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筆錄記載 | 錄音譯文(以法院勘驗筆錄為準) | |
1. | 【他6422卷(8)-P.42】 問:既然前月底就申請,月初就撥款有預支的性質,是不是表示具領以後還是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 答:是沒錯。 | 【A面45:44】 侯:既然前月底就申請,月初就撥款有預支的性質,是不是表示具領以後還是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就是月底就申請,月初1號就撥款,是預支嘛,領了之後是不是還是應該要按照會計科目作因公使用的用途來使用? 【A面46:44】 吳:這我不清楚 侯:你不清楚,這是當然,怎麼用你當然不清楚,我是說理論上啦,是不是這樣沒錯,我沒有說你知道他怎麼用,我也不曉得,誰也不知道,只是說,既然是預先支用,你領了以後,有了這筆錢,並不是說你用了才來領,而是說現在反過來,還沒有用就領,1月1號就撥款,當然還沒有用就撥給我,那撥給我,當然,我還是要 吳:應該是這樣講,因為我們不知道說 侯:那不是你們的問題,我是從推論、理論來講,今天不管是 吳:但是,問題是說,理論上我們就是因為不知道,所以其實市長他也,我們給他,他也不知道說,他應該也不知道說有這樣的規定。 侯:當然呀,當然呀。 吳:所以我們就 侯:對啦,你只是說市長是事前領還是事後領,這個錢總是要作因公使用,怎麼用是另外一回事,依你的立場,不管事前領或事後領,都應該因公支用。 | 1. 原筆錄未記載證人已表示「不清楚」。 2. 證人僅僅表示「不清楚」,檢察官竟自行推論證人係不清楚被告如何使用特別費,混淆誘導證人。 3. 證人已多次回答「不知道」,竟均未記載於筆錄。 4. 證人認被告應不知道特別費規定,為有利於被告之重要事項,原筆錄竟未記載。 5. 檢察官原問題並非「推論」或「理論」,證人表示不清楚後,其後檢察官再要求證人由推論或理論說明,已變更問題,筆錄均未記載。 6. 甚者,證人就變更後「推論」或「理論」之問題,亦係表示「理論上我們就是因為不知道,所以其實市長他也,我們給他,他也不知道說,他應該也不知道說有這樣的規定」,惟筆錄均未記載。 7. 證人係回答不清楚、不知道,檢察官不應自行作出「你只是說市長是事前領還是事後領,這個錢總是要作因公使用」之結論。 8. 證人並未同意檢察官自行所為之結論,原筆錄不應記載為「是沒錯」。 |
2. | 【他6422卷(8)-P.42】 問:所以你們是相信巿長具領以後會做因公的支用,才會核章? 答:是的。 | 【A面48:34】 侯:所以你們是相信巿長具領以後會做因公的支用,所以才會核章? 侯:你瞭解這意思嗎? 【A面49:00】 吳:我知道你的意思,可是,我跟你說,我跟你說,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我可以這樣說嗎? 侯:好,我假設,這是假如的,我是說如果,所以 侯:就是說這是當然的事情嘛,假設有懷疑當然蓋不下去 侯:這是當然的一個事情嘛,我當然是相信首長了才會蓋了章,今天不管是相信首長,今天一筆來,我當然是相信才會蓋章。 吳:其實特別費也沒有講的很明確。 侯:除非你不相信,你不相信就應該 吳:對,可是特別費哪時候也沒有講的很明確,所以我們…那17萬 侯:那是特別費的問題,歷史共業或是什麼問題,哪是本身特別費自己的問題。 侯:我現在是就你們的程序來問你。如果你懷疑就當然蓋不下去。當然是相信才會核章。 吳:對 對。 侯:對。 | 1. 原筆錄未記載證人強調之「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 2. 檢察官原係詢問有無相信之「事實」,其後檢察官再要求證人就「假設」及「如果」,已變更問題,原筆錄將證人就假設問題的回答,記載於詢問有無相信事實之問題,記載顯然不符。 3. 證人係對檢察官所言「如果你懷疑就當然蓋不下去。當然是相信才會核章」表示「對 對」,並非對筆錄所載問題回答。 4. 證人認特別費規定不明確,為有利於被告之重要事項,原筆錄竟未記載。 |
3. | 【他6422卷(8)-P.42】 問:如果妳知道巿長具領以後沒有使用或全數使用,妳還會核章嗎? 答:我們相信巿長,只要巿長領據具領,我們就核章,巿長事後有沒有用,或用到那裏,這是巿長的責任問題,巿長必須對自己領據的真實性負責。 | 【A面50:11】 侯:如果妳知道巿長具領以後沒有使用或全數使用,妳還會核章嗎? 侯:假設你有懷疑,你當然是蓋不下去了。 【A面50:32】 吳:沒有,理論上我看到他領據的章蓋了,我就會核章。 侯:我知道啦,領據,就是核銷,就相信嘛,所以我才講說這是一個制度問題,相信才會蓋這個章嘛 吳:如果他沒有蓋那個領據章,我就不會核 侯:對,那當然啊,我是說如果,如果,因為你 吳:我知道檢察官的意思 侯:因為現在月底就領了嘛,假設還沒有用,還沒有用就先給,先預支給他用,領了之後我就要來用啊,假設說你知道,如果,如果,有這個事實,發現他沒有用,依你的立場你們應該就不會核這個章嘛。 吳:其實我們… 侯:我是說事後,事後來推論 吳:因為其實當時我們在蓋的時侯,我們根本不知道,我們認為領據部分本來就是他的 侯:責任不在你們啊,我當然知道領據,領據去蓋…當然就相信首長嘛 吳:所以我們不認定應該是因公,或是因私的問題 侯:我知道啊 吳:我是覺得應該是這樣 侯:…就是說依你們的立場,你們並不去認定有沒有 吳:公或者是私 侯:對,公或者是私的問題 吳:對啊,我覺得應該這樣說,因為他是私人的用途,其實我也不知道,他做私人的用法,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因為他領據已經蓋了 侯:那假設都沒用呢? 吳:都沒用? 侯:這麼說好了,領了話 吳:都沒用是私的問題嘛,對不對?如果都沒用,那是私的問題,所以說我們還是會蓋下去,因為他領據一貼出來,我們還是會蓋章。 侯:都沒用怎麼會是私的問題,都沒用就是沒用,要嘛你就用,用了才好判斷,到底是公的用途還是私的用途,這筆錢假設一直都在那裡,都沒用怎麼會是 吳:我跟你說,我跟你說,站在我們付款的承辦人的立場,我們只要手續辦完備,他蓋了章,核好了章,我們就是要去做付款的動作,我們沒有去想公或是私,對,就是沒有去想,他這筆錢會去用在,他到底有沒有用,或是怎麼樣用,我們沒有這樣的想法。 侯:那我知道,就是你這方面還是相信市長就對了,市長用領據領出來,你們基本上就相信他,就核章,哪市長有沒有用,那是巿長的問題 吳:對呀,對呀,理論上是這樣 侯【對書記官】:我們相信巿長,只要巿長領據具領,我們就核章,巿長事後有沒有用,或用到那裏,那是市長的問題,他必須要自己…就是支用辦法,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憑證要自己負責啦,對啦,應該是這個意思。 吳:對 侯【對書記官】:這是巿長的責任問題 吳:因為17萬部分如果規定我們還要做那個的話,那就有可能…,但他沒有這樣規定 侯【對書記官】:巿長必須對自己領據的真實性負責任。 吳:對,就是每一張憑證都是這樣子,你要對你貼出來的每一張發票負真實性 侯【對書記官】:負真實性 | 1. 即使檢察官加以誘導,證人仍明確表示「理論上我看到他領據的章蓋了,我就會核章」,筆錄卻未記載。 2. 「理論上我看到他領據的章蓋了,我就會核章」、「領據部分本來就是他的」、「不認定是因公或因私」,「就是沒有去想,他這筆錢會去用在,他到底有沒有用,或是怎麼樣用,我們沒有這樣的想法。」為有利於被告之事項,原筆錄竟均未記載。 3. 證人為有利於被告陳述時,即遭檢察官打斷。 4. 證人是再三強調沒有去想,無從作出「你這方面還是相信市長就對了」的結論。 |
4. | 【他6422卷(8)-P.43】 問:妳在承辦巿長特別費領據列報的部分,巿長辦公室的同仁有無告訴妳說巿長這一部分的特別費已經支用或即將支用可以報了,還是妳按照的是作業的習慣? 答:沒有人通知我,我都是按照我以前的慣例在月底就提出申請,月初就會撥款。 | 【A面55:40】 侯:妳在承辦巿長特別費領據列報的部分,巿長辦公室的同仁有無告訴妳說巿長這一部分的特別費可以報了,還是妳都是按照作業的習慣? 【A面56:07】 吳:對,按照作業的習慣 侯:所以,就是月底就提出申請,市長室的人沒有跟你說我們要申請? 吳:因為他們以前這麼做,我接的時候他們也告訴我這麼做,我就這麼做,就是說以前這麼做,我就這麼做 侯【對書記官】:我都是按照我以前的慣例在月底就提出申請,月初就會撥款 侯【對書記官】:她是說「市長這部分特別費已經支用可以報了」 侯【對書記官】:「或即將支用」 | 1. 證人係回答「我接的時候他們也告訴我這麼做,我就這麼做」,即多位承辦人的慣例,筆錄記載為「我以前的慣例」。 2. 檢察官於證人回答完畢後,再修改問題,增加已經支用或即將支用等語。 |
5. | 【他6422卷(8)-P.43】 問:台北巿政府 答:程序上應該沒有,長官有沒有另外跟巿長報告我就不知道了。 | 【A面57:46】 侯:台北巿政府 【A面58:43】 吳:應該市長沒有看到吧,他是給市政府的,到秘書長,蓋甲章,應該是沒有。 侯:但是當時這個函有,審計處函應該有另一個程序,就是在你們秘書處,有讓市長知道嗎? 吳:應該是沒有吧。 侯:還是,程序上應該沒有,哪口頭有沒有,就是說另外有沒有長官跟巿長報告就不知道了。 吳:…長官有沒有就不知道。 吳:應該是沒有 侯:但長官有沒有跟市長報告,你就不知道。 吳:這個我不知道 侯【對書記官】:長官有沒有另外跟市長報告就不知道。 吳:這個那麼事務性,可能他就不會跟他報告。 | 1. 證人依該函上秘書長甲章,表示被告未看到後,檢察官即加以誘導「長官跟巿長報告就不知道了」 2. 證人複誦檢察官「長官有沒有就不知道」,雖立刻澄清:「應該是沒有」,檢察官仍繼續要求書記官記載。 3. 證人雖表示「這個那麼事務性,可能他就不會跟他報告」,且為有利於被告之重要事項,然筆錄並未記載。 |
6. | 【他6422卷(8)-P.43】 問:這個函之後,巿長特別費領據列報部分,你們作業的時間就延到當月10號左右,然後20號左右才撥款,撥款的時間跟以後差很多天,撥款是直接撥到巿長的薪資帳戶,巿長就應該會知道撥款的時間有改變? 答:應該知道,但實際上他的秘書並沒有反應。 | 【A面1:00:06】 侯:這個函之後,巿長特別費領據列報部分,你們作業的時間就延到當月10號左右【吳:這時候不是我承辦】,然後20號左右才撥款,撥款的時間跟以後差很多天,撥款是直接撥到巿長的薪資帳戶,巿長就應該會知道撥款的時間有改變? 【A面1:01:30】 吳:理論是這樣吧,應該知道,我不曉得,因為我們不會去問,他的秘書也沒跟我們反應過,所以我不知道他們的反應。 侯:應該知道,但實際上秘書並沒有反應。 | |
7. | 【他6422卷(8)-P.43】 問:既然這個公函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後10號左右提出領據列報的巿長特別費,巿長已經有因公支用之事實發生,才來申請? 【他6422卷(8)-P.44】 答:是的。 | 【B面00:05】 侯:既然這個公函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後10號左右提出申請,領據列報的巿長特別費,巿長已經有因公支用之事實發生,才來申請? 侯:理論上應該是這樣吧,就是說既然他已經來糾正了,之後改變到10號了來申請,然後2 0號送。 【B面02:36】 吳:我根本都忘記了。 侯:因為那時候已經不是你做的。 吳:對對 侯【對書記官】:是,他應該是這樣。 吳:因為我都不會…早一點…忘記了【2:48】 | 1. 證人係表示「我根本都忘記了」,筆錄竟記載「是的」,明顯不符。 2. 由檢察官表示「因為那時候已經不是你做的」,可知檢察官亦知證人確實無法回答此問題,卻仍於筆錄記載「是的」,明顯不符。 3. 證人表示「對對」,係回應檢察官所稱「因為那時候已經不是你做的」,並非原檢察官所詢問題。 4. 證人最後仍強調忘記了,然檢察官仍於筆錄記載「是的」。 |
8. | 【他6422卷(8)-P.44】 問:所以你們會計、出納人員會在黏貼憑證相關欄位蓋章,表示相信巿長已經支用? 答:是的。 | 【B面03:34】 侯:所以你們會計、出納人員會在黏貼憑證相關欄位蓋章,表示相信巿長已經支用? 侯:假設推論下來? 【B面03:38】 吳:因為他已經寫領據了。 侯:對嘛,所以才會蓋章。 侯【對書記官】:是的。 | 1. 證人係表示「因為他已經寫領據了」,筆錄竟記載「是的」,明顯不符。 2. 檢察官在問題外加上「假設推論下來」,並未記載於筆錄,影響筆錄正確性。 3. 檢察官對證人回答,表示「是的,對嘛,所以才會蓋章」,並於筆錄記載為「是的」,自問自答。 |
9. | 【他6422卷(8)-P.44】 問:如果發現巿長並沒有使用或全數使用,你們會在黏貼憑證相關欄位來核章嗎? 答:如果知道是假的,當然就蓋不下去。如果巿長蓋了領據,我們當然就相信巿長,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條,他要對原始憑證負真實性的責任。 | 【B面04:20】 侯:如果發現巿長並沒有使用或全數使用,你們會在黏貼憑證相關欄位來核章嗎? 侯:應該,應該你就不會核章嘛,如果說你有發現,就蓋不下去,假設送給你的這張憑單【吳…】我知道啦,假設說好了,有一張憑據,你知道假的,哪你就蓋不下去嘛。 【B面04:40】 吳:哪當然啊。 侯:所以意思是一樣,我知道你的意思,領據當然是真的嘛。 吳:他領據蓋章我們就核發。 侯:對嘛,我假設,我現在問題是說,雖然這張發票是真的,但我實際沒有去買,假設嘛,哪你當然就蓋不下去。假設說你有發現這個問題。 吳:如果知道它是假的,我當然就蓋不下去。但是理論上他們市長室的人如果蓋出來,我們就蓋嘛,就是像支出憑證第3條嘛。 侯【對書記官】:如果巿長蓋了領據,我們當然就相信巿長。 侯【對書記官】:他要負支出憑證第三條真實性的責任。 侯:支出憑證什麼?處理要點? 吳: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就是說他要對單據啦、原始憑證要負真實性的誠信原則。 侯【對書記官】:他對原始憑證要負真實性的原則。【B面5:55】 | 1. 檢察官於誘導證人後,問題已變為單據是假的,當然蓋不下去。 2. 證人雖仍強調「他領據蓋章我們就核發」,惟筆錄並未記載。 3. 檢察官雖明知證人的意思是指真的領據就核發,假的單據才蓋不下去,然仍扭曲證人意思。 4. 證人雖表示「他們『市長室的人』如果蓋出來」,然檢察官卻修改為「如果巿長蓋了領據」,並記載於筆錄。 5. 證人並未表示「我們當然就相信巿長」,然檢察官卻自行表示「如果巿長蓋了領據」,並記載於筆錄。 6. 證人僅表示如支出憑證第三條規定,並未表示「他要對原始憑證負真實性的責任」,然檢察官卻自行表示並記載於筆錄。 |
2007年7月23日 星期一
馬案錄音資料與筆錄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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