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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法案協商初步共識「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偵訊期間,訊問被告、自訴人及證人等,應全程錄音,且受訊問人可以要求閱覽筆錄,自行決定是否簽名。 法案協商召集人、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不分區)受訪時表示,中午法案協商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達成初步協商結論,已以電話與各黨協商代表溝通、原則上都同意協商內容。 李復甸表示,第四十一條修正條文規定,偵訊期間應全程錄音,且過去「應命」受訊問人在筆錄簽名,也修改為受訊問人可以要求閱覽筆錄,並可決定是否在筆錄上簽名。 修正條文也規定,審判期間,辯護人可經法院許可,在法院指定處所聽取受訊問人偵查期間的錄音,轉譯為文書並提出於法院,但錄音內容及文書不得作為訴訟外使用。 另外,李復甸說,過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法院在維護公平正義或與被告利益重大關係時都應依職權調查,導致許多律師在二審判決輸了後,引用此條文指法院應該依職權調查卻未調查。但法官不應該為調查證據的發動者,而是等檢辯調查結束後,還有為了發現真實及維護公平正義需要,再去調查證據。 他說,因此修正條文規定,法院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後,若為了發現真實、維護公平正義,可依職權調查證據,但與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應該依職權調查。此修改條文已向真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邁向一大步。 此外,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新增規定,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羈押被告接見及通信,不能截收、監聽及錄音等,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或串供等嫌疑且經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規定,辯護人為蒐集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可以經過證人或訴訟關係人同意後,進行訪談,並可依法查詢被告所涉案件有關資料,但所得資料不得作訴訟外使用。 修正條文也規定,判決書送達檢察官,原由承辦檢察官為之,但因考慮「檢察一體」,修改為應向其檢察長為之。961218 |
2007年12月18日 星期二
立院初步共識 偵訊期間訊問被告等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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