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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6月29日 星期五

辯護人之接見、通信及取證權公聽會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刑事訴訟法第34條提案修正等,於司法委員會審查本提案時,司法院及法務部認為應多聽取法界及學界意見之後,再做審查為當,故今(6/29)上午九時司法院於台北地院召開「辯護人之接見、通信及取證權公聽會」,邀請學界、法官界及檢察官代表,共同對於本提案進行討論。

律師公會全聯會謝文田理事長對於本提案內容表示相當贊成,因在現行實務中,律師跟被告的秘密通信權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像是在看守所律師接見被告,需全程錄音錄影,而在監獄中接見禁見被告也是隔著玻璃講話,被告在這種環境,心裡充滿壓力下的狀態根本無法做完全陳述,律師如何能保障被告之權益。又關於取證部分,認為在武器平等原則的要求下,律師雖非偵察主體,但亦應該取得任意性的取證權利,目前實務中,律師因非關係人,常在蒐集證據時遭到相關單位的拒絕及刁難,使得律師在審判中無法發揮完全之攻擊防禦力,故我們相當贊成李委員之提案內容。而法務部對於此種增加律師權利的法律提案,仍持反對看法,認為現行法律規範已相當完備,若要貿然增加律師之接見、通信及取證權,恐會造成證人之困擾及檢方取證之麻煩。

李復甸委員表示,從本次公聽會中可知,法務部完全站在本位立場來看此項法律提案,對於被告人權根本不重視,並援引英國知名法學教授戴西的話「我真想給法庭上的法官一包衛生紙,提醒他也是個有屎有尿的『凡人』!」指出法官跟檢察官在法庭上雖然從事審判工作,但脫下法袍後仍與一般人相同,故在審判及偵查實務上需要更多嚴謹的秩序與法律倫理,才不負民眾的付託。實務上許多不合法理之現象由來甚久,應大刀闊斧做出修正,且在法理上建立制度、維持合理之訴訟制度,保障被告之人權是需要所有法律人一起來推動,法律人非但需要正義感,還需要正義的行動。不要因位置不同而做不同的思考。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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