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李復甸對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轉投資台灣高速鐵路(簡稱高鐵)45億元一事,認為其在程序上已違反法律規定,且相關決策人員有涉嫌圖利他人已構成圖利及背信等罪嫌,李委員請求司法單位能盡快介入調查,以昭公信。
立法委員李復甸,長期從事司法實務,並曾任交通部顧問及法規委員,對海商及航空運輸、衛星通訊、電信、有線電視等法規,均有深入研究,故對於此次航發會於94年9月26日以臨時董事會方式審議通過購買高鐵公司特別股45億元,認為在程序上不僅違反航發會章程規定,更認為航發會董事會轉投資與其創設目的無關,甚至有害航空事業之發展的台灣高鐵公司,足以危害公益法人之利益,已違反刑法第131條及第342條,且交通部為航發會之主管機關,卻一再執意違法從事變更章程及轉投資之行為,亦構成刑法上背信罪及公務員圖利罪,故李委員特發質詢稿促請相關單位查辦,依法追訴。
新聞聯絡人:呂芸珮 2358-8536
2007年3月14日 星期三
航發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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