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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3月13日 星期二

觀察勒戒形同執行自由刑 毒品戒治功能不彰

近日演藝人員涉及吸食毒品一再引發社會關注。從數年前蘇永康、安雅、周明增,到近來張立威、戎祥、庹宗康、屈中恆和蕭淑慎均經媒體報導經法院裁定交付觀察勒戒。事實上,觀察勒戒之處所均在看守所內,拘禁於牢房之中,多數之情形六人居處一室,勒令蹲坐其中,鎮日無事適是,觀察勒戒形同執行有期徒刑或拘役,毫無觀察勒戒之實質意義。


本院委員李復甸、張顯耀特於今日邀約記者座談毒品戒治與觀察勒戒的相關問題。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施行,該條例中將施用毒品者(即受戒治人)定位為病人而非犯人,著重於專業醫療之處遇,且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處分代替刑罰制裁,先以觀察勒戒去除其生理癮症,次以強制戒治治療其心理癮症,強調「除刑不除罪」、「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之目標。以往戒治所附設於監獄、觀察勒戒處所係附設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然既以醫療方式治療受戒治人,其所需之專業人力及資源需求自非監所所能提供,以致戒治成效不彰,基此,近年來逐漸成立專門戒治所,使受戒治人可藉由專業人員治療及幫助,提升戒毒成效。且經檢察官聲請法官裁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定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若無則釋放或不起訴處分,若有繼續使用之傾向,則需強制戒治至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可知勒戒所之陳報為左右法官裁定受觀察、勒戒之人是否需繼續戒治之關鍵。

但是目前各戒治所所需各類人員之人數,應依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六條所附戒治所員額表,若以收容人數二千人以上之戒治所,醫師僅設二人、輔導員設十~十三人,人力明顯不足,按良好及完善的觀察及勒戒可減低受戒治人用藥成癮之渴望,涉及受戒治人是否有回歸社會之可能或需繼續強制戒治,若無相當人力作出評估,縱使其回歸社會,因其生理及心理對毒品之渴望未被降低,故再犯率即高,先前之治療等同無意義。

惟鑑於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戒治人員員額配置過少,以及現行戒治所人力嚴重不足,難以提升戒毒成效,目前之觀察勒戒與戒治形同虛設,亟待改善,李復甸委員已於日前提出書面質詢。

又「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均拒絕吸毒受戒治人中數量頗眾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入所。非但漠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依法觀察勒戒與戒治之權利,且違反平等處理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基本原則。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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