辦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核處,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詎中辦不僅未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一再函請縣府釋疑。 可見,中辦於康橋申設過程中,一再延宕及阻撓其立案申請,推諉卸責,令設校單位無所適從,相關作為核與私立學校法第1條「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機會」之規定未盡相符,顯未善盡主管機關輔導之權責及有逾越職權之不當。 教育部未能本於其固有之職守協助私校之自主完善興學,任由該部中辦曲解法令於前,未為適當作為,復任未經許可設立之學校違法招生其後,均有違失 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政府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與自主性,增加國民就學與公平選擇教育之機會,應以鼓勵私人興學。近年多次修改法令,均以鬆綁為原則。對辦理完善之私立學校,該法並訂有獎勵、補助等規定,以積極鼓勵、輔導及協助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依同法第8條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同法第41條規定,私立學校於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領得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後,須於一年內由董事會開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一、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及登記證書字、號。二、有關校地、校產及設備清冊。三、學校組織規程。四、擬聘校長履歷表及其證件。五、董事會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與支用情形之計算說明。六、經常費之來源及其預算表。七、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及財產等重要規章」。同法第43條規定:「私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符合設校標準,並已將捐助之財產交付及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准予立案。」 次按高級中學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同條第4項:「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之。」依據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第4條規定:「實驗高級中學之設立,應由申請人提出設校及實驗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設立之。前項設校及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學校名稱。二、實驗範圍及目的。三、實驗課程及內容。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五、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六、實驗過程、方法及預期效果。七、實驗期限。八、學校經費概算。九、申請人、校長及教師之相關資料。」同法第5條:「申請設立實驗高級中學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提供足夠進行教育實驗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限制。……第一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期間內得合法使用並經依法認證之證明文件」。 前揭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第5條之立法意旨,似在學校之申請設立設立人容有非土地所有權人之可能,為使學校在未能取得所有權前,依契約或設立地上權典權等用益物權,先取得土地之合法使用,以俾教育事業之開展,及確保學校於實驗期間內能合法使用校地及校舍,保障學生受教權利,才會要求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學校於實驗期間得合法使用校地及校舍。前揭校地及校舍「合法使用」,其同意的主體似應為所有權人,而所謂「依法認證」之證明文件,係指就「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依公證法所為之公證或認證,確保同意書之內容為真。本案康橋為校地及校舍之所有權人,學校內之校舍已依法取得建照及使用執照而合法使用,已符合規定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 再查,97年4月9日行政院環保署召開「秀岡山莊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三次變更內容對照表」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議,永柏企業於會中提出康橋有違規招收學生情事,並請求:「本案應經由併列開發單位之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同意方得提出變更」,惟未獲與會委員採納,會議結論:「修正通過康橋變更內容對照表,並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議委員會報告」。永柏企業續具函向有關機關檢舉康橋國民中小學涉嫌違反環評承諾及違法招收高中生等情事。中辦爰於97年5月1日會同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調查發現:該校確有未經立案許可違規招收本國籍高中生3班79名(另有2名蒙古籍學生、1名法國籍學生)之事實;續依「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依私立學校法第78條規定予康橋罰鍰;環保署亦於97年7月17日裁處康橋罰鍰新臺幣50萬元整在案。 綜上,教育部對本案未能本於其固有之職守協助私校之自主完善興學,就法令之正確內涵妥善回復民意代表之關切,反迎合發生爭議民眾之一方,任由該部中辦曲解法令,未為適當作為,已屬欠妥;在係爭實驗高中申請設立尚未通過之前,又未善盡監督之責,任由學校私自招收學生,造成學生之學籍無效,影響學生受教權至重。康橋枉法自行招生固應依法懲處,惟教育部中辦反復推諉,造成學生權益受損,亦應檢討改進,以謀補救。 綜上所述,認教育部辦理康橋實驗高級中學之立案申請,核有諸多不當,爰依監察法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 李復甸
黃煌雄
2009年2月12日 星期四
糾正教育部9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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