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研究室
新聞稿
立法委員李復甸對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轉投資台灣高速鐵路(簡稱高鐵)45億元一案,其於此案發生後即相當關注,並於今年三月提出相關質詢。而今天(5/22)台北地檢署傳喚前行政院秘書長李應元及前行政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林耀文,相信地檢署這一年來進行案情的瞭解,應對於案情有相當的掌握,雖偵辦進度緩慢,但仍予以相當高的評價。
李復甸委員長期從事法學及司法實務,並曾任交通部顧問及法規委員,對海商、航空鐵公路運輸、衛星通訊、電信、有線電視等法規,均有深入研究。其對於此次航發會於94年9月26日以臨時董事會方式審議通過購買高鐵公司特別股45億元,認為在程序上不僅違反航發會章程規定,更認為航發會董事會轉投資與其創設目的無關,甚至有害航空事業之發展的台灣高鐵公司,足以危害公益法人之利益,已違反刑法第131條及第342條,且交通部為航發會之主管機關,卻一再執意違法從事轉投資之行為,亦構成刑法上背信罪及公務員圖利罪,李委員以此專業法律提出書面質詢意見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附件:立法院相關議案關係文書李復甸委員書面質詢稿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敬請指教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5月23日 星期三
李復甸委員質詢航發會轉投資高鐵事涉犯罪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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