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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莫以司法作政治工具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台北地檢已就所謂興票案作成不起訴處分,其告訴人均已表示不再提起再議,本案即已終結。原本已經不起訴終結的興票案,在昨日上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前總統李登輝要求以證人身份傳喚出庭,再生波瀾。
媒體報導李前總統提出陳明狀九點聲明,皆屬原先不起訴處分中既經察明之部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六○條,除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本不得再行起訴,檢察官就此部分即無續行偵查之必要。九點聲明中,無非在強調未授權宋楚瑜刻用「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條戳,也沒有授權成立秘書長專戶。然而,細察宋當時為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刻製「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條戳,填制專戶之申請書,皆屬職務內依法之行為,原本無須中國國民黨主席同意或授權。刑法所謂偽造文書,必須文書之名義人非屬真正,同時其內容亦復欠真實,方為相當。宋之所為,既是職務內依法之行為,又何偽造文書之有?至於商界當時的一些捐款,李前總統均推說不知,而無適當之舉證,有多少證據力亦滋疑問。
興票案在八十九年大選前提起,經不起訴處分後重新分案至今又已近三年,炒作至今已令人煩厭。台北地檢沒有理由在再次大選半年之前,舊調重彈。尊重司法是國民應有的基本態度。但若假借尊重司法為口實,而遂行政治上之圖謀,猶恐不是正當之作為。(本文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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