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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12月20日 星期四

民進黨政府打著「入聯」,反聯合國人權法案

為保障人權,並落實司法改革之意旨,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與民進黨尤清、台聯黨郭林勇、國民黨吳志揚、洪秀柱及親民黨張顯耀委員共同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條、41條、58條及163條,此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其依據為聯合國國際人權法案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Adopted by the Eighth United Nations Congress on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nd the Treatment of Offenders, Havana, Cuba, 27 August to 7 September 1990。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充分辯護的權利,被告亦當然享有秘密與律師討論案情的權利與保障,且辯護人之辯護權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防禦權之延伸,故此次修正為邁向民主法制之一大步。

但警政署及法務部對於此種民主進步之措施,採取反對及抗拒之態度,並濫言修正條文34條以後將變成「律師與被告之串證條文」,無異指摘律師為被告的「共犯」,認為此種修法將影響社會治安與穩定,此種見解實為極端錯誤。警政署的此種見解無非就是意圖為其不當訊問、取證手段之掩飾,完全是一種罔顧被告人權之說法。

而本次修法雖有民進黨委員亦支持本案,但在民進黨政府反對下,目前呈現協商破裂之局面。民進黨政府一再強調我國要加入聯合國,但同時卻對聯合國所堅持保障人權之法案採取抗拒態度。此種說一套作一套之欺騙手法,我們不僅表達嚴重抗議之立場,更呼籲民進黨政府能知錯能改,盡快簽署協商結論,俾使順利完成修法。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協商結論: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法院於前項調查證據後,為發現真實,維護公平正義,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第三十四條,修正如下:

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意圖延遲訴訟者,得限制之。

對於前項之接見及通信,不得截收、監聽、錄音、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經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辯護人為蒐集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證據,得經證人或訴訟關係人同意後進行訪談之,並得依相關法令查詢與被告所涉案件有關之資料。但所得資料不得作為訴訟外使用。

(二)第四十一條,修正如下: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全程錄音並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受訊問人得要求閱覽筆錄,並得在筆錄緊接其記載之末行及增、刪、變更處簽名。

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審判期間辯護人得經法院許可,於法院指定之處所聽取第一項受訊問人於偵查期間之錄音,並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錄音內容或文書不得作為訴訟外之使用。

(三)第五十八條,修正如下: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其檢察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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