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呼籲阿扁下台聲浪愈來愈大,特赦的建議也相對增加。依據赦免法的規定,特赦僅對受罪刑宣告之人,免除其刑之執行或宣告罪刑為無效。特赦必須經判決確定方有適用。大赦可對尚未受罪刑宣告之人消滅其追訴權,然而大赦需客觀適用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譬如美國曾大赦特定日期以前偷渡入境者。憲法保障總統於任內不受訴追,自然無法在起訴前,以特赦換辭職下台;又不能因阿扁一人可能涉案而大赦天下,將七年內全國之貪污犯一律不再追究。
民國九十四年刑法大幅度修正,刪除了連續犯、牽連犯與常業犯。因此在某一特定期間內犯罪,除非證明「被害法益同一」、「基本構成要件同一」、「機會同一」、「時空關係密接」及「同種行為違犯方式」,方能認為一行為或接續犯,否則即為數個犯罪,應個別論處。假如目前被發覺的案件只是犯罪的一部份,即使特赦了這些案件,仍然無法以既判力涵括修法前連續犯規範內的其他犯罪行為。
陳水扁的困境在於需要處理的個人,可能不止扁珍;需要處理的範圍,又可能不止於已經「冒頭」的案件。因此要以赦免換取下台,恐非容易。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
(本文為作者於民國95年發表)
2007年2月7日 星期三
特赦阿扁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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