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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7月12日 星期四

不服行政院訴願會決定的行政訴訟

不服行政院訴願會決定的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願固以人民權利受損害提出,而不及行政機關。但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本案雖經行政院訴願會決定,認定公投審議委員會所做不予認定之結論,逕認定民進黨提案合於規定,撤銷公投審議委員會原處分。但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行政訴訟除了保障人民權益,還要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當國家行政權未為合法行使,而致人民權利損害,該人民自得依第四條三項提出行政訴訟,並可依同法第一一六條提起停止執行或第二九八條要求定暫時狀態。

公投之舉行經費高達數億,每位納稅義務人均為利害關係人,均得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而提出行政訴訟。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敬請指教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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