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立法委員李復甸於一個月前已擬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主張提高擁有、販賣非法槍枝者刑度,呼籲朝野在周五變更議程將該草案逕付二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
說明:為維護社會秩序,減少社會不法槍械橫行,因此,建議提高刑度,以儆僥倖。條文如下:
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七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及竊盜等不法方法,取得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條文
第 七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一、近年來黑槍氾濫,社會秩序惡化,非嚴格查禁槍砲彈藥,不足以維護治安。犯罪集團擁槍自重,嚴重威脅執勤警察之安全。
二、茲將原條文之處罰依比例提高,已戒僥倖。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敬請指教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5月23日 星期三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呼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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