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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3月9日 星期五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戒治人員員額配置書面質詢稿

案由:
本院委員李復甸,鑑於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戒治人員員額配置過少,以及現行戒治所人力嚴重不足,難以提升戒毒成效,特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施行,該條例中將施用毒品者(即受戒治人)定位為病人而非犯人,著重於專業醫療之處遇,且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處分代替刑罰制裁,先以觀察勒戒去除其生理癮症,次以強制戒治治療其心理癮症,強調「除刑不除罪」、「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之目標。以往戒治所附設於監獄、觀察勒戒處所係附設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然既以醫療方式治療受戒治人,其所需之專業人力及資源需求自非監所所能提供,以致戒治成效不彰,基此,近年來逐漸成立專門戒治所,使受戒治人可藉由專業人員治療及幫助,提升戒毒成效。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施用一級及二級毒品之犯罪人,經檢察官聲請法官裁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定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若無則釋放或不起訴處分,若有繼續使用之傾向,則需強制戒治至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可知勒戒所之陳報為左右法官裁定受觀察、勒戒之人是否需繼續戒治之主因。

三、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戒治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詳細流程表見附圖一),是否進入下階段之治療,仰賴專業戒治人員之評估,戒治人員包括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師等人,分別施以個別諮商、心理衛生教育、 後續追蹤輔導,提供完整的治療方式幫助受戒治人戒除毒癮以及回歸社會,故是否有足夠相當之人力對受戒治人提供治療及進行評估,影響受戒治人權益甚深。

四、各戒治所所需各類人員之人數,應依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六條所附戒治所員額表(見附表一)定之,若以收容人數未滿一千人之戒治所,醫師設一人、輔導員設二~五人,明顯有人力不足之情事,按良好及完善的觀察及勒戒可減低受戒治人用藥成癮之渴望,涉及受戒治人是否有回歸社會之可能或需繼續強制戒治,若無相當人力作出評估,縱使其回歸社會,因其生理及心理對毒品之渴望未被降低,故再犯率即高,先前之治療等同無意義,與其使受戒治人接受「無效」之治療,不如提高戒治人員與受戒治人之比例。

\員 \類

\ 額 \

\ \

(二千人以上)

第一類員額

(一千人以上

二千人未滿)

第二類員額

(一千人未滿)

第三類員額

輔導員

10-13

5-10

2-5

醫師

2

1-2

1


附表一:戒治所員額表(說明:戒治所核定容額在二千人以上者,為第一類;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者,為第二類;一千人未滿者,為第三類。)

五、目前全台灣有新店、台中、高雄、台東四間獨立戒治所,各該矯正機關一直處於超額收容狀態,尤以北部地區情形最為嚴重,依新店戒治所提供資料,該所目前收容人數275人,專業醫師0人,僅由藥師及護士各一人擔任全所衛生醫療保健業務,不但無法負荷現有之業務量,更無法處理即將成立愛滋病收容專區相關醫療事務,其專業醫療人力嚴重不足,臨床心理師0人,目前由台北戒治所及基隆戒治所支援3名,輔導員亦僅有3人,人力嚴重缺乏且與上開戒治所員額應設置人數有違。

六、縱上,關於戒治人員人力嚴重不足問題,因各地戒治所該等職員任免調遷係由法務部統籌辦理,故法務部應檢討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之規定,且應提供各戒治所足夠戒治人員,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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