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立院黨團於今(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召開「張通榮賄選就是有罪!國民黨排黑條款,基隆市長不適用?」記者會,針對基隆市長補選,認為國民黨參選人張通榮於民國85年,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褫奪公權二年,緩刑四年確定判決在案,根據中國國民黨黨章規定,一律喪失參與黨內初選資格,基於國親合作平台的順利進行,及為基隆市民推選出最佳的候選人的考量,呼籲國民黨對此有所表明,並請張通榮提出相關說明。
擁有律師身份之親民黨不分區委員李復甸表示,緩刑當然是有罪判決,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基於特定理由而暫時以不執行為適當的,可以處緩刑。本案已經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六號判決確定在案,故張通榮確為有罪被告。中國國民黨之黨章第四十三條二項已明文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無論判決是否確定,一律喪失參與黨內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李委員呼籲國民黨應正視此一規範,並對此提出相關說明。
新聞聯絡人: 呂芸珮 2358-8536
2007年3月19日 星期一
張通榮賄選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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