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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5月1日 星期二

時論廣場代轉--回應李復甸委員

時論廣場代轉--回應李復甸委員

關於 貴報96.09.29A15版時論廣場立法委員李復甸先生對於在監受刑人人權問題多所疑慮,法務部甚表重視,為使社會大眾對法務部之作法能有更新一層之認識,而不至以訛傳訛,造成司法威信之傷害,謹就相關法令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9條中規定「男性受刑人每月理髮兩次,許留平頭三公分之髮型。」因此,邱毅委員入監後之髮型係依前揭規定辦理,且此規定適用於全部之受刑人。

二、有關高雄看守所正式接待記者並詳細說明邱毅委員帶入何種書籍、晚餐內容、放風多久,甚至公開其囚禁之編號等問題,由於本次高雄看守所因應媒體關注邱毅委員入監執行,為避免造成媒體因不瞭解,而有錯誤之報導,引發不必要之困擾,遂由該所發言人統一對媒體所詢問之問題,諸如帶入何種書籍、晚餐內容、運動時間及囚禁之編號等,依可提供外界公開之資訊予以統一回應,但對涉及隱私權及不可公開之資訊,則一律不予回應,以避免侵犯受刑人之人權。

(一)、有關邱委員入監攜帶之書籍種類,係邱委員於台北召開之入 監前記者會中公開向媒體說明,邱委員並特別指出其中一本「金剛經」係由立法院長王金平所贈送,高雄看守所僅係回應上述狀況,因此並無涉及透露私人隱私之情形。

(二)、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早、午、晚餐內容,均公告陳列於接見室供一般民眾及接見家屬參看,以避免外界對收容人伙食有不當之質疑發生,此屬公開之資訊,有關高雄看守所說明有關邱委員之晚餐問題,尚屬允當。

(三)、依監獄行刑法第50條中規定「受刑人除有不得已事由外,每日運動半小時至一小時。」且本規定適用於全部受刑人。

(四)、有關受刑人之編號係為便於名籍之管理,並避免同名同姓引起之不便及誤會,方便家屬及一般民眾詢問以瞭解其親友是否入監執行,俾便辦理接見及寄物等事宜,本項便民服務均係各矯正機關協助民眾查詢之服務項目之一,高雄看守所公開其編號以使親友如欲對邱委員辦理接見或寄物等事宜時方便辦理,尚屬允當。

三、有關羈押中之嫌疑人或被告,剃光頭,著囚衣,夏季甚至著汗衫部分:

(一)、有關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依羈押法第38條中規定準用監獄行刑法第49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9條之規定,「男性被告許留平頭三公分長之髮型」,另本部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亦分別於民國80年及83年分別函示所屬各看守所,不得強令羈押被告理光頭。

(二)、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59條之規定「被告之衣服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統一訂定之」;另羈押法第2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中均規定「被告得自備衣類」,因此依前述規定中得知,被告如無法自備衣物時,則由本部統一訂定其衣服顏色及式樣,因此針對部分無法自備衣物之被告,本部提供樣式大方之服裝供其統一穿著,並無不當。

(三)、依本部函示各看守所中之規定,被告出庭時應著自備之服裝或統一製作之服裝,汗衫並非上述項目之一,如有被告出庭著汗衫乙事,本部如發現上述現象,將予以糾正。



法務部矯正司代理司長廖德富

96年4月29日



(聯絡人電話:吳科長信彥0932-382649)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 [咋觸集] 敬請指教 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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