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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5日 星期日

康橋高中設校一波三折 監院黃煌雄李復甸糾正教育部

康橋高中設校一波三折 監院糾正教育部

更新日期:2009/02/13 01:01 記者慶正/台北報導

台北縣私立康橋實驗高中設校立案一波三折,有違政府鼓勵私人興學良法美意,也造成學生權益受損,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2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黃煌雄、李復甸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辦理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康橋實驗高中的立案申請,未能本其固有職守協助私校的自主完善興學,任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曲解法令於前,未有適當作為;又任由未經許可設立的學校違法招生,核有違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本案「康橋國民中小學」在94年9月20日提出申請改制為實驗高級中學,中辦迄95年8月29日始函復准予籌設,該校於成立高中董事會、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後,於96年7月5日函請中辦准予立案。中辦也已完成現場會勘及書面審查。

可是,康橋高中申請籌設迄今已逾4年,中辦卻一再函請縣府釋疑「是否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環境影響評估」,至今仍未核准其立案申請。不但造成康橋董事會困擾,也嚴重影響學生就學機會。

調查發現,「臺北市私立復興國民中小學提出增設高中部申請」,由提出申請至臺北市政府核定准其改制,歷時不到3個月。教育部技職司辦理「私立專科學校申請改制為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通常申請學校在3月提出,該部於7月底前,即完成籌組改制審查小組、書面審查(業務單位)、初審會議、實地訪視、複審會議、核定改制等審核作業,俾利各校辦理招生事宜。

由上開規定及案例顯示,教育部以及臺北市政府,辦理職校升格以及私校改制,均未要求申請學校於立案前,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環境影響評估。

兩相比較,凸顯教育部對於私立學校改制案審查標準及作業時限,要求寬嚴不一,為差別之待遇;相同的事項,教育部與臺北市政府也存在要求寬嚴不一,作業時限快慢不同的歧異,明顯違反行政行為的平等原則。

可見,中辦於康橋申設過程中,一再延宕及阻撓其立案申請,推諉卸責,令設校單位無所適從,相關作為,顯未善盡主管機關輔導的權責及有逾越職權之不當。

此外,台北縣康橋實驗高中未經立案許可,違規招收本國籍高中生3班79名(另有2名蒙古籍學生、1名法國籍學生),雖依法罰鍰懲處,可是卻造成學生學籍無效,影響學生受教權;而教育部中辦反復推諉,造成學生權益受損,也應檢討改進,以謀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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