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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3月21日 星期三

警政署長不是被告的辯護律師, 三一九案應積極續行偵辦

立法院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於本年二月十四日提交「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報告」,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偵查內容與過程質疑甚多。立法委員李復甸今(二十日)上午於司法委員會質詢時,針對警政署長刑事警察局提出多項質詢。


1. 槍彈是唐守義做的嗎?
319專案小組扣案鉛彈頭上,有車床車製的環形紋線;另外該鉛彈頭部份表面上,也有手工具和機器混合使用留下的痕跡。這顆扣案的鉛彈頭,顯然經過車床車製,部份表面並以手工具如銼刀等再加以磨製。唐守義集團製造鉛彈頭的方式,並未以車床車製,而是使用鑽頭鑽孔模造熔鑄鉛彈頭,再用手工具銼刀以手工的方式磨平鉛彈頭表面。
2. 熱區存在嗎?
l 李昌鈺博士自承吉普車的位置、行進速度、街道平整程度及呂副總統真正身體位置都有存疑
李昌鈺博士在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下午到台南奇美醫院及金華路三段的槍擊現場,封街以雷射光束測量開槍位置。漏夜完成彈道重建、現場模擬,把可能的開槍位置鎖定在台南市金華路三段十六號與十八號間的公車站牌處,劃定為所謂熱區。其後,刑事警察局便以訪查當天熱區中民眾作為偵查重點。
事實上,李博士對吉普車的位置、行進速度、街道平整程度及呂副總統真正身體位置都有存疑,因此對所提出的調查報告自己已作了七項保留。
l 土槍土彈彈道必然是一個相當大弧度的拋物線,以雷射光束測量開槍位置,顯不合理
最重要的一點,是以制式手槍的彈道理論,在建構土槍土彈的熱區。李博士在答覆記者訪問時明白表示土槍土彈沒有鏜線,子彈射出槍口就自行翻轉。在火藥減量的情況下,不同於制式手槍彈道的接近直線行進,土槍土彈彈道必然是一個相當大弧度的拋物線。李博士察覺到銅彈頭是以彈頭底部擊中吉普車擋風玻璃,並54度的斜角射穿玻璃。李博士以雷射光束測量開槍位置,顯然略去了兩種彈道的差異,
l 也未考慮斜角射穿玻璃後子彈必然的偏折。所謂差若毫釐謬以千里。
因此,李博士所劃定的熱區是不存在的。
3. 子彈是熱騰騰的嗎?
調查報告中記載「組織有凝固壞死」「傷口邊緣有血,是高溫彈頭造成,為典型槍傷」。三一九當天接觸陳水扁傷口的三位醫生在高院均證稱傷口有燒灼現象。
辜且不論刑事鑑識專家所作實驗報告,鉛彈溫度不會高於69℃,但是子彈若會造成槍傷凝固壞死的燒灼,為何卻在鉛彈頭上可以採集到未受燒灼的新鮮血跡與未燒融的纖維?由物理現象觀,子彈以高速劃過肚皮熱傳導之時間不足,較不易造成灼傷;沾染在子彈上的血跡與嵌入纖維接觸的時間長,更易受熱而破壞。由子彈上血跡未受熱而破壞,應可知子彈是不具高熱的。
若是說子彈擦過肚皮,因摩擦致使動能轉換成熱能而產生灼傷,那麼沒有太多阻力摩擦的夾克,為何因子彈穿透而有需255℃以上才會發生聚酯纖維的熱融現象呢?
鉛的融點甚低,其材質軟化範圍(softening range)約在230℃~295℃之間。子彈若是熱度到達聚酯纖維的熱融的255℃,為何子彈在撞擊瞬間沒有變形?
l 子彈留有鮮血(子彈是冷的)
2 子彈未變型(子彈是冷的)
3 子彈夾雜polyester 纖維(子彈是冷的)
4 Polyester夾克彈孔有受熱熔融現象(子彈是燙的)
5 傷口灼傷(子彈是燙的)
以上五者邏輯上不能並存,顯見其中有作偽之情事。

4. 陳義雄自殺?他殺?
陳義雄全身僵直陳屍水塘,面部有傷,屍斑在背。是自殺?
呂副總統不信。誰信?

5. 毒樹果實
按警察偵查犯罪規範0302規定:「『勘查組』負責現場勘查,其任務如下:……三、採集之各種跡證,應依其特性分別包裝、冷藏、陰乾、審慎正確處理,掌握時效性,並送請警察局刑警(大)隊鑑識組或相關單位鑑驗。……」對於現場跡證之採集及處理程序有明確之規定。
物證從發現、採取、包裝、封緘到呈庭,必須依照物證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的嚴謹程序辦理。醫療廢棄物未妥善保存,不符生物性檢體保存的原則。
1 鑑識人員於事發後5天後才進行採證,
2 採證12天後才進行組織切片,
3 組織病理檢驗私相授受,檢體身分鑑定實驗紀錄、實驗紀錄、組織蠟塊與病理切片下落不明

三一九槍擊案的疑點甚多。當初刑事局交付李昌鈺博士之鑑識之證物許多不合鑑識學之要求。依據「毒樹果實」的原理,來源沒有合法交代的鑑識標本,將無法產生合法可信的鑑識報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九條,警政署署長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刑事訴訟法第二三○條,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規定,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協助偵查犯罪之規劃與督導,警察法第九條一項三款之規定警察之職權在「協助偵查犯罪」。有太多疑點應該再加查證,方是全國最高警政機關機關應有的作為。
正常的思考,面對疑點重重的刑事案件警政署應當立即主動了解,積極協助偵查,廓清疑點,毋枉毋縱。然而,對此疑案稍受質疑,好像被採中了痛腳,警政署長忙不迭地跳出來作激烈的辯解,猶如被告的辯護律師一般,不是辦案的妥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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