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16╱中國時報╱第A1版╱要聞╱王己由
陳水扁總統兩度指控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美國密會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台北地方法院十五日審結。法官認為陳水扁所謂「有所本」的發言依據,只是一份未經查證的情報資料,判決應賠償宋楚瑜新台幣三百萬元,並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頭版,各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天。
本案是陳水扁繼不實指控連戰、宋楚瑜「七日柔性政變」一審敗訴後,再次被判成立妨害名譽。
扁二度被判妨害名譽
宋楚瑜原先求償五千萬元,法官只判准三百萬元。他的委任律師李復甸表示,賠償金多寡不是重點,陳水扁身為國家元首,理應謹言慎行。判決結果,希望能給政治人物一些警惕,不要做莫須有或栽贓式的指控。陳水扁的委任律師林志豪則說,一定會提出上訴。
陳水扁是在去年五月八日,在宋楚瑜訪問大陸期間,接受有線電視專訪時,指稱宋楚瑜曾在美國密會陳雲林。當時人在大陸的宋楚瑜立即表示絕無此事。
宋楚瑜回台後,等不到陳水扁道歉和澄清,就委請律師提出妨害名譽的民事侵權訴訟,請求陳水扁賠償象徵性的一元,並登報道歉。
全案進入司法訴訟後,陳水扁又在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晚間,於宋楚瑜赴英國訪問返台前,再次接受有線電視專訪,指稱宋、陳於九十四年一月間在美國密會。並強調「我不是隨便說說,我也是有所本的。」陳水扁還說,「如果法院傳我去,我會把那個東西拿出來。」
認扁未查即輕率指控
宋楚瑜隔日馬上採取訴訟反擊,擴大追加求償新台幣五千萬元,並在中外七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訴訟中,陳水扁透過律師拿出調查局的「中共強烈反對我憲法修正案有關公民投票複決條文」書面報告,證明說法「有所本」,要求祕密審判。
案經法官蔡如琪,傳喚調查局長葉盛茂,確認資料不是機密,裁定公開審理。又先後傳喚葉盛茂和前調查局長吳東明作證、調查後,認為陳水扁所提出的文件,無法辯明是否確為可信的情報。
法官認為,陳水扁身為國家元首,查證的管道較新聞媒體多出甚多,捨查證管道不為,就率爾發表妨害他人名譽言論,難認為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過失行為明確,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還可上訴。(相關新聞刊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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