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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李復甸: 選罷法六十四條是針對區域投票所改變日期和場所

中選會:立委選前訂出不可抗力情事種類

2007-12-17 16:40/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七日電

立委質疑,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草案」,卻未界定不可抗力情事種類,要求盡速擬訂。中央選舉委員會秘書長鄧天祐今天表示,專案小組將盡速開會,在明年立委投票日前會訂定完成。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午邀請中選會就「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草案」提報告並備詢,鄧天祐接受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及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質詢時,作以上表示。

潘維剛(台北市)質詢時表示,中選會研擬「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草案」是基於何考量?根據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說法,若「一國兩制」,即是有縣市採用兩階段領票、兩階段投票,就要停止選舉或延遲選舉,這情形是否包括在內?謝國樑則要求中選會應盡速擬出不可抗力情事的種類,送交立法院。

鄧天祐答詢時表示,擬訂這辦法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由中選會擬訂。五位委員組成的專案小組是決定辦法如何擬訂,而非討論狀況發生時如何處理。至於何時能擬訂不可抗力情事種類,送交立法院,須視專案小組的期程,會盡速開會,在明年立委投票日之前會訂定完成。

他說,「不可抗力」是一個法定名詞,應有一定的界定,不是中選會要怎麼訂就怎麼訂。同時,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是從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發現有狀況時,由投、開票所發動來報上級選舉委員會,不是由上級選舉委員會來發動是要延選或停選。

李復甸質詢時表示,選罷法第六十四條是針對區域投票所發生的事件可改變日期和場所,不是針對全國停選,不可能依此作全國停選,只因中選會未說清楚,造成社會不確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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