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浩劫」言重了 ■ 蘇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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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保障/侵害人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研究員 宋明潭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於2007.11.19刊登邱忠義檢察官「侵害人權的司法改革」大作,文中對於我國刑事訴訟修法提出數點可能侵害人權之警語,發人省思。惟筆者對該法粗淺的理解,或與該文觀點有所差距,試提出以下想法,供其參考。
首先,關於律師接觸被告並私下談話部分,這不正是刑事訴訟法所要求「實質有效的辯護」表現嗎?過去檢警往往「單方面」一句「有串證可能」就將律師拒於門外,甚至可說是隨時毫無限制地限制辯護人,而新法加入中立的第三者「法官」來審查相關法定要件,並非邱檢所言「辯護人可以隨時毫無限制地」接觸被告,殊不知這樣的司法改革,侵害了誰的人權?
而邱文認為將「應」字改成「得」字,所以今後是否調查的裁量將繫於法官一念之間,更是誤解刑訴新制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目的。刑訴第一六三條的修法意旨,正是要求立於當事人地位的檢辯雙方,盡其可能提出聲請調查證據,而法院對於當事人之聲請,除依法禁止等情形外,原則上應依當事人之聲請為之,換言之,當事人之聲請是具有拘束法院之效果的。所以,與其認為發現真實都是「法官」的責任,不如該說,當訴訟模式進入當事人進行之後,真實發現與被害者保護更是要靠「檢察官」的勤惰來決定了!
邱檢察官於文末更提出了一個大哉問,「司法改革變成這樣,今後留著法院要幹什麼?」想想過去,在法官還是「裁判兼球員」的年代,法院不但要忙著取代未蒞庭檢察官之角色,又同時要扮演裁判者,審判流於糾問化,偏離了公平審判之理想;而司法改革變成這樣,可以讓法官立基於公正第三者的立場,消極、客觀的「聽訟」,絕對要比法院糾問的、積極主動的調查證據來得公平而超然。這難道是侵害人權的司法改革嗎?
觀諸我國司法改革的進程,過去的法庭景象是法官、檢察官並列在「上」,被告與律師在「下」,審檢辯三方一起「共同發現真實」,但事實上,多是以包青天式的司法審判,逼迫被告「自證無罪」;而今檢察官席已非高高在上,檢辯雙方可以站在同一擂臺上,相互較勁;而院檢之間的角色扮演,更與以往大相逕庭。我們沒有辦法確定每個制度的設計,都能夠保障到所有人的人權;但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沒有充分「武器平等」的司法改革,沒有建立「公平法院」的司法改革,這絕對是大大侵害人權的「司法浩劫」啊!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7.11.24自由時報A23自由廣場,此為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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