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委員修槍炮彈藥刀械條例排入院會逕付二讀 新聞稿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研究室
新聞稿
近年來黑槍氾濫,社會秩序惡化,非嚴格查禁槍砲彈藥,不足以維護治安。犯罪集團擁槍自重,嚴重威脅執勤警察之安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修正為
第 七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七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暴、脅迫、竊取或其他不法方法,而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獲使其交付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次逕付二讀之方式甚為特出,除李教授以多年之學養,事前完整之立法規劃外,亦顯示朝野各方對此法案有高度共識。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附件:立法院相關議案關係文書李復甸委員書面質詢稿
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咋觸集)敬請指教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5月25日 星期五
槍炮彈藥刀械條例排入院會逕付二讀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