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反對朝野黨團協商---
最黑暗、最粗暴、最專橫的民主獨裁
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自民國八十八年法制化,明定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黨團協商」。黨團協商之時機有三:其一、審議議案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其二、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其三、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均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黨團協商可以將委員會審查中或根本未交付委員會審查的法案,逕付二、三讀,甚至推翻委員會之決議,權力至大,嚴重侵蝕委員會專業化的功能。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協商之效力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黨團協商取代對法案應作實質討論之第二讀會程序,二讀會已很少進行實質逐條討論。黨團協商機制違反議事完整記錄與公開之原則,除了所謂「重點紀錄」外,沒有任何程序資訊被記錄下來,其議事資訊不完整不公開,成為最黑暗的密室協商,但卻擁有最大的議決權。
協商代表未依黨團比例推派,只要一黨杯葛,便無法通過協商。而政黨無分大小,踞於同一地位,雖達尊重少數之目的,但無法確實反映多數之民意。目前立法院修訂五項內規,仍採協商方式閉門修法。協商過程甚至摒除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以外之立委及黨團助理參加。據聞修法計畫中,立法委員只要當選達三人即可成立黨團,且可包括政團在內的五個黨團進行協商。政團又僅以六人組成,利用黨團協商為工具,逞任所欲為之專橫,極易造成少數利益團體之操控要脅。黨團協商是最粗暴的民主獨裁。
委員會的專業審查是民主議事的基礎。民主議會的功能在充分討論尋求共識,若無法經討論得到結論便必須表決。尊重少數服從多數,於是建立。協商的功能在折衷妥協,是解決紛爭的方法,不是民主議事健全的常規。黨團協商不可扼殺民主議事。黨團協商造成的政治現實,顯現極少數綁架多數的奇特現象。立法院唯有回歸議事中心,方能引入具專業能力的代議士。
黨團協商制度仿自日本派閥政治,原在解決程序上的爭議。如今橘逾淮而為枳,黨團協商變成了「喬」實質內容的巧門。目前,動輒召集的黨團協商,架空了議案專業審查之委員會,讓政商掛勾與利益交換有機會成為立法院的常態。
立法院席次減半之後,委員會人數甚少,原本已不易反映民意。但若加上可推翻委員會決議之黨團朝野協商,將使民主的議事殿堂淪為暗盤交易之秘窟。
我們堅決反對第七屆立法委員繼續以最黑暗、最粗暴、最專橫的黨團協商取廢委員會的審查功能。盼望五項內規修訂之際,能切實回歸議事之正常運作。若不能完全廢除黨團協商,至少應設定條件限縮協商的使用時機,協商過程並應公開透明, 用以面對輿論之監督與社會之期待。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 http://fuldali.blogsp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