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提 案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張顯耀、李復甸等人有鑑於近年來不法槍械橫行,搶奪警槍之事件時有所聞。惟現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刑責過低,實難收遏止犯罪之效。應就相關處罰之規定提高刑責或新增規範,以維護社會秩序。爰提出修正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張顯耀、李復甸
連署人: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 七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七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及竊盜等不法方法,取得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七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 近年來黑槍氾濫,社會秩序惡化,非嚴格查禁槍砲彈藥,不足以維護治安。犯罪集團擁槍自重,嚴重威脅執勤警察之安全。 二、 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使用之制式武器較一般之土制槍械精良,為避免制式槍械受意圖犯罪人覬覦,成為渠等犯罪之利器,杜絕意圖犯罪之人取得制式武器進而犯罪之意圖,故配合近來之襲警奪槍事件,爰建議增加處罰之條文。且本項所重者在於以不法方式取得制式武器之結果,故以強盜、搶奪、竊盜,甚至以犯贓物罪或其他不法方法取得制式武器皆屬本條之範疇,而不因其行為之態樣而有區別其論刑之輕重。 三、 茲將原條文之處罰依比例提高,已戒僥倖。 |
1 則留言:
李教授您好:
看到您為了維護治安的所提出的修正案深感敬意,更表讚同之意,但在伸張正義的同時,是否更該改革司法單位的權力?台灣法庭上的言論無自由,不像外國注重人權,法官自由心證的權限太大,大筆一揮可判生死掌控命運,更由得情緒及主觀意識做辨別,才會產生太多的冤獄及不合理的審判。
如果單純的改革法條對所有國人造成亦好亦壞的影響,對真正持槍有犯罪意圖的人有所警惕,但對無犯意把玩收藏的玩家,可能造成莫大傷害,又故,刑法對槍枝管制及殺傷力的定義太模糊,只有參考值並無明文規定的標準,叫收藏玩家如何得知違法性?
我先生就是個玩家,收藏3把分判3刑期,只因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卻被當做頂撞無悔意,單純的玩家被判9年,累犯及傷害到人的都比他判的更輕,這叫人如何服氣如何心服?
修正法的提案前,還請您三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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