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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7月18日 星期三

怪異的減刑

怪異的減刑

中國法律制度主張仁愛,因此表徵卹囚的「赦」便成了傳統法治的特徵。陳水扁先生以監所人滿為患為主要出發點,藉紀念解嚴廿週年為由,提出了減刑。減刑條例中雖列舉了死刑無期徒刑等減刑的規範,卻又以特別排除危害較大的犯罪類型加以排除,可稱口惠而實不至。實際上,受到減刑好處而出獄的受刑人中,毒品犯佔相當數量。可是諷刺的是減刑出獄的次日,竟傳出出獄立即嗑毒,有因而暴斃的,也有因而送醫急救的。這一次怪異的減刑,非但沒有顯現卹囚的仁愛精神,反而突顯了防制毒品犯罪的根本問題。

民國八十七年修正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施用毒品者即受戒治人定位為病人而非犯人,著重於專業醫療之處遇,且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處分代替刑罰制裁,先以觀察勒戒去除其生理癮症,次以強制戒治治療其心理癮症,強調「除刑不除罪」、「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之目標。然而目前戒治所附設於監獄、觀察勒戒處所係附設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既非醫療方式治療受戒治人,所需之專業人力及資源需求亦非監所所能提供,以致戒治成效不彰。

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戒治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是否進入下階段之治療,仰賴專業戒治人員之評估。戒治人員更包括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師等人,分別施以個別諮商、心理衛生教育、後續追蹤輔導,提供完整的治療方式以幫助受戒治人戒除毒癮回歸社會。否則,縱使其回歸社會,因其生理及心理對毒品之渴望未被降低。沒有治療與心理輔導的戒治或觀察勒戒是毫無意義的。

經由怪異的減刑,局部紓解了監所中超額容留受戒治人的窘境,但並未解決毒品戒治的根本問題。法務部配合完成了總統的減刑戲碼,接著是否該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尋求衛生署內政部協助配合,一齊要求行政院建立制度,真正解決毒品問題?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敬請指教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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