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e-mail
咋觸集撲浪

2007年7月19日 星期四

函法務部 偵查侯寬仁濫權追訴 故入人罪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研究室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911室
傳真:02-2358-8540 電話:02-2358-8536
聯絡人:呂芸珮 0912363589
電子郵件:ly11079C@ly.gov.tw

受文者:法務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復研字第96002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所屬檢察官侯寬仁,違反偵察不公開、濫行羈押、違法搜索、凍結資產,經監察院函請法務部從嚴就責議處,本席已於今年四月敦請貴部對其提起懲戒,而今侯檢察官又於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時,訊問證人吳麗洳以誘導方式且以選擇性記錄筆錄,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此種不當訊問混淆案情,用不充足之證據起訴無辜之被告,此種不當行為已辜負人民對檢察官摘奸發伏之期待,敦請 貴部儘速依法將侯寬仁提付懲戒,並函覆本席,請查照

說明:
一、 侯寬仁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時,偵辦「太極門養生學會」(下稱太極門案)一案時,太極門弟子陳德銘向監察院陳情,侯寬仁於偵辦此案時,有諸多違法情事,嗣後監察院對此案展開調查,經約詢太極門負責人洪石和夫婦及重要幹部,另約詢侯寬仁後,對全案事證詳加斟酌,認定侯寬仁辦理此案,共有七大點疏失,(一)實施搜索時,對於在場媒體未予以管制,且多次接受媒體訪問,違反偵察不公開之規定;(二)未依職權調查事實,逕以自救會所提供之資料,充列被害人名單,而未調查是否屬實並提起公訴,顯示檢察官偵察作為草率、謬誤之處甚多;(三)對於太極門弟子文秀珍及李文正二人之身體及住宅進行搜索,理由牽強,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且逾越必要程度,有侵害人權之虞;(四)未依職權調查是否卻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逕將其名下不動產悉數凍結,強制處分顯有違失,侵害人民財產權;(五)依據被害人之供述,認定被告有養小鬼,施放符咒法術,驅使邪靈附體,操控學員之情事,顯無科學根據,未依科學辦案,戕害司法威信,況證人之證言與檢察官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顯存扞格,仍提起公訴,與證據法則不合,且在起訴後方對「養小鬼」一節訊問被告,未予以適時辨明之機會,偵察程序顯有瑕疵;(六)於起訴後,即通函內政部及縣市主官機關,請其解散轄內太極門道館,已侵害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顯有濫權情事、(七)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及同年一月二十二日、二月一日提訊被告陳調欣及彭麗娟時,均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侵害被告辯護權。為此,監察院以院台司字第0912600346函(下稱監察院函)函請法務部議處侯寬仁。
二、 上開監察院函已明確指明侯寬仁對太極門案的調查有違法之情事,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應將其提付懲戒,而公務員懲戒之程序係主管長官將所屬的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然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主管長官得將所屬之公務員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十九條定有明文。故主管長官應依侯寬仁之職等,將其送請監察院審查或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追究其責任。公務員懲戒時效係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己逾十年者,國家之懲戒權消滅,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
三、 太極門案侯寬仁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訴,至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已逾十年之懲戒時效,就此部分國家之懲戒權亦已消滅;懲戒制度之本旨,係國家藉由對於公務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處罰,確保公務員依法行政,貫徹行政立法之分際,維持人民對於國家的信賴。然侯寬仁利用職權,違法亂紀已十分明確,並經監察院調查,惟其主管長官遲遲不願將之懲戒,實有包庇之心,而怠於執行職務且違背法律之規定。
四、 侯寬仁檢察官於今年(九十六年)一月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訊問經手承辦特別費領據核銷的重要證人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出納吳麗洳,使用許多假設性問題,以不當誘導方式訊問證人,且對證人之證言選擇性擷取內容,致證人之筆錄內容呈現嚴重不實,顯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濫權追訴罪。侯寬仁擔任檢察官職務將近十八年,偵辦無數重大案件,卻屢屢引起社會輿論爭議,且相當多遭起訴案件,後來於法院判決時卻以無罪終結,可見其偵察過程之草率。檢察官身為國家公權力的實施者,負有摘奸發伏之責,但卻以如此輕率、違反人權之方式取得相關證據,侯寬仁之偵察行為已有不妥,敦請儘速依法偵辦並將侯寬仁提付懲戒。
正本:法務部
副本: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