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委員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內線交易防杜機制公聽會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與賴士葆教授於96年5月31日(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於立法院請願接待室召開內線交易防杜機制公聽會,會中針對現行法令關於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重大消息之範圍、財務預測之更新及公開方式認定等要件予以討論。與會行政官員部分為法務部政務次長李進勇、法務部調查局防治中心主任李錨、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李文福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副局長陳惟龍,其他專家學者有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副總幹事羅懷家與律師公會財經委員會周志雯律師(理慈事務所),一同針對本議題發表精闢意見。
李復甸委員觀察到內線交易此種類型案件,目前在實務上有很大的問題,在今天討論中,李委員為保障市場機制與民眾權益發聲,表示我國關於內線交易的法令是參照美國立法例而來,但卻停滯在美國幾十年前的規範,應要與時俱進,且不能與美國立法意旨相差過多,譬如美國證券交易規則第10 b-5其處罰重點在誠實信用(IN GOOD FAITH),處罰止於詐欺。但我國法律卻未分主觀犯意之有無,重點特徵為經濟刑罰,只要一旦行為符合要件即加以處罰,對於犯意並未重視加以辨明,相當不公平。目前法令規範明確性不足,導致人民對法院判決沒有預測性,產生不信賴感,這是可以改進的地方。因此,李委員建議內線交易之相關法令應加以檢討,以符合現今人民的期待。
而關於公開發行公司進行財務預測及其更新於如何之情形可能構成內線交易之議題。財務預測與財務報表不同財務預測乃綜合過去發生事實與未來發展所為判斷預估;財務報表則係對歷史資訊之陳述。財務預測依客觀景氣變化、判斷人之專業素養與主觀判斷等,各種不特定之因素,致判斷可能發生不同結果,任何人無法擔保預測準確性。就發行公司而言,應無進行財務預測之必要。因發行公司預測未來非常困難,故必須根據市場上之公開資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編製財務預測,而上開編製要點及市場上公開之資訊,發行公司取得途徑均與社會投資大眾相同,所以預測之內容,內部人與外部投資人大眾,並無先後、不對等之關係,蓋因係對不確定之未來預測,故所有人員所取得之資訊時間均為相同。目前已取消強制財務預測卻以又強制作財測更新,但以財務預報為理由處罰內線交易,無異要公司對財務預測之準確性作擔保,至為不公。有無可罰性遂成疑異。
李復甸委員提出幾個具體案例質疑法務部對於內線交易之執法有大小眼之情形,例如:明碁前董事長李焜耀於今年3月才爆發內線交易疑雲,隨即於本月5日偵查終結被起訴;大霸電子董事長莫皓然僅因在93年間疏未依法令期限公告財務更新,而該期間內因關係企業出售大霸股票,即被認定內線交易而被起訴;惟力晶集團旗下力廣科技於2001年因重大虧損後辦理減資,被打入全額交割股,力晶董事長黃崇仁等人在利空消息發佈前,即先行賣出2萬多張股票之內線交易案,法務部竟雷聲大雨點小,延宕至今尚未予以偵結起訴!
近日,有關力晶已擺平官司之傳聞沸沸揚揚,於此同時,法務部長施茂林更公開表示:「應將今年和去年的內線交易案列為首要偵查目標,舊案儘量不查」,如依照施部長之標準,則大霸電子乙案既是舊案,又純因財測未及時更新,理應不查,惟卻仍被認定屬於內線交易而起訴;反觀力晶董事長黃崇仁在利空消息發佈前,即先行賣出2萬多張股票,報載黃崇仁對內線交易之部分事實供認不諱乃未被收押,事證明確卻遲遲未被偵結起訴,法務部對於內線交易執法之標準如此不一,豈非故意縱放力晶?
就因法務部對力晶之偵辦不利,致使力晶有恃無恐,市場對於力晶至今仍持續進行內線交易之傳聞不斷。內線交易之規範是維護市場秩序之必要手段,但規範是否合理?偵辦能否公平?是民眾所關心的。至於對無視法令存在之大財團,法務部應嚴格查辦,以避免大小眼之不平聲浪!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敬請指教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5月31日 星期四
內線交易防杜機制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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