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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檢察總長:異常利益交換 就涉搓圓仔湯

檢察總長:異常利益交換 就涉搓圓仔湯

張孝義、劉鳳琴/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委員李復甸、郭林勇,廿九日與召集委員謝國樑共同拜會最高檢察署及法務部,就「搓圓仔湯」的違法行為交換意見,據李復甸委員的轉述,檢察總長陳聰明認為有特定的利益交換,而且異常的,就可能涉及「搓圓仔湯」的犯罪行為,但仍需視個案而定。

 另外,立委謝國樑以「搓圓仔湯」是民主政治運作正常現象,昨天他與親民黨及民進黨立委考察法務部業務時,建議法務部考慮修法將「搓圓仔湯」除罪化。

 謝國樑、李復甸與郭林勇昨天上午九時卅分,到最高檢察署拜會,由檢察總長陳聰明親自接招,雙方就查察賄選的標準,及目前正在偵辦的選舉「搓圓仔湯」行為交換意見。

 陳聰明表示,提供抽獎獎品是屬於賄選行為,紅白包也算是賄選,因為社會禮俗有客觀的認定標準,例如某位委員或候選人,與辦喜事的家庭關係親密,金額自然比較高。但是,如果沒有一定的親密關係,致送顯不相當的禮金,就可能涉及賄選,檢察官會依個案情況判斷。李復甸轉述陳聰明的談話表示,最高檢也同意,一般送禮與賄選是不一樣的,應就實際情況進行調查。

 有關選舉「搓圓仔湯」的行為,陳聰明表示,如果不是特定的利益交換就不屬「搓圓仔湯」的行為,但是,如果客觀的事實證明,有特定的利益交換,例如某個人的政治經歷如何,做了一個特別的安排,要求他不再選某一職位,這就可能涉及搓圓仔湯。

 立委選舉名額減半,「搓圓仔湯」的傳聞甚囂塵上,到底什麼行為是「搓圓仔湯」?檢方的偵辦標準又是什麼?最高檢察署書記官長朱文彬廿九日表示,「搓圓仔湯」的主要構成要件是「惡意」,每件個案都不同,無法以表列方式列舉必須依個案認定。

 朱文彬檢察官說,當初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中有關「惡意讓賢」的規定,就是針對「搓圓仔湯」的行為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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