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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0日 星期四

刑事警察局兩天兩個說法 警政署怕什麼 ?

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 李復甸委員:已經接受警政署意見調整 警方:仍有再協調空間

刑事警察局網站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2_2.aspx?no=442

2007/12/20 下午 04:25:04

刑事警察局司法科李西河科長表示,李復甸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開了二次公聽會,又在司法委員會開了七次協商會議,從原始條文提出後,立法委員及各列席行政機關均充分提出法律見解互相辯論,異中求同逐步修正至協商結論條文,實謂不易。但是就偵查實務面而言,仍有再協調空間。

李科長表示,非常感佩李復甸委員對於修法的用心,修正條文也有部分參採了警察機關的意見,但以其本身20多年刑事外勤工作的經驗及從基層警察人員聽到的評論,刑事訴訟法增訂「辯護人接見不得有截收、監聽、錄音、開拆等限制」、「辯護人訪談權」、「辯護人調閱資料權」,一定會對治安造成影響。

李科長表示,被告接受辯護人援助之權利,除接見與通信外,更重要者乃係「私密的溝通條件」,故可能是未來修法的方向。然而,目前律師倫理問題規範未臻完善,如偵訊人員無法在場聽聞,恐怕無法防範少數辯護人利用接見被告機會,串證、湮滅證據或為其他不法行為。此外,修正條文規定,如果要限制律師的接見權,必須先由法院核准。如此一來,偵查人員若發現辯護人有不法行為時,將無機制即時制止,此舉將與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目的違背。其次,法官並未實際看到、聽到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之溝通情形,對於警察機關之申請限制律師相關權利,其核准與否缺乏客觀配套機制。另外,法院核准程序所需要的時間,非屬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1項之法定障礙事由時間,故不能列入拘捕人犯24小時解送時限之扣除,亦將嚴重壓縮警察機關偵辦案件的時間。

李科長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是趨勢,但需要更多的時間深入討論,以兼顧公共利益及人權的均衡維護,希望立法委員們能慎重的思考暫緩通過修正草案。

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違反偵查不公開,形成串證,影響治安!

刑事警察局網站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2_2.aspx?no=441

2007/12/19 下午 05:23:43

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違反偵查不公開,形成串證,影響治安!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4條修正條文,將送立法院院會二、三讀。未來律師於接見犯罪嫌疑人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時,原則上檢、警不得截收、監聽、錄音、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如果要限制律師的接見權,必須先由法院核准。此外辯護人還有權訪談證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且可以查詢與被告所涉案件有關之資料。律師權大幅度擴張之下,刑事訴訟的天平往犯罪嫌疑人方向傾斜形成律師與被告串證,未來恐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警政署表示,對於辯護人之接見及通信如毫無限制,對於發現真實將有不利的影響。尤其警察機關為發現辯護人是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行為,必須在場監視並聽聞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之談話內容及其行動,否則無從判斷。此外,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後,公權力已經介入,警察機關有義務保障其生命、身體安全。實務上受拘捕之犯罪嫌疑人可能情緒不穩定,亦曾出現自殺、傷人、脫逃等行為,故辯護人接見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警察人員在場戒護。

對於限制律師的接見權必須先經法院核准的新規定,警政署認為,偵查人員若發現辯護人有不法行為時,如不能即時限制而只能被動等待法院之核准,豈非任由不法行為持續?此與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目的背道而馳。再者,法院並未於現場看、聽到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溝通之情形,如何判斷實在令人費解。法院核准程序所需要的時間,非屬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1項之法定障礙事由時間,故不能列入拘捕人犯24小時解送時限之扣除,亦將嚴重壓縮警察機關偵辦案件的時間。

警政署表示,依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正條文,律師可依調閱資料權取得相關訴訟關係人及證人名單,再訪談訴訟關係人及證人,此將影響證人供述的可信性。尤其在檢肅流氓案件及組織犯罪案件,證人可能因而心生畏懼不敢作證,或收受利益而拒絕作證,未來在此類案件的蒐證上將更為困難。警政署表示,絕對無法坐視流氓及幫派坐大,對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警政署表示嚴正的反對。

另外,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包括法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在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時,均應全程錄音。警政署表示,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所得供述,原則上為傳聞,不得作為證據。考量司法資源的合理運用,司法警察製作證人筆錄時,實不宜強制全程連續錄音、錄影。警察機關每年受理之全般刑案平均約50萬件,每件刑案發生均須詢問被害人、證人等關係人筆錄,尤以強盜、搶奪、竊?、恐嚇取財、詐欺等案件之被害人(即證人)人數眾多,每年所需詢問被害人數極為龐大,如須逐一當場錄音,基層警察單位在偵訊室、錄音器材不足情形下,對於製作詢問筆錄時實施全面錄音,確有執行上困難之處。

包括法務部、警政署、調查局等行政機關,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協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時均一再向立法委員表示反對意見,提案委員李復甸則以人權保障不容退讓為由,完全不接受行政機關的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固有崇高的理想性,惟若是以犧牲社會的治安與穩定為代價,想必非臺灣人民所樂見。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 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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