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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3月23日 星期五

檢察官侯寬仁違法亂紀應受懲戒,朱朝亮不能抗拒上級違法指令,均不應出任特偵組檢察官

緊急質詢

案由:本院親民黨委員李復甸鑑於檢察官侯寬仁,違反偵察不公開、濫行羈押、違法搜索、凍結資產經監察院函請法務部從嚴就責議處。又檢察官朱朝亮就權責機關三一九槍擊案真調會之調查拒不配合,顯不能抗拒上級行政壓力,均不宜出任特偵組檢察官,特向 行政院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 侯寬仁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時,偵辦「太極門養生學會」(下稱太極門案)一案時,太極門弟子陳德銘向監察院陳情,侯寬仁於偵辦此案時,有諸多違法情事,嗣後監察院對此案展開調查,經約詢太極門負責人洪石和夫婦及重要幹部,另約詢侯寬仁後,對全案事證詳加斟酌,認定侯寬仁辦理此案,共有七大點疏失,(一)實施搜索時,對於在場媒體未予以管制,且多次接受媒體訪問,違反偵察不公開之規定;(二)未依職權調查事實,逕以自救會所提供之資料,充列被害人名單,而未調查是否屬實並提起公訴,顯示檢察官偵察作為草率、謬誤之處甚多;(三)對於太極門弟子文秀珍及李文正二人之身體及住宅進行搜索,理由牽強,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且逾越必要程度,有侵害人權之虞;(四)未依職權調查是否卻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逕將其名下不動產悉數凍結,強制處分顯有違失,侵害人民財產權;(五)依據被害人之供述,認定被告有養小鬼,施放符咒法術,驅使邪靈附體,操控學員之情事,顯無科學根據,未依科學辦案,戕害司法威信,況證人之證言與檢察官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顯存扞格,仍提起公訴,與證據法則不合,且在起訴後方對「養小鬼」一節訊問被告,未予以適時辨明之機會,偵察程序顯有瑕疵;(六)於起訴後,即通函內政部及縣市主官機關,請其解散轄內太極門道館,已侵害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顯有濫權情事、(七)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及同年一月二十二日、二月一日提訊被告陳調欣及彭麗娟時,均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侵害被告辯護權。為此,監察院以院台司字第0912600346函(下稱監察院函)函請法務部議處侯寬仁。
二、 上開監察院函已明確指明侯寬仁對太極門案的調查有違法之情事,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應將其提付懲戒,而公務員懲戒之程序係主管長官將所屬的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然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主管長官得將所屬之公務員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十九條定有明文。故主管長官應依侯寬仁之職等,將其送請監察院審查或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追究其責任。公務員懲戒時效係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己逾十年者,國家之懲戒權消滅,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
三、 太極門案侯寬仁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訴,至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即將屆滿十年之懲戒時效,而國家之懲戒權亦即將消滅;懲戒制度之本旨,係國家藉由對於公務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處罰,確保公務員依法行政,貫徹行政立法之分際,維持人民對於國家的信賴。然侯寬仁利用職權,違法亂紀已十分明確,並經監察院調查,惟其主管長官遲遲不願將之懲戒,實有包闢之心,而怠於執行職務且違背法律之規定,故特敦請 貴院儘速依法將侯寬仁提付懲戒。
四、 就朱朝亮檢察官違法失職之部分,按因三一九槍擊案因涉總統選舉無效爭議,具高度政治敏感性,為避免政治力介入偵查,依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成立之「三一九真相調查委員會」,為輔助立法院行使其調查權,檢察官應配合真相調查委員會之調查提出相關資料,特偵組另一成員朱朝亮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擔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時,偵辦「三一九槍擊案件」時拒絕配合調查,依「三一九槍擊事件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一)依95年8月22日調查報告:「本會曾於台南地檢署6月30日到署拜訪當初相驗屍體之檢察官李白松及檢驗員周欣燕並勘驗相關之驗屍資料,但該署郭珍妮檢察官來電表示該二員當天均有公務在身,復傳真行政院協調聯繫要點,表示有困難。7月13日本會到該署拜訪,該署拒絕本會與承辦人員見面或檢視相關驗屍資料。通知該二員於7月25日攜帶卷證資料到會,未予理會。再通知於8月2日到會,亦未置理。」(二)依95年11月22日調查報告:1.「…檢察長朱朝亮表示:『他對真調會未接觸偵查卷證即作此結論,深感遺憾。』」2.「不配合調查人員…經本會通知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二次以上,而未到場者: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本會裁處情形:至於台南地檢署朱朝亮檢察長,則待其陳述意見到會後,再行處理。」(三)96年2月15日調查報告:「本會曾以95年8月7日、9月27日及10月13日,分別以真調清字第0958300192、0958300291及0958300343號函,請台灣台南地方法檢署提供本案彈頭及彈殼等關係物證,然該署迄不配合…」「對於其他後續經本會通知二次不到場陳述之人員或不提出卷證資料之機關…函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以法院組織法第111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等規定,認為檢察官對法務部的函令有服從義務為辯。」「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因負責偵辦319槍擊事件或勘驗陳義雄之屍體,相關之經過及意見,自是極為重要之參考,惟均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經審酌後各處以7萬元罰鍰。」
五、 行政院制頒上開協調聯繫要點,要求各機關或個別公務員受真調會調查或要求配合事項,應向其報告,經行政院同意後方可配合,行政院發佈行政命令僭越法律規定(真調會條例),檢察官應拒絕適用違法之命令,且亦應本於檢察官之職責獨立行使職權,朱朝亮檢察官拒不配合真調會之調查,完全聽從行政機關指示,完全沒有檢察官拒絕外力干涉的風骨,檢察官此等行為嚴重違法,應送監察院彈劾。且其至真調會陳述意見時,竟以法院組織法第111條:「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惟就三一九槍擊案件而言,真調會依憲法所賦予之行政監督權,其於行使其調查權相關之事項,自可要求檢察官提供相關資料輔助真調會行使職權,朱朝亮檢察官逕以法院組織法規定拒不配合,實無所據。且依法院組織法第63-1條規定,特偵組職司案件為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弊案及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案件等,均屬受社會高度關注及高度敏感之案件,僅聽從法務部之指揮辦案之檢察官,辜負社會大眾對特偵組之期待,無法獨立辦案、不受外界左右之檢察官,實不具特偵組成員之資格。
六、侯寬仁及朱朝亮現已確定調任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察組(下稱特偵組)檢察官。特偵組之重要性不諭自明,被監察院指為藐視法律,違法亂紀的檢察官,加入專責偵辦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重要機構,恐非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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