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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8月21日 星期二

出入人罪。可惡至極

在英美法律制度上把職司起訴的檢察官與大陪審團比喻為「劍」,而把認定犯罪事實的小陪審團比喻做「盾」,法官則是公允依法量刑判決。我們的制度卻讓檢察官去扮演金庸筆下左右自搏的周伯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實際上,檢察官極少對被告有利的部份加以思量。
我國司法沒有陪審制度,因此要求檢察官與法官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項要一併注意,確有其必要。但是檢察官通常自命是擿奸發伏的英雄,常在偵辦案件的情境中無法從「東廠」或是「錦衣衛」的角色中自我提升。屈打成招與曲解證詞,同樣故入人罪,究竟有何差別?
明儒王守仁曾說「問一詞訟,不可因其應對無狀,起個怒心。不可因他言語圓轉,生個喜心。不可惡其囑託,加意治之。不可因其請求,屈意從之。不可因自己事務繁冗,隨意苟且斷之。不可因旁之譖毀羅織,隨人意思處之。須精細省察克治,惟恐有一毫偏倚,枉人是非。」古人對案件審理,恭謹敬慎若此。尚書呂刑中有「五過之疵,唯官、唯反、唯内、唯貨、唯來。其罪唯均,其審克之!」意思是:「只看官势,私仇報復,内親插手,財貨賄賂,關係請託」是出入人罪的五種錯誤。五過的罪責,與其所出入的罪名相等。「出入人罪」之處罰,於唐律斷獄編中,便已有「失于入」及「失于出」的具體處罰。現行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亦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皆是瀆職。
制度上,檢察官與法官不同。檢察事務依法有指揮監督權,檢察首長可由上而下而為監督,通稱「檢察一體」,不同於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檢察總長恁令基層檢方對「特別費」作不同認知,至今拒絕召集全國檢察長會議統一南北法律觀點。為了四大天王之起訴與馬英九之上訴與否,全國沸騰。不教而殺,不戒視成,慢令致期,孔子曾說四惡,最高檢察署虐暴磽賊,居其三,可惡至極。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研所教授,現任立法委員)

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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