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釋字627號之評析
李復甸委員國會辦公室
96/06/15
一、 大法官創設憲法上所無之總統機密特權:
依照大法官之解釋理由書中,「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然憲法第52條並未賦予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大法官總統賦予機密特權,實是增加憲法所無之總統權力。
二、 大法官讓總統有權可以決定是否交付證物及訴訟程序中之證物機密之認定,使本解釋已實質的將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延伸至總統以外之人
釋字中提到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總統不僅有國家機密特權,可以拒絕證言,甚至對於提出證物部分,更有釋明之權利,與解釋文中所揭示之總統有作證義務相抵觸。雖檢察官與法官對於總統未合理釋明時,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處分或裁定,但是同為行政權之檢察官,及勢單力薄的法官,如何有能力或膽識挑戰總統,故等於沒有第三人可以監督總統,在民主國家中根本就是違背常理。且法院審理個案,涉及總統已提出之資訊者,總統亦可在程序中改核為機密,故對於續行之訴訟程序,相關之案情之揭露則造成極大的阻礙,故在他人案件中,相關之證據,與總統有關者總統可以決定其是否屬與機密,如此一來,將會造成總統欲刻意袒護之人,可以逍遙法外,而不受刑事追究,如此解釋使總統與其黨羽將成為最大的犯罪集團,而不受司法之追訴。
三、 在權力分立及權權平等之原則下,總統之行政權凌駕司法權!
解釋中提及:若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
現場之即時勘察,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則可為之,然卻又論及總統在憲法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為行政首長,如此解釋不啻於由大法官宣告總統是有特權的行政首長,依民主國家從權力分立原則之要求,行政權、立法權及司法權各權為平等且制衡,但本解釋中卻看到大法官捨棄權利分立守護者之身份,自甘於行政之下,不知大法官之風骨何在?
四、 本解釋處處可見政治刻痕,大法官之解釋已有偏頗之虞!
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總統之性質,應為超然中立之國家領袖,但大法官屢次之解釋已將總統變成實質之行政首長,但卻無其他機關可對之施以監督,總統有權無責,大法官之解釋已有偏頗之疑慮。正所謂「政治該因法律而調整,非由法律適應政治。」(Politiae legibus non leges politiis adaptandae)大法官為法律之守護者,應將法律之本旨貫徹於政治之中而非為政治改變法律之意義,使得司法受到扭曲,由政治人物所操弄。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敬請指教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6月15日 星期五
對於釋字627號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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