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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6月6日 星期三

我真想給法庭上的法官一包衛生紙,提醒他也是個有屎有尿的『凡人』!」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立法委員李復甸為落實審檢分立,並為保障被告在法庭中之權利、落實法庭武器對等原則,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等條,使法院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獨立辦案,今天上午於司法委員會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審查,法務部及司法院代表對於此些法條之修正,仍以本位主義之角度思考,以未有配套措施及實行上有偌大疑義,反對此些法條之修正。李委員對於法務部此種抗拒改革之舉,用程序上的杯葛手段深感失望與不滿。而主席沈智慧在聽取雙方意見後,認為刑事訴訟法是憲法之下保護人權最重要的法律,故本法之修正對實務及當事人之權益確有重大影響,應聽取學界及實務界各方意見後再做修正為當,故裁示擇期舉行公聽會後,再作此些法條之審議。

李復甸委員在司委會作提案報告時,援引英國知名法學教授戴西的話「我真想給法庭上的法官一包衛生紙,提醒他也是個有屎有尿的『凡人』!」指出法官跟檢察官在法庭上雖然從事審判工作,但脫下法袍後仍與一般人相同,故在審判及偵查實務上需要更多嚴謹的秩序與法律倫理,才不負民眾對其的付託。實務上許多不合法理之現象由來甚久,應大刀闊斧做出修正,且在法理上建立制度、維持合理之訴訟制度,保障被告之人權都是需要所有法律人一起來推動,法律人非但需要正義感,還需要正義的行動。不要因位置不同而做不同的思考。

實務上不合理之現象,例如:於法官判決後,判決書送達承辦檢察常擱置緩不簽收,致上訴期間被延長,被告卻必須依收受判決十日內上訴,被告利益嚴重受損,此種審檢未分立前遺留下來的歷史包袱,至今二十餘年未改;又如書記官其法定職務為製作筆錄,呈現審判庭中之所有事實,但實務中其受到法官及檢察官之指揮,常見法官或檢察官在當事人發言後,整理當事人發言再請書記官簡要繕打之狀況,此有害書記官行使獨立之職權;再者,在書記官繕打當事人發言後,目前需由當事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字,但若當事人不識字,即使書記官朗讀內容後,亦無法判斷是否與內容一致,更是一種不合邏輯的法條規定,違反保護當事人原則。

在法庭座位配置上,基於檢察官與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均為當事人,理應在同一對等地位,進行言詞攻防,但現行法律中檢察官依法開庭訊問,地位乃高於被告,違反當事人對等之原則。檢察官已依法主張擁有搜索、監聽、羈押等權,再若身著法袍猶如審判長位置,以庭訊方式來進行偵查活動,其對當事人將產生如面臨法官的壓力,檢察官在法庭活動中所擁有的武器數量遠遠大過於被告,對當事人的權益欠缺合理保障。

此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不僅能改正實務中被告與檢察官地位不對等狀況,亦能改善現實不合理的制度,實是為我國法治制度重建秩序。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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