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e-mail
咋觸集撲浪

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經貿仲裁,兩岸雙贏」公聽會紀錄

「經貿仲裁,兩岸雙贏」公聽會紀錄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時間:96年10月19日(星期五)上午9:30~11: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401會議室
主持人:李復甸委員
出席單位/人員:
陳明真委員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李國增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劉佐國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科長萬吳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楊家駿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副處長吳美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科長陳明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副研究員文偉達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秘書長王志興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副秘書長賴榮坤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大陸組資深專員許峻偉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賴文平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主任秘書廖運源
會議紀錄:

(一) 在大陸投資之台商人數眾多,不僅是台商與台商之間可能會出現經貿糾紛,台商與陸商更是糾紛頻傳,當遇有糾紛時,因大陸法院之素質及人治顏色仍重,台商多不願上法院之方式解決問題,而轉以請託或其他方式進行,非唯負擔甚重且效果極差。仲裁為訴訟外解決糾紛之優良制度,經仲裁以解決雙方之間糾紛,可節省時間,且可避免政治干預,在法院亦有強制執行之效力。
(二) 而因我國目前尚未開放大陸籍仲裁人來台登錄,亦禁止大陸人士來台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故若台商與陸商遇有糾紛,即使雙方合意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仲裁,卻因上述之禁止規定,使當事人一方無法在我國境內進行仲裁程序,將使得台商對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經貿糾紛產生卻步,恐將無法維護台商之權益。
(三) 茲為落實保護台商,有效處理兩岸經濟糾紛,建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法務部能共同協商,儘速修改相關規定:
1、 兩岸機構互納仲裁人為原則,准許陸籍人士列名本地仲裁協會。
2、 許可大陸廠商或人民來台參與訴訟或仲裁。
3、 陸籍仲裁人得入境台灣進行仲裁詢問。
4、 研擬兩岸民間機構聯合調解之可行性。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