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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司法改革的緩與急

司法改革歷經近十年的研議,至今社會無認知,法界乏共識。但是,司法院組織法的立法程序,今天卻要迫不及待地上場了。
民國八十八年為了落實司法改革,召開了所謂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當時並未普遍徵詢各界意見,僅邀集與會代表一百二十名。其中尚有多位行政人員代表、媒體代表及商業代表十餘人均非法律專長之人員。法學界及司法人員代表之遴定毫無定準,又欠缺代表性,完全無法代表法界之共同看法。當時對司法院的定位,意見極為分歧。司法院擬訂五案,討論中贊成甲案之發言有十一人,贊成乙案者亦為十一人,一人主張戊案。贊成甲案之發言中有六人尚主張應有修訂訴訟法規適度之過渡期間。
由民國八十八年至今雖有司法院組織法草案之擬定,但並未充分告知社會大眾與法界人員。目前社會對此法案之了解程度極低,甚至連法學界亦絕大多數不明瞭修法之內容。簡言之,司法院的草案想將目前訴訟三級制改為二級制,而國民黨提出的對案卻是將原有的三級之上加一個憲法法院成為四級。司法同仁對法院組織層級之改變反彈激烈。立法之內容在極度欠缺社會認同與接受之狀況下,匆促立法將造成社會之重大災難。
對釋憲機構之組織型態至目前司法界仍無定見,遑論共識。以司法院說帖觀,日後之釋憲將走向「釋憲審判化」;然絕大多數之大法官均存心「釋憲立法化」。大法官在最近之釋字601及585均明顯地以解釋行立法之實,甚至創造我國法制原先所未有之制度,如急速處分與立法院之調查權。國民黨版亦以釋字183、188為藍本,與司法院說帖之意旨相扞格,且有第四審之顧慮。若司法院雖聲稱以釋憲審判化為改革方案,然觀司法院版草案第七條顯非以個案方式提交審理。司法院大法官自身都缺乏共識之狀況下,貿爾立法顯然不妥。
司法改革之核心應在法庭之程序。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朝向當事人進行之交互詰問,但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如此還有什麼當事人進行之原則之可言?民事訴訟法改採集中審理與適時提出主義但在未規範強制代理之狀況下,將嚴重侵害非法律專業當事人之權益。基本訴訟法則未為修正,而汲汲於審級之調整,有輕重緩急倒置之嫌。
依司法院版草案第十三條之規劃,必須完成民、刑及行政三個訴訟法之修正,大量限縮上訴三審之案件量,方始能賴以遂行。如今,三個訴訟法之修正尚待著手努力,而第三審已在司法院版草案中遽遭廢除。司法改革固應該以簡化司法程序為思考,然司法院版草案中竟在最高法院廢除後又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懲戒庭各庭之上創出「大法庭」及「聯合大法庭」,令人目眩。
司法院版草案與其他配套法案並未同步規劃,時程參差,且內容相齟齬。檢察官是否為法官?法官訓練所為何隸屬法務部?是否之職階是否適用於法官?至今司法院都無法與法務部或銓敘部取得協調。牽涉法官法與法院組織法之修法,均未有進一步之準備。法官法草案目前有多個版本,是否採職務法庭 尚未定案,司法院版草案第四十八條即已否定,而規劃人事審議委員會。司法院說帖以釋憲機構走向釋憲審判化,也就是以個案審理的方式進行。但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中,仍然不以有他造當事人為必要。案件既然不一定要有他造當事人,那麼又如何成立個案,實滋疑問。
我們懇切的籲請司法院先撤回全案,將司法改革相關法律包括司法院組織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一併提出。至少應將司法改革相關法律修法之目標與規劃之原則確立後,方進入個別法案之擬定與討論。司法改革固然各界期盼殷切,但總須經與法學界及司法實務界充分溝通達成共識後,並獲社會充分認知後,方能妥適立法。司法改革牽動審判層級,攸關全民權益,稍事更張,影響都非同小可。又不為任何個人爭取業績,急什麼?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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