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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8日 星期三

李復甸義務代理愛滋病友關愛之家 高院勝訴確定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收容愛滋病友及愛滋寶寶的「關愛之家」,去年遭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愛滋病係法定傳染病違反社區規約為由,訴請儘速搬遷,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判決社區管理委員會勝訴,關愛之家不服提起上訴,因事關弱勢社福團體權益,受到社會高度重視,今日高等法院判決出現重大逆轉,法院判決關愛之家無須搬離。

義務擔任關愛之家訴訟代理人之李復甸律師表示,愛滋病友之居住等權益,早已為國際間高度重視之議題,本案的判決結果將影響台灣之國際觀瞻,且亦會成為國際間判定台灣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故本案審理過程中,亦得到許多團體上網連署聲援,但李復甸律師認為,為避免給予承審法官壓力,決定不提出這些連署文件,今對法官有勇氣做出如此保障人權的判決結果,李復甸律師表示高度欽佩,表示雖能瞭解社居區居民的恐慌,但也希望借助這次的判決結果,能給社會一個機會教育,即愛滋病之傳染途徑不會經由口沫傳染,社會大眾無須有不必要的恐慌,亦表示會持續關注愛滋病友及其他弱勢社福團體的人權保障問題。

對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定之社區規約以法定傳染病患不得居住社區為由,訴請關愛之家遷離,高等法院認為此社區規約已侵害愛滋病友受憲法第10條保障之居住遷徙權及第15條之生存權,且該規定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且依立法院六月甫通過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均不應以拒絕愛滋病為由拒絕其居住,故認定該規約無效,關愛之家無須搬離。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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