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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3月22日 星期四

書面質詢高鐵責任規範不足

案由:本院委員李復甸鑑於 貴院交通部未就高速鐵路發生重大公安意外時相關賠償方式、金額、處理標準等事項訂定可資適用法規,恐有違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特向 貴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高速鐵路為新興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據官方網站提供資料,高鐵正式營運時期每日可載運三十萬人次以上、行駛速率每小時高達200公里以上,旅客運能為傳統鐵路載客量之數倍,有鑑於其高速運輸及強大運能之特性,高鐵於運輸途中造成旅客傷亡或其他損害之規模,必遠大於傳統方式之公共運輸工具,且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傷或財務毀損、滅失之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如賠償之方式、賠償之金額、發放賠償費之標準…等等,故規範高鐵運輸責任等之相關法律則應更為嚴謹。

二、大眾捷運系統亦為一種載能強大之交通工具,涉及賠償責任等相關事項,現行法規除大眾捷運法外,尚有「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險金辦法」、「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台北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標準」等;相較於下,運輸效能強於大眾捷運之高速鐵路,關於旅客賠償、責任保險等事項竟無任何相關規定,高鐵公司將高鐵乘客之生命身體安全置於不顧,且交通部既為高鐵公司之主管機關,未盡主管機關協助管理高鐵業務及監督把關之責,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形同具文。

三、責任制度未立高鐵公司無以憑藉計算保險費率,對乘客尤為不公。高鐵是否因而非法逃漏欲額之保險費亦應詳細瞭解。

四、綜上,交通部就高鐵公共安全之監督管理,未盡主管機關職責應加以檢討,並立即增訂相關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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