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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 星期二

《咱的社會》在監受刑人 人權何在

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7/04/29

《咱的社會》在監受刑人 人權何在
【李復甸/北市/立委】
  日前,立法委員邱毅因案判刑確定,入獄服刑。他黨委員以其髮型 大作文章。用赤裸裸的方式,強行將他人僅在浴室之內或在安寢之時,方始願意摘下的假髮,作為羞辱取笑的標的。竟然法務部也配合說明在監不得使用假髮。邱委員迫於無奈在入監之前,自己理了一個大光頭,再行報到。看到報導數日,不忍提及此事。「禿髮」與他人何干?揭露他人「禿髮」對社會公益有何幫助?號稱人權治國的台灣竟然有政府與中央民意代表聯手以「禿髮」來戲謔、嘲弄、侮辱他人。
  入監之後,看守所又正式接待記者,詳細報導邱委員帶入何種書籍、晚餐內容、放風多久,甚至公開其囚禁之編號,連數月前遭羈押的趙建銘也一併遭殃,無法倖免。依民法一九五條,侵害他人隱私可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涉及個人隱私,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第二十六條,對外開放之資料是否涉及民眾隱私應以適當妥善之方式處理。受刑人為何要受此屈辱?
  尤有甚者,目前羈押中之嫌疑人或被告,也是剃了光頭身著囚衣。羈押法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被告得自備衣類」。羈押中被告在庭穿著囚衣,夏季甚至僅著汗衫,無非為了管理上的方便,但是可以容許管理的方便而犧牲人權嗎?筆者幾度強力指責之後,法務部統一購買了數種便服,供被告穿用。其又與囚服何異?羈押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八款尚規定「解送被告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依解送辦法之規定。」
  男性嫌疑人或被告更幾乎全被看守所剃成號稱「簡樸適度」髮型之光頭。試想一個身著囚服,足繫拖鞋腳鐐,光個腦袋的被告,即使有千個冤屈也看似有罪。因此,允許嫌疑人及被告有權正常衣著,且不能拘束身體,是實踐公平客觀審判的必要條件。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 [咋觸集] 敬請指教 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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