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報告
近半年來總統府國務機要費及各級首長特別費的問題,受到各界高度矚目,也產生諸多的爭議。其間本處雖已多次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對相關事實作了客觀的陳述,並對媒體作了必要說明,但相關爭議並未因此平息,卻有逐漸擴大之跡象,已對社會造成巨大的衝擊。為杜絕各項爭議,總統已指示應予法制化,立法院及各界亦有類似看法,現謹就相關預算的編列、執行之沿革與現況,作更完整的陳述與釐清,並對未來制度的走向,提出改進的意見。
壹、國務機要費部分
一、國務機要費之沿革
總統府自民國38年度即編有國務機要經費,當時係以經費性質分別編列在「機密費」與「特別費」預算科目項下,民國52年度以後,中央政府總預算改按計畫別編列,並副以用途別科目表達後,始以「國務機要」計畫科目呈現。
計畫內容主要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等,經費運用的範圍相當廣泛。歷年雖配合用途別科目調整,分別編列於「特別費」、「機密費」、「首長特別費」、「機要及機密費」及「機要費」等科目,惟其計畫實質內容並未改變。至於預算編列數額,民國38年度為44萬元,40年度隨幣值改變,驟增為396萬先,其後並逐漸擴增,至71年度已達5,285萬元,79至80年度高峰時期為5,945萬元,嗣再逐年下降至95年度的3,500萬元(詳如附表)。
二、國務機要費之性質
綜觀國務機要費之預算編列沿革及其支用內容,該項經費係供國家元首行使職權相關必要費用,預算科目歷年雖略有更迭,但就計畫的實質內涵而言,具有特別費、機密費與機要費之綜合性質。長久以來,慣例上都將國務機要部分經費視同特別費處理,此可由總統府未另編列總統特別費得到佐證。
三、國務機要費預算之執行情形
依據總統府相關檔案資料顯示,國務機要費自民國40年初執行以來,依慣例向有約半數經費(屬於機密費部分)係以領據報支,相關憑證均由總統府自行保管,僅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出具總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迨民國86年,審計部認為國務機要費之經費核銷方式,雖係依往例辨理,但仍宜依審計法之規定,報經審計部同意,俾有所憑據。嗣該部與總統府討論達成共識,基於其性質特殊,由總統府依審計法第44條規定,函徵審計部同意以領據結報,憑證由該府妥為保管,以備查核。民國92年總統府為使國務機要費執行作業有所依循,復訂定「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並副知審計部。
由於國務機要費預算之執行,有其特殊性,因此依過去慣例,約有半數係以領據結報,現該項經費已較過去緊縮,且預算之執行有其一慣性,如在未經合理規範之前,即作太大的更動,恐易造成窒礙與爭議,值得商榷。
四、新的執行規定
總統府為解決目前的爭議,已於今(95)年9月12日重新修訂完成「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目前相關會計憑證及報支程序,均已回歸會計法、審計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辦理。
惟總統行使憲法授與之職權,相關政務本即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機密性,因此,確有必要編列國務機要經費,供國家元首統籌支配運用。又國務機要費如採與一般性費用相同的報支方式,不僅難符實際運用需求,恐亦有礙國家的利益。故基於國家元首行使職權之實際需要,本項經費在作適度規範後,宜賦予較大的彈性運用空間,謹建議各方捐棄成見,凝聚共識,建立合理可行的長遠制度,俾資依循。
貳、首長特別費部分
一、特別費設置之沿革
鑒於早期各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因公招待、饋贈、獎賞之需要,動支經費時,並未訂定給付的標準,且可動支的經費總額亦無限制,因而造成寬嚴不一及經費浪費的情形,於是在立法院、審計部的建議下,行政院自民國41年開始建立特別費的制度,對於動支額度加以規範,以節制相關支出。
民國62年復鑒於預算在執行時,各級首長在事實上難免有若干機要性質之開支,無法取得原始單據,行政院爰參照審計部的意見,增訂在特別費半數範圍內,可以首長、副首長領據動支,採較為彈性方式處理,亦未要求首長、副首長據領後,需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情形。至付款作業,實務上則有領取現金、支票或劃撥入帳戶等方式。
二、特別費之適用對象
特別費適用之對象,包括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正副秘書長、政務委員、部會首長、副首長、檢察機關首長、法院院長、直轄市市長、副市長、局處首長、副首長、縣市長、副縣市長、鄉鎮市長、代表會正、副主席及各級學校校長等,現職人員總計有6500人之多。若另計已退職者,則人數將數倍於此。
三、特別費之性質
早年因薪資待遇偏低,各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基於職務關係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花費,如由其個人自薪資待遇中支付,並不合理,因此編列首長、副首長專屬特定款項,供其統籌支配運用,可支用數額則依所任職機關之層級、業務狀況而有不同。
綜觀歷年各項演變,其動支要件係朝從寬發展,如半數可以領據結報。但可動支的數額近年則逐漸下降,如行政院長特別費由88年度每月34萬元降為目前的15.8萬元,部會首長亦由9萬元降為5.3萬元,且兩項以上兼職僅能擇一列支特別費,經費已相對較以往撙節。50餘年來,一向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均由其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之認定,並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更明確的表列,此一件法已相沿成習,並形成行政慣例。
四、特別費之報支及核銷情形
特別費之報支程序,通常是由機要及幕僚人員作相關支出的處理,只要在核定的預算額度內,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或在半數範圍內出具首長、副首長的領據,各機關會計人員僅就憑證作形式審查,對於支用的內容及項目,則基於尊重首長、副首長職務需要從寬認定。參與此項業務之機要、幕僚及核章人員等,對此一處理方式亦產生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事務。
此一歷經數十年的報支及核銷程序,均列入機關年度決算,並依決算法規定由審計機關向立法院報告後予以審定。總之,特別費從預算的編列,經費的報支、核銷,會計報告的產生,到決算的審定,均循例完成相關的法定程序,長期以來並無爭議。
五、新的執行規定
綜上,為讓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有更具體的規制可資依循,行政院已訂頒新的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各級政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全部均需檢據核銷,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單據時,亦應由經手人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開具支出證明單作為核銷依據。又各項支出憑證亦應依會計法等規定,註明實際用途及相關的案據。
惟此一制度實施迄今已歷經50餘年,制度本即有其設計的目的與存在的價值,故未來在實際執行時,本處將再就經費使用的範圍,作進一步的規範,俾能兼顧首長彈性運用的需要,同時亦有明確的規定可資依循。
總而言之,不論是國務機要費或首長特別費預算的執行,現行制度都有其歷史沿革與事實需要,在更明確合理規制建立之前,總統府與行政院已先行訂定新的規定,作為預算執行的依據。未來面對各方法制化的要求,本處將廣徵意見,俾建立更合理可行之規制。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 [咋觸集] 敬請指教 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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