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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2月15日 星期四

審判者與被審判

人民接受法律是因為法律符合人們內心所信守的正義理念與接受義務,而具有正當性。法律在形式上具備普遍性、明確性、有效性、可預見性。法律不是專家的知識,更不該是當權者的意志;而應該是符合人民內心最簡易直覺的判斷,乃是人民認可或遵循的規則。霍姆斯(Oliver W. Holmes)說:法律就是關於法院在實際上將作什麼的預見。(Laws are the prophecies of what the courts will do in fact)當司法機關告訴人們以不當意圖而送錢給他人該被起訴;但收受錢財的人卻不必被起訴,因為違反人們對正義與公平最直覺的認知,恁憑司法機關如何解釋都將無法取得人民的認同。當司法違犯了人民的預見將是法律制度的崩壞,社會秩序的瓦解。
「裁判結果,可使白者黑,黑者白;曲者直,直者曲。」(Res judicata facit ex albo nigrum, ex nigro album, ex curvo rectum, ex recto curvum.)法官絕不能屈從任何不當的因素,偏斜了由司法所得之正義。審判獨立的原則要求法官對於案件不應受任何政府引導或政治偏見。法官是審判者也是被審判者,如果法官將自己禁錮於政治現實與特殊的司法文化,而不願意面對審判獨立,將無法作出符合正當性的公正的判決。
法律人如果不能自覺民主法治秩序維護與鞏固的責任,不能對法概念及其正當性有著更審慎的態度,那便嚴重低估自己對轉變政治社會發展的實踐角色。「政治該因法律而調整,非由法律去適應政治。」(Politiae legibus non leges politiis adaptandae)任意作成不被社會接受的裁判,將是最可能引起政治正義感共鳴的號角。法律人非但需要正義感,還需要正義的行動。在社會正義與民主法治大纛之下,讓我們對司法人員說 Alea jacta est!「憑良心放手去做吧!」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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