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限定繼承增修條文
第 1148 條(新增二、三、四項)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未成年,其繼承就其應繼分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限定之繼承若有其他之繼承人時,不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政府機關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時,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第1153條之1(新增)
債權人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一個月內,未通知繼承人其債權時,除債權人證明繼承人原已知悉債權存在之事實,繼承人得拒絕給付。
第 1156 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狀向法院為之。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得以公證方式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修條文
第一條之一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繼承在修正前開始者,於公佈施行後,債權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得拒絕給付。
公聽會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 http://fuldali.blogspot.com/2007/08/blog-post_3047.html
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
[+/-] | 民法繼承編限定繼承增修條文 |
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 | 「經貿仲裁,兩岸雙贏」公聽會紀錄 |
「經貿仲裁,兩岸雙贏」公聽會紀錄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時間:96年10月19日(星期五)上午9:30~11: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401會議室
主持人:李復甸委員
出席單位/人員:
陳明真委員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李國增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劉佐國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科長萬吳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楊家駿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副處長吳美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科長陳明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副研究員文偉達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秘書長王志興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副秘書長賴榮坤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大陸組資深專員許峻偉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賴文平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主任秘書廖運源
會議紀錄:
(一) 在大陸投資之台商人數眾多,不僅是台商與台商之間可能會出現經貿糾紛,台商與陸商更是糾紛頻傳,當遇有糾紛時,因大陸法院之素質及人治顏色仍重,台商多不願上法院之方式解決問題,而轉以請託或其他方式進行,非唯負擔甚重且效果極差。仲裁為訴訟外解決糾紛之優良制度,經仲裁以解決雙方之間糾紛,可節省時間,且可避免政治干預,在法院亦有強制執行之效力。
(二) 而因我國目前尚未開放大陸籍仲裁人來台登錄,亦禁止大陸人士來台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故若台商與陸商遇有糾紛,即使雙方合意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仲裁,卻因上述之禁止規定,使當事人一方無法在我國境內進行仲裁程序,將使得台商對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經貿糾紛產生卻步,恐將無法維護台商之權益。
(三) 茲為落實保護台商,有效處理兩岸經濟糾紛,建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法務部能共同協商,儘速修改相關規定:
1、 兩岸機構互納仲裁人為原則,准許陸籍人士列名本地仲裁協會。
2、 許可大陸廠商或人民來台參與訴訟或仲裁。
3、 陸籍仲裁人得入境台灣進行仲裁詢問。
4、 研擬兩岸民間機構聯合調解之可行性。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 | 已無戒治必要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重新入所戒治 |
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李復甸委員,鑑於現行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作為拒絕進入戒治所原因之規定刪除,有可能造成已無戒治必要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重新入所戒治而造成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不但造成其心理上之創傷,亦等同變相的自由刑,失去戒治治療毒品施用者之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 民國(下同)96年3月2日修正前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下稱修正前條文)故依當時修正前條文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一、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96年3月2日修正施行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下稱修正後條文),將「罹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作為拒絕戒治之規定刪除,故依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7條第3項之規定,原被拒絕入戒治所戒治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則需依法院之確定戒治裁定,入戒治所繼續執行。
二、 毒品勒戒戒治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本為一連續的治療程序,先由勒戒程序治療毒品施用者對毒品之依賴,若勒戒程序無法斷絕毒癮,再經檢察官聲請由法院裁定入戒治所戒治,戒除毒品施用者心理對毒品之依賴。綜觀現行法制對毒品治療之程序,為一連貫之時間順序,各階段環環相扣,勒戒完成後之勒戒報告,可以判斷毒品施用人是否需要戒治。然在拒絕入戒治所戒治之情形,拒絕入所戒治之原因消滅時間長短不一,毒品施用人是否仍有戒治之必要,亦不盡相同,能否依勒戒完畢後之評估報告,作為毒品施用人需戒治之根據,則有可議之處,因此,法院憑勒戒評估報告所為之戒治裁定,其妥適性即生疑問。戒治之目的在於治療不在處罰,性質上屬保安處分之一種,使毒品施用人戒除毒癮,毒品施用人無毒癮時則無須戒治,修正後條文,不再拒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入戒治所戒治,原先無須入所戒治者,亦需入所戒治,雖增設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入場機制,惟對無須戒治之人,卻未有退場機制,變相成為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自由刑,與戒治之目的完全不符合,實有確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毒品施用人,免予戒治之退場機制,方可讓需要治療之人,受完整之戒治,無須受戒治之人,則繼續其生活。
三、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身分需要保密,方能使其適當融入正常之生活,建立正常之社會關係,然面對如此世紀絕症,世人不免誤解,使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甚至不敢對家人坦白,現行以通知方式通知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毒品施用人到案執行,實不顧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特殊身份,執行手段粗糙,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四、 綜上,相關機關應對上開事項,進行檢討,以維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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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2日 星期一
[+/-] | 檢察官比較大? 陳聰明坦承檢察一體折損 |
檢察官比較大? 陳聰明坦承檢察一體折損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二十二)日進行法務部收支預算的審查,檢察總長陳聰明成了委員質詢焦點,委員們除了針對特偵組偵辦首長特別費案是否已有統一標準再度提出質疑外,另外,李復甸委員也指出,他認為從近年檢察官偵辦案件發現,檢察官有自認為法官要獨立偵辦的情況,他反問,此舉是否已造成檢察一體的折損?
檢察總長陳聰明對此表示,法官與檢察官都是司法官的一員,法官追求獨立審判,而檢察官除代表國家依法訴追外,也應貫徹現行檢察一體制度,而對於李復甸所指稱上述狀況是否造成檢察一體的折損?陳聰明坦承在某種程度上的確受到折損。
不過,陳聰明接著話鋒一轉的表示,他相信一、二審檢察長都能體認檢察一體制度,而檢察官有所缺失,他們也會勇於告知。
另外,李復甸也指出,在現行的法庭詰問機制,負責偵辦案件的檢察官跟蒞庭公訴檢察官不同,他認為此為相當好的制度,但也衍生一個問題,就是幾乎是一個法庭就配置一個固定的公訴檢察官團隊。李復甸說,之前他到法院出庭竟發現有檢察官跟法院「相當要好,在法庭上以學長學弟相稱外,而該名檢察官要先行離開竟還從法官席離開」,令人感到相當訝異,也擔心訴訟公平性受到影響。
對此,陳聰明表示,針對李復甸委員指稱的狀況他還是第一次聽說,他說,為求審理公平性,他們每一年都會將公訴檢察官及對應法官進行調整與變動,來降低此部份的疑慮。
2007年10月20日 星期六
[+/-] | 揮別警察國家的若干刑事訴訟改革 李復甸委員提案受輿論重視 |
中國時報 2007.10.20
揮別警察國家的若干刑事訴訟改革
中時社論
立法院日前一讀通過兩項刑事訴訟法重要修正提案,進入委員會審查。由於此兩案關係刑事訴訟法的進一步改革,不僅由朝野立委聯袂提出,也與司法院的政策理念一致,而且受到民間司法改革團體的重視與支持,值得加以關切。如果能夠在本次會期之中順利完成立法,將是本屆立法院超越藍綠壁壘最足以告慰國人的代表之作。
這兩項立法修正案,一言以蔽之,是刑事訴訟法制能否揮別警察國家質問制度的遺害。第一項提案將質問的基礎,由法院主動調查證據的「職權進行」,從原則改為例外,而由檢辯雙方擔任攻防主角的「當事人進行」加以取代。此雖只是一字之差,也就是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改為「得」以職權調查,卻是法官從此真正進入中立「聽訟」位置,不再因有先入為主而喪失審判公正位置的分水嶺。司法院推動刑事訴訟法朝向「當事人進行制」移動已有數年,此次修正完成,才能算是修成正果,過去幾年的努力,也才會功不唐捐。
第二項修法提案,共有四項內容,也是由朝野立委共同提出。其中第一點是要建立無障礙的接見空間,確立辯護權的實質內容。由於近來監所實務大開法治倒車,被告會見律師竟一概予以監聽,走回警察國家的老路,此次修法提案要求非經法院核准,監所中律師接見權利不受任何干預,可謂適時。由法律明定辯護律師訪談證人之正當辯護權能,排除警察國家將律師與證人交談一概視為串證的落伍思想,也可調整長期以來刑事司法程序嚴重失衡的狀態。
另一項修法重點,則是樹立刑事訴訟筆錄製作應由書記官獨立為之的原則,消除人為操縱筆錄的弊端,這也是至為關鍵的改革。日前紅衫軍案刑事審判開庭,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即採取一項近年經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以被告與證人並無驗證筆錄正確性的義務,接受被告不在筆錄上簽名是一種權利,在筆錄上簽名也不是義務;於是該案中施明德等一干被告均不需要在審判筆錄上簽名,這等於確立筆錄正確性責任歸屬已不在被告身上。其實,施明德等紅衫軍被告不必在筆錄上簽名,絕不該是例外或特權,任何公民都享有不在筆錄上簽字驗證筆錄正確性的基本人權,這就是落實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證己罪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配合修正,正當其時。
同樣重要修法重點,則是將檢察官的「訊問」改為「詢問」的提案。雖然也是一字之差,卻也是告別警察國家糾問心態的表徵。現在進入法庭審判,被告已由站改坐,審判的法官也皆褪去威權問案的色彩,何況是立於原告地位的檢察官,哪裡還有強勢拉高姿態「訊問」告訴人或嫌疑人的餘地?一字改動,足令有司根本調整偵查場所設施的布置,檢方擔任偵查主體,應該以科學態度、以證據說理令罪犯俯首無言,而不是憑威嚇、高壓等威權手段逼供。倡導人權立國政策的執政者,如果不能讓執法人員接受正確的法治觀念執法,甚或蓄意阻擋相關的修法努力,那就坐實了口是心非,人權只是騙人口號的指控。
最後一項修法提案,其實也該為法務部所樂見。這或許可以「劉承武條款」稱之。過去檢方不在送達文書上簽名,以達到不法拖延法定上訴不變期間的積弊,因劉承武檢察官受到法務部的處分而引起注意。最高法院在實務上勇於破除部分檢方人員的陋習,值得肯定,現在立法院中修法提案更明文規定對於檢方的送達,以對檢察署為之,釜底抽薪,更是從司法實踐中汲取智慧改善制度的絕佳例證,沒有反對的理由。
立法院的兩項提案,或許可以證明司法改革的持續,不因司法領導易人而改弦易轍,也讓司法審判實務走上了正確的方向,例如筆錄不需被告簽名、檢察官拖延簽收送達文書不為法院接受等,均引起了立法院內的共鳴,成為進一步破除刑事訴訟中警察國家威權作風的契機,也才能遏阻任何開司法倒車的作為。寄語立法院,在即將到來的選舉季節中,留下一道令人稱道的刑事訴訟立法標竿,將是足為後人肯定的一樁功德!
2007年10月18日 星期四
[+/-] | 律師憂「選舉無效重演」 |
律師憂「選舉無效重演」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7.10.18 03:14 am
中選會研擬明年總統選舉投票,採取一次具領總統及公投選票的投票方式。擔任連宋選舉無效訴訟的辯護律師李復甸擔心,「一階段公投綁大選」領票,會讓2004年的選舉無效訴訟重演。
李復甸說,在民主國家選舉訴訟的判例,任何對投票人造成心裡負擔、或影響投票自由意志的行政措施,都是構成選舉無效的要件。2004年選舉無效,國親曾經以這項要件,向法院力爭,但可惜的是,法院並沒有針對這點給明確的答案。
李復甸表示,2004年總統大選,還是二階段的投票方式,這種投票的方式都會間接對投票人的自由意志產生影響,一旦採行「一階段」的投票方式,可能會衍生一連串的問題,包括投票者是否可以拒絕領公投票?投票者只投總統選票,然後將公投票攜帶出場是否違法?錯投票匭,是否有效?
[+/-] | 藍委批法務部訓練司法官有干預之嫌 |
藍委批法務部訓練司法官有干預之嫌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今(十八)日上午表示,司法人員的訓練單位「司法官訓練所」,目前是由行政院法務部來負責,明顯有行政與司法不分的問題,他揚言要凍結司法官訓練所的預算,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改善現行制度。
法務部次長李進勇則表示,目前司法官訓練所雖然隸屬於法務部,但是法務部僅提供行政支援與服務,訓練業務基本上是獨立的,不會有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
今日上午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法務部所屬機關預算,李復甸認為,法務部審檢分立已經多年,但是在司法官的訓練方面,卻還是長期由法務部來負責,明顯有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他說,他對司法官訓練所的課程安排與訓練成效都沒有質疑,也相信現在法務部沒有干預司法,但是他質疑「憑什麼行政機關可以訓練司法人員」?這個制度上的缺失,他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應該儘速改善。
法務部次長李進勇表示,司法官訓練制度的確可以再更週延,現在的制度也沒有絕對的不適合。目前法務部與司法院間的合作相當順利,未來司法院傾向不再用考試訓練的方法進用司法官,法務部也絕不會把政黨問題帶入司法官的專業訓練中。
司法官訓練所預算在李復甸要求下一度保留,不過最後仍然在委員會中初審過關,沒有刪減。
2007年10月17日 星期三
[+/-] | 張俊雄 謝志偉 觸犯公民投票法,依法提出告發 |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傅崐萁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鍾榮吉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張顯耀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黃義交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曾永權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趙良燕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馮定國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李鴻鈞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沈智慧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吳清池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柯淑敏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林惠官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林正二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林春德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徐耀昌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梅長錡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鄭金玲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劉文雄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蔡勝佳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鍾紹和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劉憶如 住 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訴訟代理人:李復甸律師
100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五十號七樓之五
被 告:張俊雄 住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 告:謝志偉 住100台北市天津街2號
為上開被告觸犯公民投票法,依法提出告發事
事 實
訴外人游錫堃,提案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為題,進行公民投票(下稱系爭公投案)。經行政院以院台訴字0960088753號訴願決定認定(行政院訴願決定)合於規定後,開始進行公投法規定之各該公投程序。而為配合系爭公投案之進行及造勢,行政院在其入口網頁上有全頁「UN for TAIWAN Peace Forever」「牽手護台灣 加入聯合國」字樣(告證一,行政院網頁首頁),在進入行政院之網頁後亦有相同之標語,並具有超連結功能而開啟新網頁(告證二,行政院入口網頁),以「為台灣發聲 soUNding together」題,內附有許多的專區和超連結,分別可以閱讀文章、投票、留言、下載貼紙、標語、觀看照片及影音等等功能,又可以連結到其他相關之網站(告證三,為台灣發聲網頁),不斷提倡以台灣名義進入聯合國之議題。在行政院之大門亦有「UN for TAIWAN Peace Forever」「牽手護台灣 加入聯合國」之氣球,作為宣傳提倡該議題。
行政院新聞局(下稱新聞局)於其首頁亦有為台灣發聲之標語與超連結,亦挪用政府預算(告證四,中時電子報)(附表一,國民黨團整理之入聯經費表)在美利堅合眾國之紐約時報新台幣(下同)1100餘萬元、華盛頓郵報逾335萬元(告證五,PC Home網路新聞)及時代雜誌花費鉅資刊登廣告,亦在台北101大樓刊登廣告共204萬元(告證六,ET Today電子報),利用政府之資源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宣傳。
且行政院及新聞局之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支各項文宣與網頁之設計,皆與系爭公投案所使用之口號文宣及設計相同,不僅係議題相同,連創意及點子都完全符合,已然越俎代庖在幫助訴外人辦理系爭公投案之一切行為(告證七,民進黨首頁)。
故上開機關之行為違反公投法第13條規定,而被告蘇俊雄及謝志偉,為行政院院長、新聞局局長,而構成同法第52條之罪,爰依法提起告發,促請 鈞署依法偵查。
理 由
爰就上開被告構成公投法第52條刑事責任之理由,陳述如下:
壹、 行政院及新聞局之行為,違反公投法第13條規定之行政中立意旨,而被告張俊雄及謝志偉,觸犯同法第52條之刑責
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下稱公投)程序,公投法第13條:「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其規定意旨在於行政機關對全國性公投事項保持中立地位。蓋公投依公投法第1條規定公投法制訂之目的,在於確保直接民權之行使,落實主權在民原則,且依第9條規定公投案之提出需由一定人數之人民為之,非政府機關可以開始公投程序,故公投程序係人民高度自決之程序,需具有極高之自發性及獨立性,以確保人民不會被任何外力誤導或影響,亦避免行政機關藉機操縱民眾,形成假民意,而僭越其受民意監督及執行法律之憲法地位。因此,行政機關對公投案件,需完全居於中立之地位,單純的第三人角色,採取最謙抑之姿態,完全不能介入民意之形成;而為達此目的,對第13條所稱之公投程序,亦應採最廣的界定,即一切有關公投程序開始、續行、影響公投結果,或民意形成實現有關之事項,皆屬之,故公投之提案、連署有關公投開始或續行之行為,或宣傳、造勢等等有關民意形成,而能影響公投結果之行為,皆包括在內。所謂辦理不僅係事實上從事法律規定之行為、從事法律規定以外之行為,甚至造成無形之影響,達到對特定公投議題之開始、續行、影響公投結果,或民意形成實現有關之事項有實際之介入,皆屬之。
全國性公投程序規定於公投法第三章第一節第9條至25條,關於公投程序開啟、續行、民意形成與公投結果決定之部分,有公投法第9條公投案之提出、第10條通知提案人領取連署人名冊、第11條之撤回、第14條公投案之駁回及提案人名冊之刪除、第15條連署人名冊刪除之情形、第18條之公告及辯論,第19條之公民投票之編印、第20條停止公投程序、第22條公民投票選票之編印之程序、第24條投票日,及第25條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等規定。依上述,所謂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不僅係行政機關不得辦理或委託他機關辦理上開事項,亦包括與上開事項有關之各種事項在內,且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係指行政機關不得就任何與公投程序有關事項,動用經費或調動人力。
系爭公投案現正進行至募集連署之階段,行政院及新聞局不斷利用大量人力物力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強化人民對此事之印象,此不但與系爭公投有案相同之議題,且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之行為,係利用民進黨關於系爭公投案之構想概念,使用與民進黨募集系爭公投案連署之網頁(參告證七),相同之標語(slogan)及入聯之符號,而變更現有之網頁、設立連結、刊登廣告、赴美宣傳,攻佔各大媒體,激化人民情緒,操控人民意志。被告張俊雄更是利用各種場合,不斷的對系爭公投案之議題加以鼓吹,被告謝志偉,亦在在利用各種新聞局長代替政府發言之機會,大肆提倡系爭公投案之內容,幫助系爭公投案造勢。
因此上開機關就系爭公投案之連署及宣傳,已有完全及實質之介入,雖被告謝志偉受記者訪問時,宣稱政府所為者係「入聯廣告」非「公投入聯廣告」(告證八,多維新聞網)惟上述各機關之行為,實際上已代替系爭公投案之提案人,為連署之宣傳、相關事項之發言及澄清、造勢及匯集人氣尋求人民認同,對系爭公投案連署有關之事項不僅介入,根本係由其直接執行,系爭公投係由行政單位所主導,而屬行政機關以其力量直接執行與系爭公投案有關之事項。故基於上述,上開機關已違反公投法第13條行政中立之意旨,觸犯其規定。爾等身為行政院院長及新聞局局長之被告張俊雄及謝志偉,即該當公投法第52條之構成要件,成立該罪。
貳、 因此,上開機關違反公投法第13條之規定,其機關首長及被告張俊雄及謝志偉,或相關人員構成第52條之犯罪應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將支出之費用加以追償。告發人依法提出告發,懇請 鈞署就上開犯罪事實加以調查,並依法訴追,以維國家法治,並清社會風氣。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鈞鑒
證物
告證一,行政院網頁首頁
告證二,行政院入口網頁
告證三,為台灣發聲網頁
告證四,中時電子報
告證五,PC Home電子報
告證六,ET Today電子報
告證七,民進黨首頁
告證八,多維新聞網
附表
附表一,國民黨團整理之入聯經費表
告發代理人 李復甸律師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2007年10月16日 星期二
[+/-] | 橘營:胡錦濤提兩岸和平協定是宋胡會共識 |
中國時報 2007.10.16
中央社
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昨天在中共十七大提出兩岸應簽和平協定主張。親民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張顯耀今天表示,黨主席宋楚瑜2005年赴中國訪問時會晤胡錦濤,簽訂宋胡公報第三點即為兩岸應儘速簽訂和平協定,可見胡錦濤的主張與宋胡會共識相同,親民黨至表歡迎。
胡錦濤的十七大政治報告,涉台部份他呼籲,「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定。……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我們必須由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決定。」
張顯耀上午召開記者會回應,2005年宋楚瑜訪北京與胡錦濤會面,雙方簽署公報第三點即為兩岸應儘速簽和平協定,胡錦濤的主張符合兩年前宋胡會共識,親民黨甚表歡迎。
被問及宋楚瑜是否可能今年再赴中訪問?張顯耀說,待立委選舉佈局於十一月下旬告一段落後,黨內將開會討論出訪的可行性與可能性。
張顯耀指出,正值台灣藍綠兩大黨力推返聯與入聯公投之際,胡錦濤仍表達兩岸還有和平協商的空間,北京不放棄爭取兩岸和平的弦外之音,值得審慎解讀。
他說,美方內部也曾討論過兩岸簽和平協定的可行性,若美方贊成胡錦濤的意見,台灣卻仍執意推入聯公投,反成為破壞亞太地區和平穩定的麻煩製造者,勢必將承受來自美方與國際社會壓力,執政黨不可不慎。
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不分區)指出,親民黨雖歡迎胡錦濤提兩岸簽和平協定,但提醒中方應留意,中國絕非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應為文化、地域內涵,為兩岸人民所共同認知的中國。
2007年10月15日 星期一
[+/-] | 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今日(10月15日)下午,司法委員會審查由立法委員李復甸、郭林勇、尤清、吳志揚等提出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修正草案,其內容重點在於維護被告訴訟權益,並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使檢辯雙方武器對等,讓法官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法官居中聽訟公正獨立辦案,不偏私於被告也不協助檢方攻擊被告,由當事人提出所收集之證據資料,當庭呈現於法官之前,使法官完全立於一中立第三人聽審之角度,由雙方互為詰問攻防,再由法官得有罪無罪之心證後,為公正判決。此種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制度,為進步之立法亦為世界各國之潮流,不僅能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更能發見案件之真實,雖法務部站在檢察官本位立場極力反對此修法草案,但在李委員及在場楊芳婉、郭林勇、陳宗仁、白添枝及謝國樑委員充分討論後仍完成審查。希冀於本屆會期結束前能完成協商,通過修法。
今日除了審查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之外,更針對同法之第34條、41條、43條之1、58條、228條、242條、245條、246條、248條及248條之1進行審查,其為保障辯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接見權、通信權,使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得隨時接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且對於此種接見及通信,偵查機關不得禁止、限制等。規定律師得依法訪談證人、調閱文件、蒐求證據,建立一無障礙辯護的空間,是律師的固有權利,也是保護人權重要的機制。而有關41條之規定,將現行由法官、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改為由書記官摘記要點獨立製作筆錄,以讓書記官能獨立行使職務,不受他人之影響,亦無法影響筆錄之公正性。此些條文,今亦在李委員及在場委員之討論下,審查完本案。
以上兩項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之一大進步,亦是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2007年10月13日 星期六
[+/-] | 李復甸主張修刑訴法 落實法庭當事人主義 |
李復甸主張修刑訴法 落實法庭當事人主義
2007-10-12 20:02/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二日電
法界出身的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李復甸今天表示,盼本屆立委任期屆滿前,能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法,落實法庭「當事人進行主義」、「律師接見權」、書記官獨自製作筆錄、檢察官訊問改詢問等制度,使司法正義與公平得以伸張。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下午大陣仗拜會親民黨立院黨團,討論刑事訴訟法應如何修正,由黨團副總召劉文雄、李復甸(不分區)等負責接待。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謝文田、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台北公會秘書長林孜俞指出,現行刑訴法的設計,檢方享有優勢權力,以致檢辯於法庭交手,辯方總處於權力不對等狀態,相關法令有必要修改。
李復甸表示,盼本會刑事訴訟法修法能三讀,其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有關法院職權調查,應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改為「法院依職權調查」,以落實真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彰顯司法正義。
他說,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辯護律師接見被告的權力與通信權,應予落實,不應有任何干預、限制;律師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證據、蒐證,以維護人權,並尊重律師行使職權。
李復甸指出,為落實審檢偵查分工進行,應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使書記官可獨立製作筆錄,且受訊問的當事人也得依法自費聲請庭訊光碟,製成筆錄交法院公證,取得法律效力,強化司法公信度。
至於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期盼,應將民法繼承篇現行概括繼承規範改為「限定繼承」,李復甸也希望本會期能順利完成修法。
2007年10月12日 星期五
[+/-] | 律師全聯會拜會親民黨團 李復甸推動律師接見權等修法 |
律師全聯會拜會親民黨團 李復甸推動律師接見權等修法
2007-10-12 17:49/記者倪鴻祥/台北報導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12日下午表示,他希望在本屆立委任期屆滿前,能落實刑事訴訟等法律的修法完成,落實法庭「當事人進行主義」、「律師接見權」、書記官獨自製作筆錄、檢察官訊問改詢問等規定,彰顯司法正義與公平。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12日下午大陣仗拜會親民黨立院黨團,建議刑事訴訟法修法方向,親民黨團由副總召劉文雄、立委李復甸等人負責接待。長年教授法律、且長期執業律師的李復甸希望本會期能三讀通過相關法律修正案。
李復甸希望本會期能完成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部分,包括刑訟第163條法院職權調查,應將現行規定有關公平、正義維護或關於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改為「法院依職權調查」,以期落實真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更嘉彰顯司法正義。
有關刑訟第34條辯護律師接見權與通信權,應予落實,不應有任何干預、限制;並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證據、蒐證,以維護人權,並尊重律師行使職權。
為落實審檢偵查分工進行,應修改刑訟第41條規定,讓書記官獨立製作筆錄,當事人不必再具名簽名,且當事人也得依法自費聲請庭訊光碟,製成筆錄交法院公證,取得法律效力,強化司法公信度。
修訂刑訟第51條規定,對於承辦檢察官之送達,改以對於其所在之檢察署為之;另再修定刑訟第228、242、245、246﹑248、248-1等條文文字,將檢察官對於被告、告訴人等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或關係人的訊問式問答,改詢問,以彰顯司法平等。
民法繼承篇關於「限定繼承」的原則,李復甸也希望本會期能順利修法完成。
此外,還有民眾貸款買車,銀行多要求配偶作連帶保證人,還需先行簽發本票;銀行禁止房貸提早償清債務等有損消費者等不合理行為,李復甸都希望金管會、銀行及消費者保護等機構,能要求銀行改正,讓弱勢貸款的一般民眾能獲合理的對待。
2007年10月5日 星期五
[+/-] | 以武力恫嚇向國際發聲 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 ? |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研究室
新聞稿
針對十月十日將要舉行之今年國慶大典,總統府塔樓迄今卻未依往年常例放置「中華民國」字樣,而以「台灣入聯公投」之宣傳品取代,親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李復甸深感不以為然,並認為國慶日是一個國家最大的慶典,是以國家名義慶祝國家的成立,此慶祝大會的主人是全體人民,而總統只是來賓之一,並無權利在此種慶祝大會以個人想法影響人民對國家的認同。且總統在就職宣誓詞已明白表示「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但在國慶大典上卻拒絕出現中華民國國號,陳水扁身為總統,做為人民之公僕不僅沒有資格在國慶大會上把我國國號去除,根本就是一種嚴重失職的表現。
又此次國慶大會上有閱兵儀式,此與公投入聯之宣傳擺在一起,豈不是以武力影射台灣公投入聯的象徵,此種以武力恫嚇向國際發聲的舉動,將造成區域的緊張情勢,可能使國家陷入不安全之威脅中。
再者,公投法第二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有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而此次以台灣名義入聯公投,並非此四項事項中其中之一,故此次公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之公投,在此呼籲民進黨政府不要再做任何違法行為了!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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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再由下往上唸一遍!!哈哈哈.... |
每日三大笑,有益身體健康
這封 e-mail 純粹是為了閣下的健康著想
請千萬別辜負了我的美意丫..
要笑出聲音來..而且越大聲越好喔!
扁哥:老哥好 !
布希:聽說你要搞公投了,問一下老弟好啊。
扁哥:實在太欣慰了 !
布希:去年你家上了全球十大名人榜,感覺如何?
扁哥:好說 ! 好說!
布希:台灣人百分百支持你,真的對你沒意見嗎?
扁哥:當然是真的 !
布希:有人說你貪污,是真的嗎?
扁哥:沒有的事,他們不知道真相 !
布希:有人說你舉辦公投是為了體現台灣的民主 ?
扁哥:那是當然了 !
布希:有人說你操控台灣的民意?
扁哥;沒有,絕對沒有 !
布希:你上台七年了,你有甚麼可以炫耀的政績嗎?
扁哥:這個,這個 …
布希:還會繼續舉行公投入聯嗎?
扁哥:一定會 !
布希:那如果真打起來,你不會先逃吧 ?
扁哥:絕對不可能 !
布希:為了昭示台獨是不怕死的。你會叫你兒子上戰場做示範嗎?
扁哥:很有可能 !
布希:聽說你明年下台後可能有牢獄之災?
扁哥:胡說 !
布希:為了台灣,你太辛苦了,中華民國的總統不好做啊 !!
請再由下往上唸一遍!!哈哈哈....
2007年10月3日 星期三
[+/-] | 立委:司法院走錯方向 ( 2007-09-30 自由時報) |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針對司法院研擬引進長老參審制度,設置原住民法庭,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成員均認立意良善,但態度保留,認為司法院「走錯方向了」。
立意雖良善 但態度保留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表示,對於原住民案件要用何種法庭、加入哪些成員,他並不反對,但如何處理法理上的「準據法」問題,才是最根本核心;且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住民長老如何取得法官身分,參與審判?這已經涉及修憲問題。
李復甸強調,並非由原住民法官審判原住民的司法案件,才算真正公平,漢民族法官審判原住民的司法案件,也不見得就不公正,問題的核心在於,應給原住民有適用自己法律的機會,然後再考慮誰來審判,不是單靠一個法院制度就能解決。像中國對於少數民族,就有相關自治法律依循,台灣並沒有原住民自治法律,「司法院走錯方向」,沒有處理到真正的問題。
長老變成法官 涉及修憲
不過,李復甸也認為,台灣有十三個原住民族,再加上沒有文字,要建立一套實體法規範,現實上不可能,他建議透過修正民法、刑法,增訂對原住民相關案件應有優先適用習慣的授權,可能比較容易解決需求。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也認為,原住民風俗、習慣與漢族不同,有關司法案件審理,確實存在許多問題必須解決,但如果考慮原住民,是否客家族群也要一起納入?仍待法界通盤思考。
楊芳婉表示,這個問題可和目前討論中法庭應否納入專業人士參與的「參審制」一起考量,但究竟只是被諮詢性質,或實質參與法庭合議,由於不同專業人士或甚至原住民長老,可能欠缺法律專業,因此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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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日 星期二
[+/-] |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復甸、顏清標、張顯耀、趙永清、賴幸媛等40人鑑於目前高速鐵路,對於發生事故時目前欠缺相關之運送人責任規定,致旅客於搭乘高速鐵路發生事故時,運送人與旅客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欠缺明確的法律規定,故特修正鐵路法之規定,使高速鐵路致生旅客之損害時,旅客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得請求賠償。
提案人:李復甸、顏清標、張顯耀、趙永清、賴幸媛
連署人:孫大千、潘維剛、陳杰、吳育昇、劉文雄、馮定國、李復興、李鴻鈞、
吳清池、林郁方、柯俊雄、鍾紹和、鄭金玲、江連福、陳明真、黃淑英、丁守中、蔡勝佳、紀國棟、高建智、郭正亮、黃德福、洪秀柱、王昱婷、蔡啟芳、林益世、吳松柏、吳志揚、何智輝、李紀珠、翁重鈞、高金素梅、柯淑敏、郭素春、李敖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修訂第二條定義之規定,明確定義高速鐵路之規定。
二、增訂第六章之一,明訂高速鐵路經營者之責任,採事實推定原則歸責方式,以保護高鐵旅客之利益。且以責任保險作為分散賠償義務人負擔之方法,兼顧高鐵經營者及旅客之利益。
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