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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0日 星期二

柔性政變 陳水扁再次敗在李復甸手下

柔性政變訴訟案敗訴 陳總統律師:再上訴

2007/11/20 15:10
東森電視台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總統陳水扁「柔性政變」說訴訟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判決,仍判國民黨主席連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勝訴。連宋委任律師李復甸表示,法院對總統亂講話提出判決來「嗆聲」,維護了司法尊嚴。陳總統委任律師林志豪則指出,受評論的對象為連宋兩人,名譽權限制應該比一般人還寬,因此陳總統的評論並不構成名譽損害,將會再提起上訴。

陳總統2004年11月間,於立委選舉造勢大會公開爆料有人暗中進行「柔性政變」,引起連宋不滿,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一審判連宋勝訴,經陳總統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日駁回上訴,陳總統須給付連宋各新台幣一元,且在三家報紙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啟事一天。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今日指出,名譽有無受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為判斷依據,若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故意或是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而陳水扁身為中華民國總統,其言行動見觀瞻,其言論自由權,不得超過一般國民所能享有的程度,而且不得有影射、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陳總統將「流產、七日的政變」、「柔性的政變」與「『連宋』亂象」相連結,顯然已侵害連宋兩人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陳總統於上訴到二審時,才辯稱「七日政變」為金恒煒所創設,,但高院認定,即使引用他人的用語,亦須就事實進行查證才行,而且陳總統事後也未及時澄清,因此,高院認為,陳總統並非善意發表言論,因此,駁回陳總統的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還指出,二審審理期間,陳總統曾提出前國防部長李傑的書面報告並聲請傳喚李傑到庭說明,證明當初的言論「有所本」,但從李傑的報告及證詞,難以證明是「有所本」。

李復甸在台灣高等法院宣判表示,陳總統身為元首,卻任意以「政變」指摘他人,對連宋造成名譽損害,而近來常有民眾對陳總統「嗆聲」,而法院也對總統亂講話提出判決來「嗆聲」,維護了司法尊嚴,「很高興看到法院公正判決」。

另一方面,林志豪則指出,本案有無侵害名譽並非以發言者是何種身分來判斷,受評論的對象即連宋兩人均是公眾人物,名譽權限制應該比一般人還寬,且當時的發言情況是陳總統對其他總統候選人進行公開評論,並沒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情形,將會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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