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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12月19日 星期三

律師不是被告的共犯

「司法浩劫」言重了 蘇友辰

( 2007-11-21 自由時報投書)

邱忠義檢察官日昨發表「侵害人權的司法改革」,將一件先進而遲來的刑事訴訟法新制之改造,扭曲為侵害人權的「司法浩劫」,確是聳人聽聞,律師界不能再沈默以對!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內文為:第一項: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亦得隨時接見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二項:對於前項之接見及通信不得禁止、限制、裁收、監聽、錄音、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經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辯護人蒐集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資料,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相關文件,或其他蒐求證據之行為。請注意修正條文中相對的預防機制,包括蒐證的「訪談」(非傳喚)、接見的「但書」禁止規定及調取資料的「依法」限制,絕非「侵」文污名化所指的「隨時傳喚」或「任意調查」。 此項修正並非律師異想天開的擴權行為。觀乎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一九七六年生效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b款規定:「委託人得要求辯護律師與被告聯繫協商,並完全尊重他們之間的協商均屬保密。律師必須能夠與其他委託人協商,且不受任何來自當局的限制、影響、壓力或不當的介入,提供其既定的專業標準和判斷。」此外,聯合國大會就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所通過的「司法行政的原則」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二十二條亦要求政府「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其委託人之間在其有專業關係內的所有聯繫和磋商均屬保密。」可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與辯護律師間的協商保密性為國際人權公約所公認的原則,政府除因防止明顯的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正當理由外,不能剝奪或干擾辯護律師與其委託人間的「協商保密權」。此項權利乃是被告行使正當防禦權及受到充分辯護的基本訴訟權利,不能指為侵害人權的立法。 上述無障礙的協商空間的建立,英、美行之已久,日本、韓國亦同此規範。最近司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協會聯合舉辦「刑事訴訟新制之檢討與再造」研討會,第二場的主講人陳瑞仁檢察官對容許律師有「協商保密權」也持贊同的態度。另外第一場的主講人台南高分院蔡崇義庭長認為維護當事人進行主義「武器對等」的原則,也表示贊同賦予辯護人適度的調查權。可見兩項權力的擁有當是監督及制衡檢察官權力獨大的利器,絕非「洪水猛獸」,又何來「浩劫」之有? 當然,上開新制改造如能夠完成三讀立法,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史上一件大事,我律師應秉持律師法及倫理規範有所節制,不能任意濫用而損及律師公益的形象,破壞立法美意。 (作者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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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保障/侵害人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研究員 宋明潭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於2007.11.19刊登邱忠義檢察官「侵害人權的司法改革」大作,文中對於我國刑事訴訟修法提出數點可能侵害人權之警語,發人省思。惟筆者對該法粗淺的理解,或與該文觀點有所差距,試提出以下想法,供其參考。

首先,關於律師接觸被告並私下談話部分,這不正是刑事訴訟法所要求「實質有效的辯護」表現嗎?過去檢警往往「單方面」一句「有串證可能」就將律師拒於門外,甚至可說是隨時毫無限制地限制辯護人,而新法加入中立的第三者「法官」來審查相關法定要件,並非邱檢所言「辯護人可以隨時毫無限制地」接觸被告,殊不知這樣的司法改革,侵害了誰的人權?

而邱文認為將「應」字改成「得」字,所以今後是否調查的裁量將繫於法官一念之間,更是誤解刑訴新制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目的。刑訴第一六三條的修法意旨,正是要求立於當事人地位的檢辯雙方,盡其可能提出聲請調查證據,而法院對於當事人之聲請,除依法禁止等情形外,原則上應依當事人之聲請為之,換言之,當事人之聲請是具有拘束法院之效果的。所以,與其認為發現真實都是「法官」的責任,不如該說,當訴訟模式進入當事人進行之後,真實發現與被害者保護更是要靠「檢察官」的勤惰來決定了!

邱檢察官於文末更提出了一個大哉問,「司法改革變成這樣,今後留著法院要幹什麼?」想想過去,在法官還是「裁判兼球員」的年代,法院不但要忙著取代未蒞庭檢察官之角色,又同時要扮演裁判者,審判流於糾問化,偏離了公平審判之理想;而司法改革變成這樣,可以讓法官立基於公正第三者的立場,消極、客觀的「聽訟」,絕對要比法院糾問的、積極主動的調查證據來得公平而超然。這難道是侵害人權的司法改革嗎?

觀諸我國司法改革的進程,過去的法庭景象是法官、檢察官並列在「上」,被告與律師在「下」,審檢辯三方一起「共同發現真實」,但事實上,多是以包青天式的司法審判,逼迫被告「自證無罪」;而今檢察官席已非高高在上,檢辯雙方可以站在同一擂臺上,相互較勁;而院檢之間的角色扮演,更與以往大相逕庭。我們沒有辦法確定每個制度的設計,都能夠保障到所有人的人權;但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沒有充分「武器平等」的司法改革,沒有建立「公平法院」的司法改革,這絕對是大大侵害人權的「司法浩劫」啊!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7.11.24自由時報A23自由廣場,此為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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