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李復甸,針對今日馬英九特別費案宣判,認為機關首長特別費所引起之司法紛爭,及各界對特別費性質之疑問,強烈要求檢察總長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統一全國檢察官對機關首長特別費性質之認定,並於統一法律見解後,對現有之特別費案件做出統一處理,以減少不必要之爭訟減少資源之耗費,而馬英九案亦應依此全國檢察長會議所定之原則,決定是否繼續上訴。
李委員認為檢察總長於96年5月9日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下稱第一次會議),討論機關首長特別費之性質,惟該次會議因:一、特別費案已繫屬法院(法院審理中),應尊重法院行使職權,不適合由檢察長會議先作出統一見解。二、每個案件的證據均有特殊性,不但要考量客觀事實,同時要注意主觀意識,應依具體個案情況認定。故對於特別費未有統一之結論,以避免影響法院對於馬英九先生案件之審理。惟如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件已為一審判決,明確表示機關首長特別費之性質為首長之實質補貼,基於司法有法律最終守護者之性質,法院之法律見解當有拘束其他政府機關之效力,因此,性質上屬於行政官員之檢察官,當服膺於司法之下。為此,既第一次會議所顧慮干預司法之情事已不存在,又法院已對機關首長特別費性質已有明確之表示,檢察機關當對此亦表示明確之見解,統一案件之處理,避免社會資源之虛耗使機關首長特別費能有明確之法律定位。故檢察總長當立即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就機關首長特別費之法律性質表示統一之意見。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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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緊急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李復甸,強烈要求檢察總長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統一全國檢察官對機關首長特別費性質之認定,並於統一法律見解後,對現有之特別費案件做出統一處理。
說明:
一、 機關首長特別費所引起之司法紛爭,及各界對特別費性質之疑問,檢察總長於民國(下同)96年5月9日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下稱第一次會議),討論機關首長特別費之性質,惟該次會議因:一、特別費案已繫屬法院(法院審理中),應尊重法院行使職權,不適合由檢察長會議先作出統一見解。二、每個案件的證據均有特殊性,不但要考量客觀事實,同時要注意主觀意識,應依具體個案情況認定。故對於特別費未有統一之結論,以避免影響法院對於馬英九先生案件之審理。惟如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件已為一審判決,明確表示機關首長特別費之性質為首長之實質補貼,基於司法有法律最終守護者之性質,法院之法律見解當有拘束其他政府機關之效力,因此,性質上屬於行政官員之檢察官,當服膺於司法之下。
二、 為此,既第一次會議所顧慮干預司法之情事已不存在,又法院已對機關首長特別費性質已有明確之表示,檢察機關當對此亦表示明確之見解,統一案件之處理,避免社會資源之虛耗使機關首長特別費能有明確之法律定位。故檢察總長當立即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就機關首長特別費之法律性質表示統一之意見。
三、 為減少不必要之爭訟及資源之耗費,於檢察機關統一機關首長特別費之法律見解後,各個案件涉及特別費法律性質者,應為統一之處理,偵查中案件據以論處是否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系屬法院者是否為撤回起訴之處分。馬英九案亦應依此全國檢察長會議所定之原則,決定是否繼續上訴。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8月14日 星期二
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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