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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6月5日 星期二

刑事訴訟法163等條修法 新聞稿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為落實審檢分立,檢辯雙方武器對等,使法官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法官居中公正獨立辦案,不偏私於被告也不協助檢方攻擊被告。鑑於現行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人權能不足,辯護人難以妥適發揮實質之功能,並為保障被告在法庭中之權利、落實法庭武器對等原則,故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等條使法院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獨立辦案,以上修正草案將於本週三(6/6)上午於司法委員會進行審查。



李復甸委員從事法學教育及法律實務工作甚久,了解實務上許多不合法理之現象,例如:於法官判決後,判決書送達承辦檢察常擱置緩不簽收,致上訴期間被延長,被告卻必須依收受判決十日內上訴,被告利益嚴重受損,此種審檢未分立前遺留下來的歷史包袱,至今二十餘年未改;又如書記官其法定職務為製作筆錄,呈現審判庭中之所有事實,但實務中其受到法官及檢察官之指揮,常見法官或檢察官在當事人發言後,整理當事人發言再請書記官簡要繕打之狀況,此有害書記官行使獨立之職權,;再者,在書記官繕打當事人發言後,目前需由當事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字,但若當事人不識字,即使書記官朗讀內容後,亦無法判斷是否與內容一致,更是一種不合邏輯的法條規定,違反保護當事人原則。
在法庭座位配置上,基於檢察官與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均為當事人,理應在同一對等地位,進行言詞攻防,但現行法律中檢察官依法開庭訊問,地位乃高於被告,違反當事人對等之原則。檢察官已依法主張擁有搜索、監聽、羈押等權,再若身著法袍猶如審判長位置,以庭訊方式來進行偵查活動,其對當事人將產生如面臨法官的壓力,檢察官在法庭活動中所擁有的武器數量遠遠大過於被告,對當事人的權益欠缺合理保障。故此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不僅能改正實務中被告與檢察官地位不對等狀況,亦能改善現實不合理的制度,實是為我國法治制度重建秩序。
本案在尚未進入司法委員會審查時,法務部即遍發反對意見於全院各委員,實是一種反對改革之舉,民進黨執政號稱以人權治國,但在落實人權之法案上卻採取保守迴避之態度令人遺憾。李委員完全尊重、充分理解檢察工作之重要,也一貫支持檢方之偵查作為,但在法理上認為應建立制度維持合理之訴訟制度,兼為保障被告之人權
「作對的事,把事作對」,一直是李委員所堅持的信念,故今天要在此強烈呼籲:法治制度的完善,需要所有法律人一起來推動,法律人非但需要正義感,還需要正義的行動。不要因位置不同而做不同的思考。在社會正義與民主法治大纛之下,讓我們對司法人員說 Alea jacta est!「憑良心放手去做吧!」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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