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刑事訴訟法第34條提案修正等,於司法委員會審查本提案時,司法院及法務部認為應多聽取法界及學界意見之後,再做審查為當,故今(6/29)上午九時司法院於台北地院召開「辯護人之接見、通信及取證權公聽會」,邀請學界、法官界及檢察官代表,共同對於本提案進行討論。
律師公會全聯會謝文田理事長對於本提案內容表示相當贊成,因在現行實務中,律師跟被告的秘密通信權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像是在看守所律師接見被告,需全程錄音錄影,而在監獄中接見禁見被告也是隔著玻璃講話,被告在這種環境,心裡充滿壓力下的狀態根本無法做完全陳述,律師如何能保障被告之權益。又關於取證部分,認為在武器平等原則的要求下,律師雖非偵察主體,但亦應該取得任意性的取證權利,目前實務中,律師因非關係人,常在蒐集證據時遭到相關單位的拒絕及刁難,使得律師在審判中無法發揮完全之攻擊防禦力,故我們相當贊成李委員之提案內容。而法務部對於此種增加律師權利的法律提案,仍持反對看法,認為現行法律規範已相當完備,若要貿然增加律師之接見、通信及取證權,恐會造成證人之困擾及檢方取證之麻煩。
李復甸委員表示,從本次公聽會中可知,法務部完全站在本位立場來看此項法律提案,對於被告人權根本不重視,並援引英國知名法學教授戴西的話「我真想給法庭上的法官一包衛生紙,提醒他也是個有屎有尿的『凡人』!」指出法官跟檢察官在法庭上雖然從事審判工作,但脫下法袍後仍與一般人相同,故在審判及偵查實務上需要更多嚴謹的秩序與法律倫理,才不負民眾的付託。實務上許多不合法理之現象由來甚久,應大刀闊斧做出修正,且在法理上建立制度、維持合理之訴訟制度,保障被告之人權是需要所有法律人一起來推動,法律人非但需要正義感,還需要正義的行動。不要因位置不同而做不同的思考。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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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 星期五
[+/-] | 辯護人之接見、通信及取證權公聽會 |
2007年6月23日 星期六
[+/-] | 台灣郵政更名案 國親立委聲請釋憲 |
台灣郵政更名案 國親立委聲請釋憲
時間: 2007/06/23
中央廣播電台
撰稿‧編輯:康仁俊 新聞引據:採訪
原名「中華郵政」的「台灣郵政」日前經過董事會決議完成更名,由於台灣郵政屬於國營事業,國親立委李復甸、劉文雄及周守訓認為,行政院以行政命令要求台灣郵政先更名再送立法院審議的行為已經明顯違憲,23日前往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 對於聲請釋憲的理由,李復甸說,中華郵政是交通部依法設立執行郵政事務的公司,屬於國營事業,行政院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先要求更名,再強迫立法院修改相關的組織條例,已經明顯違憲。李復甸說:『行政院他先用行政命令改變名稱,然後立法院裡再用提法案的方式,希望把他的母法加以變更,也就是用行政命令來命令立法委員去做修法的事情,這也違反了權力分立的原則,這是明顯違反憲法的事情。』
李復甸強調,立法院有審查預算的權責,行政院指示更改中華郵政名稱的行為,導致立法院審查預算產生疑義,已經涉及違憲,為了能夠順利審查預算,因此他們才決定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台灣郵政是在交通部奉行政院指示下,2月9日經董事會決議,將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更改為「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並在2月12日由陳水扁總統與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共同揭牌完成更名。
2007.06.23
中華郵政更名涉違憲? 國親 104位立委連署今聲請釋憲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
老字號的中華郵政在今年二月更名為台灣郵政,而國親立委不滿行政院強力主導更名計畫,認為行政院沒有經過立法院修法程序,就擅自更名,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此舉已逾越行政權的本質、侵害立法權,明顯與憲法相抵觸,計有 104位立委完成連署,今 (二十三 )日由國親黨團立委前往司法院提出釋憲案,並要求大法官比照國務費釋憲案,儘速受理、做出解釋文。
今日上午十時,立委周守訓、劉文雄及李復甸三人,代表國親連署立委前往司法院提出有關中華郵政更名的釋憲聲請。負責撰寫釋憲聲請書的李復甸表示,中華郵政董事會今年二月九日拒絕三位勞工董事代表出席,就變更公司章程,將中華郵政更名為台灣郵政,當天就向經濟部申請更改公司名稱,當月十二日並火速由陳水扁總統舉行揭牌儀式,掛上台灣郵政的招牌,他批評行政院沒有經過立法院修法程序,就強力主導更名,有違憲之虞。
李復甸進一步指出,根據郵政法第三條設置條例第一條規定,郵政服務屬於憲法委託立法設計的事項,行政機關沒有經過立法院同意,就擅自更動,已違背憲法第 107條法律授權執行郵政業務機關組織內容不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逾越行政權的本質,侵害立法權,明顯與憲法抵觸。
李復甸說,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此聲請案共計有 104位立委共成連署,已符合該規定中現任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聲請條件,於是今天前往司法院提釋憲案。
劉文雄表示,期盼大法官能以其專業審酌是非,也希望大法官能儘速受理本案,比照國務費釋憲案,盡快做出解釋。
2007年6月22日 星期五
[+/-] | 大法官所司何職?所為何事? |
大法官所司何職?所為何事?
大法官日昨於第1306次會議議決,認定 一百一十一位立委聲請,對於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將原「本國史」部分更名,濫用審查權限,有實質違背一綱多本原則及憲法所揭櫫多元教育之旨趣,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認為與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不予受理。
大法官認為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並非立法院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律未具體指明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如何之疑義。實則在釋憲聲請書中,明白指陳「各編印教科書之圖書出版公司,為參與審定,應繳納審定費,該等費用將納入教育部預算歲入項目中,而教育部為執行教科書之審定,亦須支出相關費用,該等歲入及歲出項目,均構成預算案之一部,並應將相關預算案送經立法院審議後始得執行。本件教科書爭議,涉及立法院對於教育部95年度審定費用收入之承認及本年度(96年度)經審定通過教科書之印製及相關費用支出之同意,因相關教科書審定顯有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疑義。」大法官竟妄指聲請人等並未具體指明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如何之疑義,與事實不符。
再者,高級中學教科書各科目審定委員會委員之重新審定行為,審定委員要求各版本教科書不得稱「我國」、「本國」,不得稱孫中山先生為「國父」、「大陸」應該為「中國」等,意圖切割憲法上同屬中華民國治權所及之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兩者關聯性,彰彰明甚。聲請人認為教育部擅定領土範圍之權力,明確違背憲法關於國家認同問題之規範。領土之範圍,既係依國民行使主權之秩序加以決定,亦不容教育部藉於審定教科書之權武斷決定之。教育部此舉,業已違反國民主權原則。系爭教科書審定結果將侵害高中教師之講學自由暨高中學生學習自由。司法院竞認為「非本院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
大法官啊!汝所司何職?所為何事?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現任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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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統與總統候選人都以公投騙人? |
總統與總統候選人都以公投騙人?
依章程規定只能以國家(state)名義加入聯合國,會員國加入的名稱自然是國家名稱。不同於WTO可用區域名稱參加組織。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綜觀憲法總綱均明確規定國家名稱叫中華民國。要以台灣為名進入聯合國,便是修改憲法中之國名為台灣國。
依公投法第二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以台灣為名稱進入聯合國」之公投,顯非法律之複決,亦非立法原則之創制,也非如興建核四等重大政策之創制。更改國名既屬憲法修正案之創制,當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而不能經人民連署提出修憲動議。公投審議委員會應依法駁回公投之申請。
公投擬議之發動人應另覓途徑,尋求立法委員之支持發動修憲以變更國名。失心風的政客為了競飆誰比較愛台灣,而想出利用加入聯合國這一個痛苦的政治現實,來挑動操弄民粹。
資治通鑑有云:「 善為國者,不欺其民。」總統適合將熟知的法律知識撇除一旁,一而再用欺騙手法贏取選票嗎?(本文作者李復甸為現任立法委員、前公投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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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郵政易名違憲爭議新聞稿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國民黨團及親民黨團立委,認為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交通部奉行政院指示而強力主導更名,已與法律授權執行郵政業務機關組織之內容相悖,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逾越行政權的本質侵害立法權,明顯與憲法相抵觸,故由李復甸委員領銜撰寫釋憲聲請書,於今(6/23)上午十時至司法院提出釋憲聲請,期大法官能以其專業審酌是非。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經董事會決議,更改公司名稱為「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申請經濟部變更公司名稱准許後,正式更名為「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且於二月十二日由總統陳水扁及行政院長蘇貞昌揭牌。中華郵政公司係交通部依法執行國家郵政事務,屬於國營事業,其各國均以國名命其郵政名稱。行政院指示更改中華郵政公司名稱之行為,以牽涉國名之更易,而為修憲問題。行政院復稱將提案修法,行政院能否先行以行政命令更改郵政公司名稱再行提案修法,亦涉違憲。
郵政法及設置條例係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依郵政法第三條設置條例第一條之規定,交通部應由中華郵政公司提供郵政服務,故行政院未經立法院之修法程序,即擅自更改「中華郵政公司」之名稱,已違背憲法第一百零七條授權立法院,對郵政服務立法之職權行使之立法權的範圍,茲行政院以命令改名於前,復迫使立法院「遵循」而完成立法,則全然不顧權力分立之原則,是屬違憲。為維持國家憲政合法有效運作,實有提請司法院解釋之必要,故立法院委員為其行使職權有疑義,提出依法聲請釋憲,期盼大法官能負責認真公正審酌是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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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5日 星期五
[+/-] | 對於釋字627號之評析 |
對於釋字627號之評析
李復甸委員國會辦公室
96/06/15
一、 大法官創設憲法上所無之總統機密特權:
依照大法官之解釋理由書中,「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然憲法第52條並未賦予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大法官總統賦予機密特權,實是增加憲法所無之總統權力。
二、 大法官讓總統有權可以決定是否交付證物及訴訟程序中之證物機密之認定,使本解釋已實質的將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延伸至總統以外之人
釋字中提到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總統不僅有國家機密特權,可以拒絕證言,甚至對於提出證物部分,更有釋明之權利,與解釋文中所揭示之總統有作證義務相抵觸。雖檢察官與法官對於總統未合理釋明時,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處分或裁定,但是同為行政權之檢察官,及勢單力薄的法官,如何有能力或膽識挑戰總統,故等於沒有第三人可以監督總統,在民主國家中根本就是違背常理。且法院審理個案,涉及總統已提出之資訊者,總統亦可在程序中改核為機密,故對於續行之訴訟程序,相關之案情之揭露則造成極大的阻礙,故在他人案件中,相關之證據,與總統有關者總統可以決定其是否屬與機密,如此一來,將會造成總統欲刻意袒護之人,可以逍遙法外,而不受刑事追究,如此解釋使總統與其黨羽將成為最大的犯罪集團,而不受司法之追訴。
三、 在權力分立及權權平等之原則下,總統之行政權凌駕司法權!
解釋中提及:若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
現場之即時勘察,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則可為之,然卻又論及總統在憲法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為行政首長,如此解釋不啻於由大法官宣告總統是有特權的行政首長,依民主國家從權力分立原則之要求,行政權、立法權及司法權各權為平等且制衡,但本解釋中卻看到大法官捨棄權利分立守護者之身份,自甘於行政之下,不知大法官之風骨何在?
四、 本解釋處處可見政治刻痕,大法官之解釋已有偏頗之虞!
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總統之性質,應為超然中立之國家領袖,但大法官屢次之解釋已將總統變成實質之行政首長,但卻無其他機關可對之施以監督,總統有權無責,大法官之解釋已有偏頗之疑慮。正所謂「政治該因法律而調整,非由法律適應政治。」(Politiae legibus non leges politiis adaptandae)大法官為法律之守護者,應將法律之本旨貫徹於政治之中而非為政治改變法律之意義,使得司法受到扭曲,由政治人物所操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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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6日 星期三
[+/-] | 我真想給法庭上的法官一包衛生紙,提醒他也是個有屎有尿的『凡人』!」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立法委員李復甸為落實審檢分立,並為保障被告在法庭中之權利、落實法庭武器對等原則,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等條,使法院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獨立辦案,今天上午於司法委員會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審查,法務部及司法院代表對於此些法條之修正,仍以本位主義之角度思考,以未有配套措施及實行上有偌大疑義,反對此些法條之修正。李委員對於法務部此種抗拒改革之舉,用程序上的杯葛手段深感失望與不滿。而主席沈智慧在聽取雙方意見後,認為刑事訴訟法是憲法之下保護人權最重要的法律,故本法之修正對實務及當事人之權益確有重大影響,應聽取學界及實務界各方意見後再做修正為當,故裁示擇期舉行公聽會後,再作此些法條之審議。
李復甸委員在司委會作提案報告時,援引英國知名法學教授戴西的話「我真想給法庭上的法官一包衛生紙,提醒他也是個有屎有尿的『凡人』!」指出法官跟檢察官在法庭上雖然從事審判工作,但脫下法袍後仍與一般人相同,故在審判及偵查實務上需要更多嚴謹的秩序與法律倫理,才不負民眾對其的付託。實務上許多不合法理之現象由來甚久,應大刀闊斧做出修正,且在法理上建立制度、維持合理之訴訟制度,保障被告之人權都是需要所有法律人一起來推動,法律人非但需要正義感,還需要正義的行動。不要因位置不同而做不同的思考。
實務上不合理之現象,例如:於法官判決後,判決書送達承辦檢察常擱置緩不簽收,致上訴期間被延長,被告卻必須依收受判決十日內上訴,被告利益嚴重受損,此種審檢未分立前遺留下來的歷史包袱,至今二十餘年未改;又如書記官其法定職務為製作筆錄,呈現審判庭中之所有事實,但實務中其受到法官及檢察官之指揮,常見法官或檢察官在當事人發言後,整理當事人發言再請書記官簡要繕打之狀況,此有害書記官行使獨立之職權;再者,在書記官繕打當事人發言後,目前需由當事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字,但若當事人不識字,即使書記官朗讀內容後,亦無法判斷是否與內容一致,更是一種不合邏輯的法條規定,違反保護當事人原則。
在法庭座位配置上,基於檢察官與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均為當事人,理應在同一對等地位,進行言詞攻防,但現行法律中檢察官依法開庭訊問,地位乃高於被告,違反當事人對等之原則。檢察官已依法主張擁有搜索、監聽、羈押等權,再若身著法袍猶如審判長位置,以庭訊方式來進行偵查活動,其對當事人將產生如面臨法官的壓力,檢察官在法庭活動中所擁有的武器數量遠遠大過於被告,對當事人的權益欠缺合理保障。
此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不僅能改正實務中被告與檢察官地位不對等狀況,亦能改善現實不合理的制度,實是為我國法治制度重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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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5日 星期二
[+/-] | 刑事訴訟法163等條修法 新聞稿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為落實審檢分立,檢辯雙方武器對等,使法官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法官居中公正獨立辦案,不偏私於被告也不協助檢方攻擊被告。鑑於現行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人權能不足,辯護人難以妥適發揮實質之功能,並為保障被告在法庭中之權利、落實法庭武器對等原則,故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等條使法院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獨立辦案,以上修正草案將於本週三(6/6)上午於司法委員會進行審查。
李復甸委員從事法學教育及法律實務工作甚久,了解實務上許多不合法理之現象,例如:於法官判決後,判決書送達承辦檢察常擱置緩不簽收,致上訴期間被延長,被告卻必須依收受判決十日內上訴,被告利益嚴重受損,此種審檢未分立前遺留下來的歷史包袱,至今二十餘年未改;又如書記官其法定職務為製作筆錄,呈現審判庭中之所有事實,但實務中其受到法官及檢察官之指揮,常見法官或檢察官在當事人發言後,整理當事人發言再請書記官簡要繕打之狀況,此有害書記官行使獨立之職權,;再者,在書記官繕打當事人發言後,目前需由當事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字,但若當事人不識字,即使書記官朗讀內容後,亦無法判斷是否與內容一致,更是一種不合邏輯的法條規定,違反保護當事人原則。
在法庭座位配置上,基於檢察官與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均為當事人,理應在同一對等地位,進行言詞攻防,但現行法律中檢察官依法開庭訊問,地位乃高於被告,違反當事人對等之原則。檢察官已依法主張擁有搜索、監聽、羈押等權,再若身著法袍猶如審判長位置,以庭訊方式來進行偵查活動,其對當事人將產生如面臨法官的壓力,檢察官在法庭活動中所擁有的武器數量遠遠大過於被告,對當事人的權益欠缺合理保障。故此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不僅能改正實務中被告與檢察官地位不對等狀況,亦能改善現實不合理的制度,實是為我國法治制度重建秩序。
本案在尚未進入司法委員會審查時,法務部即遍發反對意見於全院各委員,實是一種反對改革之舉,民進黨執政號稱以人權治國,但在落實人權之法案上卻採取保守迴避之態度令人遺憾。李委員完全尊重、充分理解檢察工作之重要,也一貫支持檢方之偵查作為,但在法理上認為應建立制度維持合理之訴訟制度,兼為保障被告之人權
「作對的事,把事作對」,一直是李委員所堅持的信念,故今天要在此強烈呼籲:法治制度的完善,需要所有法律人一起來推動,法律人非但需要正義感,還需要正義的行動。不要因位置不同而做不同的思考。在社會正義與民主法治大纛之下,讓我們對司法人員說 Alea jacta est!「憑良心放手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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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3日 星期日
[+/-] | 世新大學法學院之課程設計---兼論法學基礎課程之內容 |
世新大學法學院之課程設計
---兼論法學基礎課程之內容 李復甸
一、 目前各大學法律系法學基礎課程之現況
法律系法學基礎課程受先前受教育部部定必修學分政策之影響,各校差異極小。其後,教育部去消的部定必修學分,並要求各校減少校院系三級必修學分,以鼓勵學生經由選修而形成個人專長。然而,法律學系受其性質之限制,困難頗多。
1. 法律系之必修科目不應妄予刪減
法律教育為職業教育(Professional school)類同於醫學院、護理學院、神學院、與音樂學院。各校業多已法律科系獨立成院,如東吳、政大、世新、銘傳、台大皆已獨立成院。可見法律科系確與其他科系有異,識者所見略同。近年,教育部著眼於學術風氣之自由,大力刪減各科系之必修科目。法律系之必修科目有其一定規模之基礎學科,妄予刪減是不務實際的。
由於社會問題之多樣,法律各種類科之基礎也因而不同,從而具備各種基礎之人才均對修習法律皆有貢獻。美國將法律教育設定為研究所階層,自然有其道理。就現階段言,已有東吳、政大、世新接納非法律系畢業生修習研究所課程,即通常所稱「碩乙組」。世新最近開設在職專班,更限定修習理、工、農學科背景之在職人士,針對智慧財產成立專班。其目的便是要培養一批修習自然科學背景之人,成為兼習法律,有能力處理相關領域專利或著作權之專業人才。
大學階段修習法律,在本質上產生究為通才教育抑專才教育的疑慮。以法律教育為職業教育的假設,很難認為是通才教育。若認為是專才教育又勢必要捨棄許多基礎學科。是故,在目前屬於大學部之法律學生仍應修習一些基礎學科,如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會計學、財經學等。甚至眾多教育部一再強調之通識課程,皆屬重要之修習課程。
至於法律有關之必修科目,由於法學之範圍原本即如是寬廣,實在無法再行刪減。教育部希望就法律有關之必修科目再加刪節,以目前國家考試之內容計,即已在六十幾個學分以上,是故目前法律有關之必修科目已無減少之可能。
2. 增加法學理論科目
法律系之課程可大分為基礎學科、專業選修科目、及理論學科。所謂基礎學科,蓋指憲法、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親屬、繼承)、刑法(總則、分則)、商事法(商事法總論、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破產法、強制執行法、行政法。此外,法學理論科目為法學緒論、法理學、法制史、法學方法論、法律倫理學、法律社會學等。近年,各界對司法改革之呼聲不斷,司法界紀律之混亂不堪,實與法律理論科目之不受重視有直接關係。
再者,加強專業選修科目之開設,於提升司法品質有極大關聯。無論考慮在大學法律系的三、四年級或研究所的階段,分就刑事法學、犯罪學、稅法、智慧財產、商事法等,開設課程群組,以供專長之養成。在醫學院言,我們能瞭解分科教育之重要,奈何法學領域卻不認為分科專業教育之重要?近年,因電腦、遺傳工程等科技之進展與跨國產業之興盛,產生新興之法律領域。類此新興法學猶賴法學界之研究與開課傳授,方能因應社會變遷。
3.法律系教學不宜以考試取向
大學教育之重點,在於研究、教學與服務三項。大學教育自有其神聖之面向。
法學之資料中包括Jurisprudence 與 Doctrine 兩類。所謂Jurisprudence經常被迻譯為法理學,並不精確。Jurisprudence 其實就是「判決彙編」,也就是「法院的法」。相對的便是被譯為「主義」的Doctrine 是「大學的法」。「大學的法」應該是引領「法院的法」進步的基礎。目前,司法官的考選被列為特考,是以司法院用人為考量重點,考試科目極為注重判例,也就是「法院的法」。影響所及,法律系之教育變成了考試補習班。法律系之教育經常被考試帶著跑,完全忽略了學術對實務引導之重要性,常令理論之研究者受到不合理的冷落。法律系教學對判例,應是基於研究批判的角度;而不是為了因應國家考試的需要。法律科系畢業生日後均將面臨各類考試,如司法官特考、律師考試、法務人員高普考,因而注重考試並無不可,但是學術界對「法院的法」的批判,提出「大學的法」的看法,卻是不可或缺的。
4. 增加實務操作之訓練課程
法律系是著重操作的科系,不能僅止於理論之傳授。司法實務對法學教育之重要性是另一重要觀點。由於大陸法之特性不同於英美法,不會在一般課程中接觸訴訟文件。因此,除非有特殊之設計,大學法律系之畢業生通常不會撰擬訴訟文件。目前各大學法律系對於實務操作之訓練課程太少,以致於法律系之畢業生無法因應職場之需要。每每畢業以後進入法院或律師事務所,即使考得律師執照,亦均必須接受一段訓練期間,否則幾乎完全無法勝任。因此,法律系基於其性質為Professional School,其教師之具有實務操作之經驗與能力,乃有特殊之重要性。
二、世新大學法學院目前之課程
世新大學法學院目前之課程有幾項特色:(一)自一年級至四年級均開設民、刑事個案研究,採小班教學,以seminar之方式,經個案討論幫助學生了解法律實務與理論間之關連性。(二)債總提前至一年級下半年即與民總同時進行,以幫助學生易於了解民法總則之內容。債各亦因而提前半年,對提早建立民法債之觀念有所助益。(三)自一至三年均開設英美法課程,除教導英美法律之基本概念外,兼為傳授法學英文之研習。(四)選修課程以智慧財產與財經法律二者為課程組,寄望能循序培養學生初步的專業學養。世新大學在建校理念中,非常凸出實務操作,主張「德智兼修,手腦並用」;同時亦秉持多年一貫全校課程「以傳播為主軸」。故在課程之安排上,特別強調實務演練與智慧財產課程。
唯目前所遭遇之困難,在於三四年級目前仍為單班,受到選修最低人數之限制,仍有因選課人數不足而遭停開之可能。此一現象待兩年內自然增班後便可解決。
此外,學生修課學分一年級為二十五學分,二年級以上則受二十一學分上限之困擾,學生常有想選課但怕超修的苦惱。目前,已經透過行政會議提案,修改學則去消學分上限。如此對學生選修課程定將有所助益。
世新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八十八學年度開課情況一覽表
班級:法律一甲(A40011) 88.08.11
開課班級 課程代碼 科 目 名 稱 選修別 學
上 分
下 任課教師 備註
法律一甲 國文 校必修 3 3
法律一甲 外文(英文) 校必修 3 3
法律一甲 A4000101 電子計算機概論 校必修 2 0 蔡美智
86149 資管系支援
法律一甲 英語聽講實習(一) 校必修 1 1
法律一甲 A4012101 憲法 校必修 2 0 張嘉尹
88185
法律一甲 A4022101 憲法 系必修 0 2 張嘉尹
88185 須先修法律系第一學期憲法
法律一甲 A4011101
A4021101 法學緒論 系必修 2 2 紀振清
85204
法律一甲 A4013101
A4023101 民法總則 系必修 2 2 江肇欽
84181
法律一甲 A4012601
A4022601 刑法總則 系必修 2 2 吳永乾
82444
法律一甲 A4016101
A4026101 英美法導論 系必修 2 2 江耀國87179
法律一
(A40010) A4011200 比較司法制度 系必修 3 0 李復甸
84057 法律一甲乙
合班上課
法律一甲 A4023201 民法債編總論 系必修 0 3 李昆曄
87344 一下二上之全年課程
法律一甲 A4091101
A4091201 民事法律個案研究(一)(A) 系必修 0 0 廖信憲
88014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3號前為A班
法律一甲 A4091102
A4091202 民事法律個案研究(一)(B) 系必修 0 0 陳勇松85229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5號後為B班
法律一甲 A4092101
A4092201 刑事法律個案研究(一)(A) 系必修 0 0 李海龍
85265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3號前為A班
法律一甲 A4092102
A4092202 刑事法律個案研究(一)(B) 系必修 0 0 陳盈錦
86009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5號後為B班
法律一甲 A4000201 電腦套裝軟體及網路 系必修 0 2 蔡美智
86149 資管系支援
軍訓 校必修 0 0
體育 校必修 0 0
總 計 22 22
法律一甲 A4000301 政治學 系選修 3 0 彭懷恩
79168 行管系支援
世新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八十八學年度開課情況一覽表
班級:法律一乙(A40012)
開課班級 課程代碼 科 目 名 稱 選修別 學
上 分
下 任課教師 備註
法律一乙 國文 校必修 3 3
法律一乙 外文(英文) 校必修 3 3
法律一乙 A4000102 電子計算機概論 校必修 2 0 蕭麗齡
79180 資管系支援
法律一乙 英語聽講實習(一) 校必修 1 1
法律一乙 A4012102 憲法 校必修 2 0 吳煜宗87289
法律一乙 A4022102 憲法 系必修 0 2 吳煜宗87289 須先修法律系第一學期憲法
法律一乙 A4011102
A4021102 法學緒論 系必修 2 2 江耀國
87179
法律一乙 A4013102
A4023102 民法總則 系必修 2 2 林誠二
87228
法律一乙 A4012602
A4022602 刑法總則 系必修 2 2 靳宗立
88192
法律一乙 A4016102
A4026102 英美法導論 系必修 2 2 高思博
87264
法律一 A4011200 比較司法制度 系必修 3 0 李復甸
84057 法律一甲乙
合班上課
法律一乙 A4023202 民法債編總論 系必修 0 3 林政佑
88143 一下二上之全年課程
法律一乙 A4091103
A4091203 民事法律個案研究(一)(A) 系必修 0 0 唐行深
86203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2號前為A班
法律一乙 A4091104
A4091204 民事法律個案研究(一)(B) 系必修 0 0 王靄芸84183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4號後為B班
法律一乙 A4092103
A4092203 刑事法律個案研究(一)(A) 系必修 0 0 陳貽男
87275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2號前為A班
法律一乙 A4092104
A4092204 刑事法律個案研究(一)(B) 系必修 0 0 朱應翔
87276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4號後為B班
法律一乙 A4000202 電腦套裝軟體及網路 系必修 0 2 蕭麗齡
79180 資管系支援
軍訓 校必修 0 0
體育 校必修 0 0
總 計 22 22
法律一乙 A4000302 政治學 系選修 3 0 盧瑞鐘
87303 行管系支援
法律一乙 A4000402 經濟學 系選修 0 3 黃璀娟
85093 經濟系支援
世新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八十八學年度開課情況一覽表
班級:法律二甲(A40021)
開課班級 課程代碼 科 目 名 稱 選修別 學
上 分
下 任課教師 備註
法律二甲 A4000701
A4000801 傳播與社會 校必修 2 2 羅曉南
81289 新聞系支援
法律二甲 A4033201 民法債編總論 系必修 3 0 李昆曄
87344 一下二上之全年課程
法律二甲 A4043301 民法債編各論 系必修 0 2 李木貴
88013 二下三上之全年課程
法律二甲 A4033401
A4043401 民法物權 系必修 2 2 鄭 穎
88231
法律二甲 A4033501 民法親屬 系必修 2 0 吳煜宗
87189
法律二甲 A4043601 民法繼承 系必修 0 2 吳煜宗
87289
法律二甲 A4032701
A4042701 刑法分則 系必修 2 2 陳晴教
86241
法律二甲 A4036601
A4046601 國際公法 系必修 2 2 高玉泉
85159
法律二甲 A4035101
A4045101 大眾傳播法規概論 系必修 2 2 紀振清
85204
法律二甲 A4036201
A4046201 英美契約法 系必修 2 2 林柏杉
86234
法律二甲 A4032201
A4042201 行政法 系必修 2 2 江耀國
87179
法律二甲 A4091301
A4091401 民事法律個案研究(二)(A) 系必修 0 0 賴劍毅
88177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3號前為A班
法律二甲 A4091302
A4091402 民事法律個案研究(二)(B) 系必修 0 0 黃怡騰
86230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5號後為B班
法律二甲 A4092301
A4092401 刑事法律個案研究(二)(A) 系必修 0 0 簡維能
86242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3號前為A班
法律二甲 A4092302
A4092402 刑事法律個案研究(二)(B) 系必修 0 0 邢泰釗
87274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5號後為B班
總 計 19 18
法律二甲 A4037101 著作權暨資訊保護法規 系選修 2 0 鄭中人
85132
法律二甲 A4049101 租稅法 系選修 0 2 徐水仙
86233
軍訓 校選修 1 0
軍訓 校選修 0 1
世新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八十八學年度開課情況一覽表
班級:法律二乙(A40022)
開課班級 課程代碼 科 目 名 稱 選修別 學
上 分
下 任課教師 備註
法律二乙 A4000702
A4000802 傳播與社會 校必修 2 2 羅曉南
81289 新聞系支援
法律二乙 A4033202 民法債編總論 系必修 3 0 林政佑
88243 一下二上之全年課程
法律二乙 A4043302 民法債編各論 系必修 0 2 林誠二
87228 二下三上之全年課程
法律二乙 A4033402
A4043402 民法物權 系必修 2 2 鄭中人
85132
法律二乙 A4033502 民法親屬 系必修 2 0 陳美伶
86227
法律二乙 A4043602 民法繼承 系必修 0 2 陳美伶
86227
法律二乙 A4032702
A4042702 刑法分則 系必修 2 2 方伯勳
85266
法律二乙 A4036602
A4046602 國際公法 系必修 2 2 高思博
87264
法律二乙 A4035102
A4045102 大眾傳播法規概論 系必修 2 2 紀振清
85204
法律二乙 A4036202
A4046202 英美契約法 系必修 2 2 林仁光
87180
法律二乙 A4032202
A4042202 行政法 系必修 2 2 吳煜宗
87289
法律二乙 A4091303
A4091403 民事法律個案研究(二)(A) 系必修 0 0 鄭正忠
88140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2號前為A班,
法律二乙 A4091304
A4091404 民事法律個案研究(二)(B) 系必修 0 0 劉承斌
88135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4號後為B班,
法律二乙 A4092303
A4092403 刑事法律個案研究(二)(A) 系必修 0 0 林恆志
85010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2號前為A班,
法律二乙 A4092304
A4092404 刑事法律個案研究(二)(B) 系必修 0 0 李宜光
84210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54號後為B班
總 計 19 18
法律二乙 A4037102 著作權暨資訊保護法規 系選修 2 0 章忠信
86231
法律二乙 A4049102 租稅法 系選修 0 2 鄭麗珠
88134
軍訓 校選修 1 0
軍訓 校選修 0 1
世新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八十八學年度開課情況一覽表
班級:法律三(A40031)
開課班級 課程代碼 科 目 名 稱 選修別 學
上 分
下 任課教師 備註
法律三 A4058100
A4068100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系必修 2 2 紀振清
85204
法律三 A4068200 票據法 系必修 0 2 吳從周
87288
法律三 A4058300 海商法 系必修 2 0 張訓嘉
88222
法律三 A4068400 保險法 系必修 0 2 景熙焱
88131
法律三 A4056300
A4066300 英美侵權行為法 系必修 2 2 王愷悌
84182
法律三 A4054100
A4064100 民事訴訟法 系必修 4 4 李後政
85226
法律三 A4054200
A4064200 刑事訴訟法 系必修 3 3 陳祐治
87230
法律三 A4056700 國際私法 系必修 3 0 高玉泉
85159
法律三 A4053300 民法債編各論 系必修 2 0 李木貴
88013 二下三上之全年課程
法律三 A4091501
A4091601 民事法律個案研究(三)(A) 系必修 0 0 吳榮達
87239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奇數者為A班,
法律三 A4091502
A4091602 民事法律個案研究(三)(B) 系必修 0 0 黃秋田
87237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偶數者為B班,
法律三 A4092501
A4092601 刑事法律個案研究(三)(A) 系必修 0 0 陳盈錦
86009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奇數者為A班
法律三 A4092502
A4092602 刑事法律個案研究(三)(B) 系必修 0 0 鄭宗玄
88130 分組上課,學號末碼偶數者為B班
總計 18 15
法律三 A4058500 銀行法 系選修 2 0 林仁光
87180
法律三 A4066800 國際貿易暨跨國投資法 系選修 0 2 林仁光
87180
法律三 A4057200 商標法 系選修 2 0 鄭中人
85132
法律三 A4067300 專利法 系選修 0 2 鄭中人
85132
法律三 A4093000 演講與辯論 系選修 0 2 游梓翔
85101 口傳系支援
世新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八十八學年度開課情況一覽表
班級:法律四(A40041)
開課班級 課程代碼 科 目 名 稱 選修別 學
上 分
下 任課教師 備註
法律四 A0002412
本國歷史 校必修 2 2 李功勤
80235 通識中心支援
法律四 A4071000
A4081000 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校必修 2 2 何振盛
88133
總 計 4 4
法律四 A4071300
A4081300 法理學 系選修 2 2 高思博
87264
法律四 A4071400
A4081400 中國法制史 系選修 2 2 蔡輝龍
84195
法律四 A4094100
A4094200 司法書狀與實務 系選修 2 2 劉秉鈞
88142
法律四 A4095000 法學英文 系選修 0 2 林仁光87180
法律四 A4074500 強制執行法 系選修 2 0 陳世杰
88137
法律四 A4084600 破產法 系選修 0 2 陳世杰
88137
法律四 A4079200 公平交易法 系選修 2 0 紀振清
85204
法律四 A4082300 國家賠償法 系選修 0 2 吳煜宗
87289
法律四 A4074300 非訟事件法 系選修 2 0 林尚音
88137
法律四 A4084400 仲裁法 系選修 0 2 高玉泉
85159
法律四 A4089400 消費者保護法 系選修 0 2 紀振清
85204
法律四 A407280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系選修 2 0 鄭正忠
88140
法律四 A4079600 土地法規 系選修 2 0 陳銘福
88223
法律四 A4079801 證券交易法 系選修 2 0 林仁光
87180
法律四 A4089900 動產擔保交易法 系選修 0 2
法律四 A4091701
A4091801 民事法律個案研究(四) 系選修 0 0 王淑滿
法律四 A4092701
A4092801 刑事法律個案研究(四) 系選修 0 0 方伯勳
85266
體育 校選修 1 0
世新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八十八學年度開課情況一覽表
班級:法研所一(M65011)
開課班級 課程代碼 科 目 名 稱 選修別 學
上 分
下 任課教師 備註
法研所一 M6510101 智慧財產權總論
所必修 2 0 蔡明誠
86207
法研所一 M6510201 跨國法律專題研究 所必修 2 0 李復甸
84057
法研所一 M6520301 傳播趨勢與國際規範 所必修 0 2 劉幼俐
87022
法研所一 M6520401 財經法總論
所必修 0 2 江耀國
87179
總 計 4 4
法研所一 M6510501 言論自由與法律規範 所選修 2 0 吳永乾
82444
法研所一 M6520601 電信法規專題研究
所選修 0 2 簡仁德
88181
法研所一 M6510701 商標法規專題研究
所選修 2 0 曾華松
88178
法研所一 M6510801 著作權法專題研究
所選修 2 0 紀振清
85204
法研所一 M6520901 專利法專題研究
所選修 0 2 鄭中人
85132
法研所一 M6521001 網際網路之法律規範 所選修 0 2 李復甸
84057
法研所一 M6512501 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 所選修 2 0 高玉泉
85159
法研所一 M6521201 替代紛爭解決專題研究 所選修 0 2 李念祖85243
法研所一 M6511301 證券及期貨交易法專題研究 所選修 2 0 林仁光
87180
法研所一 M6521401 衍生性金融商品專題研究 所選修 0 2 林仁光
87180
世新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八十八學年度開課情況一覽表
班級:法研所二(M65021)
開課班級 課程代碼 科 目 名 稱 選修別 學
上 分
下 任課教師 備註
法研所二 M6531501 法理學專題研究
所必修 2 0
法研所二 M6541601 法理倫理學
所必修 0 2
總 計 2 2
法研所二 M6531701 廣播電視電影法規專題研究 所選修 2 0
法研所二 M6531801 隱私權專題研究
所選修 2 0
法研所二 M6531901 有線及衛星電視法規專題研究 所選修 2 0
法研所二 M6542001 新聞倫理與新聞法規 所選修 0 2
法研所二 M6542101 資訊公開與資訊保護 所選修 0 2
法研所二 M6532201 智慧財產國際規範之研究 所選修 2 0
法研所二 M6532301 營業秘密法
所選修 2 0
法研所二 M6542401 電腦科技與智慧財產專題研究 所選修 0 2
法研所二 M6531101 歐洲共同體法專題研究 所選修 2 0
法研所二 M6532601 國際投資法與公司併購專題研究 所選修 2 0
法研所二 M6542701 技術貿易法專題研究 所選修 0 2
法研所二 M6542801 中國大陸法律研究
所選修 0 2
法研所二 M6532901 跨國證券法規專題研究 所選修 2 0
法研所二 M6533001 公司法暨公司融資專題研究 所選修 2 0
法研所二 M6543101 國際融資法律專題研究 所選修 0 2
總 計 18 12
三、結語
法律學系之課程受限於基礎科目原已甚多,不易透過選修課程顯現各校特色。世新大學在設立法學院之初,便決定單設法律一系,決定以智慧財產權及財經法律為兩個研習重點,決定強調實務課程,並決定注重法學理論課程。四年以來,大致均能依照原先規劃之方針逐步進行,目前研究所及在職進修班也先後獲准成立,盼望法界先進時賜教言,使世新大學法學院在諸位督促之下能有所進步,期為國內法學教育略盡棉力。(民國八十八年發表)
2007年6月1日 星期五
[+/-] | 質詢影片-民國96年5月24日第6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院會總質詢 做對的事情 把事情做對 |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第五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