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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5日 星期日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之施行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研究室
新聞稿

親民黨不分區委員李復甸於今(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舉辦「禮券人人愛!權益知多少?」公聽會,針對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將在4月1日上路,目前業者所遇到窒礙難行之處及應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邀請國民黨潘維剛委員、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與行政院新聞局、消保會、經濟部商業司、金管會及相關電影業者、量販業者一併對此議題提出討論。


各行各業對於長期使用其商品服務的消費者,皆會出所謂的禮券或優惠券,讓消費者用較優惠的價格,得到其所想要的商品服務。但由於有些許不肖廠商的惡意倒閉,使得消費者權益受到莫大影響,故政府單位洽商各主管機關訂立所謂「商品(服務)定型化契約」,以行政公告方式規範各業者發行禮券之內容,讓消費者的權益不致受損。

但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業者對於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內容,有些許窒礙難行之處,如:在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部分,有五種方式讓業者選擇,當禮券無法使用其對消費者的保證責任,一為業者必須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二為業者必須在同業同級、市占率5%取得相互連帶保證;三為業者必須開立信託專戶;四為業者必須加入同業公會之連帶保證協定;五為其他經濟部許可,經消保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但在今天公聽會現場,無論是信託業者或是銀行業者皆表示,此項承保業務風險過大,而難以作保。而另外兩種相互連保方式,業者又面臨互相競爭或其他問題,以致無法使用,故電影業者及量販業者只能選擇第五種方式來做履約保證責任,但電影業卻無第五種之規範可遵循,此讓電影業者在此規範上路後,即面臨違法的情況,只能選擇暫停發行優惠券,以因應此種狀況。

而相關官員表示:此規範於4月1日上路是勢在必行,無法延後,只能等實行一段時間後,再做修正。

李復甸委員表示:對消費者而言,優惠券的使用已有一定習慣,若因為相關法令規範,使得業者停止發行禮券,對於消費者權益亦為一種損失,在今天公聽會中,我們注意到相關法令的缺失,相關單位應及早做準備,不能以便宜行事心態來面對已出現的問題。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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